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30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6〕53號
關於批准《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9月30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30日
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2016年8月18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社會正氣,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保護和優撫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和優撫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應當客觀、公正、及時,遵循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承擔。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承擔見義勇為工作的下列職責:
(一)受理見義勇為的舉薦、申報,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認;
(二)協調相關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護、優撫、救助等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見義勇為工作情況;
(三)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回訪和跟蹤服務;
(四)協調、處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投訴、舉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和計畫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旅遊、交通運輸、司法行政、工會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和優撫等工作。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捐贈和開展志願服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和客觀報導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倡導見義勇為,發布相關公益性廣告。
第八條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實施見義勇為時的自我保護意識;未成年人實施見義勇為應當與其自身能力相符。
第二章 確認和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提供線索,舉薦、申報見義勇為。
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情形的,應當告知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有申報的權利。
第十條舉薦、申報見義勇為一般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薦或者申報書面材料;
(二)舉薦人或者申報人的身份證明;
(三)現場處置部門、受益人或者知情人提供的相關證明;
(四)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材料。
區公安機關收到舉薦、申報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舉薦人、申報人補齊;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區公安機關受理見義勇為舉薦、申報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見義勇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搶險、救災、救人的;
(五)其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第十三條經區公安機關評審,對事實清楚、證明材料真實,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對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並書面告知舉薦人、申報人。
確認結果應當在受理見義勇為舉薦、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十四條舉薦人、申報人對區公安機關不予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再次確認。
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再次確認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進行評審後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情況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民眾代表共同進行評審,可以延長至六十日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第十五條見義勇為沒有舉薦人、申報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職責調查核實和評審後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第十六條對需要報市、區人民政府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申報,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同時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
(一)嘉獎;
(二)記功;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其他獎勵。
第十八條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模範”和 “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被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的見義勇為人員同時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工作。
對事跡特別突出,在全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公安機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簡要事跡向社會公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要求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本系統、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珍視榮譽,自覺維護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聲譽。
第三章 保護和優撫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送至醫療機構救治。
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急救治療,實行首診負責制。對急危重症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實施先就醫後結算的醫療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四條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相關費用,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加害人、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二)相關費用不在保險支付範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交通、護理等相關費用未支付到位的,由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支付。
見義勇為人員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負擔較重或者見義勇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社會救助範圍;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優撫和社會救助對象醫療保障的相關規定減免醫療費用,見義勇為基金應當給予醫療費用補貼。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後續治療,按照分級診療流程就醫,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第二十五條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非本市戶籍人員由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負責聯繫其戶籍所在地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
第二十六條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應當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遺屬,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撫恤或者補助:
(一)依法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遺屬保障相關規定予以保障;
(二)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視同因公犧牲情形的,參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相關規定予以撫恤;
(三)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其遺屬除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享受待遇外,另由戶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相當於本人四十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
(四)不屬於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補助金;補助金未支付到位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由見義勇為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春節應當對見義勇為烈士的遺屬進行慰問。
因見義勇為致孤人員,屬於社會救助保護機構供養範圍的,應當安排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應當納入農村五保範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見義勇為人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其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衛生和計畫生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辦理證照,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親屬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就業信息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見義勇為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因見義勇為醫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降低。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因見義勇為致殘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人員,適當調整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院校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給予下列優待:
(一)優先安排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子女進入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二)優先安排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進入公辦學校就讀;
(三)見義勇為烈士的子女和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部門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或者本市中考招生錄取時,按照省、市相關規定享受優待;
(四)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進入市、區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本科、高職高專院校學習,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相關費用的,根據有關規定優先給予減免和資助。
第三十一條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幫助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解決住房困難。
符合共有產權房和公租房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並享受優惠政策。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獲得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免費遊覽公園、公共景區的優待。
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免費乘坐公交、捷運、輪渡等公共運輸的優待。
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非本市戶籍見義勇為人員自願申請在本市落戶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落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受理因見義勇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提起的訴訟,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五條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加害人、責任人和保險機構均無法賠償、賠付的,經公安機關核實,由見義勇為基金給予補助;受益人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基 金
