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管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市性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全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主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優撫對象優待撫恤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的上報審批;指導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醫院、光榮院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主管軍隊離退休幹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協調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開展退伍軍人職業技能培訓;負責軍供站建設。
(六)主管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查核和反映災情,參與當地政府緊急轉移、搶救和安置災民;組織慰問、救助災民;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籌措安排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導督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主管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登記。
(十)主管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級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城區道、路、巷標準地名標誌的設定和城區街道、路、巷地名的命名、更名申報;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與毗鄰地區行政區域邊界勘查、協商、報批工作;指導市內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年檢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一)主管五保供養工作。負責五保供養政策的貫徹落實;指導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政策;負責民辦福利機構管理和社會福利企業審批年檢工作。
(十三)主管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十四)主管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殯葬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宣傳貫徹和實施;負責殯葬事業單位建設。
(十五)主管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救助管理站建設。
(十六)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主管民政計畫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八)主管老齡工作。制定和實施老年人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局機關文秘、宣傳、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史志、信訪、政策法規、機關信息化、普法依法治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政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使用“宜昌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負責全市性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對未經註冊登記或已被撤銷登記而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指導縣(市、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撫恤優待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退役軍人、
人民警察及參戰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鑑定和審核報批;落實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撫恤待遇;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負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工作;負責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工作;督促落實優撫醫療保障政策;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擬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安置的規範性檔案;協調指導全市做好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軍供站的正規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參與當地政府緊急轉移、搶救、安置和慰問災民;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髮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對市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擬訂全市社區建設規劃和措施,協調社區建設工作;組織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承辦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宜昌城區街道、路、巷標準地名標誌設定、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與毗鄰地區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申報工作,指導市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和聯檢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的扶持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管理、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捐助、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提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建議;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審批、管理、年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登記;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華僑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登記工作;指導國內公民收養登記、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九)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有關軍休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協調軍休所服務管理工作;協調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休幹部遺屬的管理等有關工作。
(十一)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掛社會工作辦公室牌子)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產業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9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雙擁辦專職副主任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局領導
黨組成員 市社會救助局局長:李萬新
所獲榮譽
2019年3月29日,榮獲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其他事項
(一)設立“宜昌市社會救助局”,為市民政局管理的相當副縣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救濟、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實認定工作;負責籌集分配城區各項社會救助資金,擬訂城區各項社會救助政策,檢查全市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執行情況。
核定市社會救助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其中:局長(副縣級)1名,副局長(正科級)1名。
(二)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辦事指南
老年優待證辦理
一、辦證對象
凡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含外地老人)均可在宜昌辦證。60至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辦理藍證,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辦理紅證,並分別享受不同的優惠政策。(具體優待內容:請在網上查閱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1號令)
二、辦證所需資料及工本費
1.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和近期2寸(35mm×48m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張;
2. 老年優待證工本費10元(鄂價費〔2008〕123號)
三、辦證地點
城區老年人將身份證複印件、照片及工本費交住所地社區居委會辦理,各縣市直接到民政局或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宜昌市老齡辦。
國內婚姻登記辦理程式
檔案依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一、結婚登記
受理條件:
(一)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所轄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提交雙方身份證原件(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戶籍遷移證)、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大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婚姻登記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登記發證。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恢復結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二、離婚登記
受理條件:
(一)、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五)、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所轄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並提交雙方身份證原件(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戶籍遷移證)、離婚協定書、結婚證、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單人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各2張;婚姻登記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登記發證。
三、補領結(離)婚證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四)補領結婚證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六)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辦理程式
婚姻登記處對當事人提交的受理條件所述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發證。
四、撤銷婚姻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辦理程式
婚姻登記處對當事人提交的受理條件所述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 婚姻登記處印發撤銷決定,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關於身份證和戶口簿說明: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也可持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辦理,戶籍正在遷移尚未落戶的,可持戶籍遷移證辦理。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