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由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印發。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8月,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印發《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檔案全文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稱號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堅持即時獎勵與集中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四條各地應當成立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承擔見義勇為稱號評定的推薦、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意見,負責落實見義勇為稱號申報工作。申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授予稱號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
第六條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稱號的申報工作。
第七條經過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感人、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好、具有示範典型作用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第八條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者,必須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優秀。
第九條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市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一)“見義勇為英雄”稱號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或避免、挽回損失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
(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較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及時避免或挽回一定數額的損失,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各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評定,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第十條申報上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下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一條對擬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市級見義勇為稱號每3年集中評定一次,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適時組織開展。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每屆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30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市“見義勇為模範”不超過5名,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25名。可同時評選市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5個和市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5名。
第十四條推薦申報市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人員,應將以下材料報市公安局:
(一)《蘇州市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3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複印件1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1份(電子版);
(四)二寸證件照片3張(電子版)。
第十五條對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並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獲得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4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8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2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4萬元。
第十七條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的,經核實後,由批准單位撤銷其稱號,取消獎勵和有關待遇,同時收回獎金,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各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獎勵數額、獎金標準、審批程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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