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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模範帶頭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工作及歷年來榮獲全國、省、市級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人員的待遇、管理工作。
國家、省對全國、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市政府授予。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負責。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市勞動模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
財政、人事、勞動、農業、房地產、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表彰比例為本市總人口的十萬分之二。對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貢獻者,由市政府及時命名表彰,具體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負責,程式另行制定。
市勞動模範的評選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和各行各業的原則,對經營者、領導幹部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予以嚴格控制。
第五條 市勞動模範的評選標準: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與時俱進、奮發有為,為本地區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為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新聞、計畫生育、安全文明生產等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四)通過發明創造、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技術扶貧等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降低成本以及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五)在苦、髒、累、險等艱苦的崗位上勤奮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反腐倡廉、勤政廉政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七)在深化改革,對外開放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八)在其它方面為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六條 評選市勞動模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基層單位推薦。勞動模範候選人必須民主推選,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農村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街道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縣、區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基層推薦人選進行審查,擇優推薦上報。
(三)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縣、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農民勞動模範推薦人選的初審。
(四)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審核市勞動模範表彰名單,公示無異議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勞動模範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被評為市勞動模範者,由市政府發給勞動模範證書、獎章和獎金。
第八條 勞動模範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職勞動模範每兩年檢查一次身體,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並承擔費用;農民勞動模範和離退休勞動模範由市總工會適時安排體檢,並協調解決所需費用。
(二)各級組織應當加強對勞動模範的教育和培養。對有學習要求的勞動模範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其參加脫產或業餘學習,對符合幹部任用條件的勞動模範應當優先提拔使用。
(三)勞動模範可免費遊覽市屬公園。
(四)企業在深化內部改革時,應優先安置勞動模範就業。
(五)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市職工勞動模範和年純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市農民勞動模範,享受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的生活補貼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職勞動模範的生活補貼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單位因關閉、停產、破產等原因無法支付的,屬於授權經營範圍內的企業,由控股公司負責解決,不屬於授權經營範圍內的企業,由市財政解決資金,市總工會核發。退休勞動模範和農民勞動模範的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解決資金,市總工會核發。
(六)在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或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情況下,勞動模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領取租金補貼。
(七)對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勞動模範,市總工會、市衛生局共同核發困難勞動模範就醫優惠卡,憑此卡在非盈利性市醫療衛生機構就醫時,按照本市特困職工的標準予以優惠。
第九條 市總工會負責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切實做好特困勞動模範和生活確有困難的勞動模範的遺孤、遺屬的生活救助工作。
縣、區工會及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工會應當對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農民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勞動模範的宣傳、教育和管理,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問題和困難,不斷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認真落實勞動模範的各項待遇,努力為勞動模範提供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一條 市勞動模範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一)偽造主要事跡或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二)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犯嚴重錯誤,受到行政開除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
(四)非法離境的。
取消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按照評選程式逐級上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市勞動模範被取消榮譽稱號,應當收回其榮譽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