第三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基金。
第三十七條見義勇為基金的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收入,包括銀行利息、購買國債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所產生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的單位和個人,其捐贈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為見義勇為基金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保障,確保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九條見義勇為基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撫恤、慰問;
(二)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和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補貼;
(四)見義勇為人員傷殘鑑定;
(五)為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六)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宣傳;
(七)按照規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基金的管理制度,成立監事會,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經原確認機關核實,報請原批准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其所獲獎勵及其他相關的經濟利益,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進行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或者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受益人拒絕提供、未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證明材料,或者否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公開賠禮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相關單位對見義勇為人員情況應當保密而未保密,或者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受理舉薦、申報見義勇為材料而未受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調查、核實、確認見義勇為的;
(三)在調查、核實、確認見義勇為過程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四)拒絕、拖延支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費的;
(五)對符合傷殘等級評定、工傷認定、因公犧牲和烈士評定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申報,不予撫恤優待或者拖延、推諉的;
(六)未按照規定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援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對見義勇為群體的獎勵,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8月18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道德的風向標。弘揚見義勇為對於匡扶社會正氣、構建和諧社會、振奮民族精神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制定《條例》,對於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十分必要。一是貫徹國家和省關於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要把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作為“十三五”時期推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2013年,省政府辦公廳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為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有關困難提供法制保障。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存在政策措施不統一、補償標準不明晰、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等突出問題。通過立法,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對於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倡導良好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三是推動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深入發展的客觀要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涵蓋面廣,社會性強,是一個複雜細緻的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全社會的共同關注。通過立法進一步強化各方面的責任,加大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力度,實現見義勇為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有利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七條。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見義勇為概念、適用範圍、保護原則等;第二章 確認和獎勵,主要規定見義勇為確認和獎勵的程式、獎勵內容、職責劃分等;第三章 保護和優撫,主要規定見義勇為人員死亡、致殘的撫恤救助,以及就醫、就業、就學、住房和生活保障等;第四章 基金,主要規定見義勇為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見義勇為的界定範圍。《條例》在《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規定了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二是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三是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是搶險、救災、救人的;五是其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二)關於見義勇為的確認和獎勵。《條例》對見義勇為確認和獎勵的程式作了進一步明確,對公安機關和政府的職責作了區分。一是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統一的評審和獎勵辦法。見義勇為的評審標準、評審程式和獎勵幅度等內容,難以在條例中一一列出,因此,《條例》授權市政府制定的統一的配套辦法,這些內容在辦法中應予以規定。二是明確公安機關的確認職責。《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職責,包括“受理見義勇為的舉薦、申報,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認”等五項內容;《條例》第十三條至十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見義勇為的確認程式。對影響較大,需要由政府表彰獎勵的,由公安機關向政府進行申報。三是明確政府的獎勵職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需要報市、區人民政府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申報,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政府獎勵的幾種情形、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類別和政府對榮譽稱號的授予工作。通過分層表述,明確了公安機關和市、區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確認、獎勵的職責劃分。
(三)關於見義勇為的保護和優撫。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和優撫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國務院、省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分別就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救治和醫療、工傷待遇、撫恤補助、就業諮詢、教育優待、住房優待等方面,進一步加大了保護和優撫的力度。特別是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的撫恤和補助,明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撫恤金、補助金。
(四)關於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條例》增加見義勇為自我保護的內容,不鼓勵未成年人盲目實施見義勇為。第八條規定“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實施見義勇為時的自我保護意識;未成年人實施見義勇為應當與其自身能力相符。”需要說明的是,強調未成年人實施見義勇為要加強自我保護,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關愛,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實施見義勇為而不予承認。《條例》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以行為本身是否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為要素,與實施人是否成年無關。
(五)關於見義勇為受益人的補償。見義勇為人員在保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過程中,可能因此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除了加害人、責任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賠付責任以外,受益人也負有依法補償的責任。《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並參照正在起草的民法總則有關內容,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益人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內司委、省公安廳、民政廳、人社廳、衛計委、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保護和優撫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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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南京市民楊先生從乘坐捷運出站時,被一名男子趁亂偷去了錢包,這一幕正巧被同樣出站的1名小伙子盡收眼底,在提醒楊先生後,這名小伙子高聲喊抓小偷,並與4名同伴迅速沖向嫌疑男子並將其按倒在地。不料嫌疑人在激烈反抗中掏出刀具,刺傷3人後與同夥逃之夭夭。9天后,嫌疑人在武漢被警方抓獲。受傷的幾位小伙在住院後接連受到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看望與慰問,不但給他們報銷了醫藥,還因見義勇為受到了嘉獎,小伙子們感覺很欣慰。
去年一年,在不斷完善定期聯繫、定人服務、排憂解難等制度的同時,南京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開展“一對一”長期跟蹤服務,了解他們的生活情況,及時排憂解難。
建鄴區某公司的保全李國榮與3名盜竊的持刀歹徒英勇搏鬥,被刺成重傷留下了殘疾,家庭生活困難,區基金會考慮到其兒子李迅尚沒有工作,主動聯繫建鄴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將其招募到特勤隊伍中。
一年來,南京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為2名見義勇為人員的子女入學提供幫助;為6名見義勇為人員解決了就醫困難;為13名見義勇為人員提供了救濟補助;為100多名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了乘車優待卡。
據統計,2016年一年,南京市受到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共1865名,其中受到市級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282名。此外,在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舉辦的各項評選表彰活動中,南京市獲得國家、省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共22名,數量位居全省之首。
保護見義勇為
措施很全面
正式實施的《條例》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享有的合法權益和見義勇為工作的主體責任、工作程式。餘子和表示,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則由公安機關來承擔。
《條例》規定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優撫和保護措施: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實施先就醫後結算;申請低保時,有關獎金、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政府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優先辦理個體經營證照,減免有關費用;幫助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免費遊覽公園、公共景區和乘坐公交、捷運;不得隨意辭退致殘見義勇為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優先安排入學並減免費用……如此全面、細化的規定,在國內同類立法中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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