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是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加強並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定,江蘇省政府制定的辦法。

2020年4月12日,蘇政發〔2020〕31號公布《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蘇政發〔2020〕31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立法歷程,

發布通知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20〕3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蘇政發〔2020〕31號)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稱號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堅持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四條 各地應當成立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承擔見義勇為稱號評定的推薦、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意見,負責落實見義勇為稱號申報工作。申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授予稱號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條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稱號的申報工作。
第七條 經過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感人、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好、具有示範典型作用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第八條 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者,必須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優秀。
第九條 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櫻希民為先進個人”。
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一芝她刪婚)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特別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重大甚至巨大,或避免、挽回損失巨大,在本省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或避免、挽回損失較大,在本省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
(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較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及時避免或挽回一定數額的損失,在本省有較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設區的市“見義勇為模範”和市、縣(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評定,參照上述條件進行。
第十條 申報上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下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省、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一條 對擬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級見義勇為稱號每3年集中評定一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表彰活動納入表彰獎勵項目計畫,適時組織開展。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腳辨講員,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每屆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省“見義勇為英雄”不超過10名,省“見義勇為模範”不超過20名,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30名。同時評選表彰江蘇省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10個和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10名。
第十四條 推薦申報省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人員,應將以下材料報省公安廳:
(一)《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3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複印件1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1份(電子版)。
(肯兆全戰四)二寸證件照片3張(電子版)。
第十五條 對授予阿擔驗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並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獲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英雄”腿虹殼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20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阿欠的人員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
獲得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8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16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獲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的,經核實後,由批准單位撤銷其稱號,取消獎勵和有關待遇,同時收回獎金,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見義勇為模範”和市、縣(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獎勵數額、獎金標準、審批程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20年3月18日,江蘇省公安廳發布關於徵求《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見義勇為稱號評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省公安廳草擬了《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2020年4月,江蘇省長吳政隆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強調,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見義勇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我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出台《實施辦法》為契機,完善工作規範,健全工作體系,嚴格評定工作,唱響正氣歌、傳播正能量,把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選樹出來、宣傳開來,加大獎勵和保護力度,讓見義勇為人員有地位、有待遇、有保障,形成全社會崇尚英雄、爭做英雄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激勵更多人投身到見義勇為事業,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匯聚強大力量。
2020年4月1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下發《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0〕31號),《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設區的市“見義勇為模範”和市、縣(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評定,參照上述條件進行。
第十條 申報上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下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省、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一條 對擬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級見義勇為稱號每3年集中評定一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表彰活動納入表彰獎勵項目計畫,適時組織開展。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每屆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省“見義勇為英雄”不超過10名,省“見義勇為模範”不超過20名,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30名。同時評選表彰江蘇省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10個和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10名。
第十四條 推薦申報省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人員,應將以下材料報省公安廳:
(一)《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3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複印件1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1份(電子版)。
(四)二寸證件照片3張(電子版)。
第十五條 對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並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獲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20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人員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
獲得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8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16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獲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得省“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的,經核實後,由批准單位撤銷其稱號,取消獎勵和有關待遇,同時收回獎金,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見義勇為模範”和市、縣(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獎勵數額、獎金標準、審批程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20年3月18日,江蘇省公安廳發布關於徵求《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見義勇為稱號評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省公安廳草擬了《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2020年4月,江蘇省長吳政隆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強調,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見義勇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我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出台《實施辦法》為契機,完善工作規範,健全工作體系,嚴格評定工作,唱響正氣歌、傳播正能量,把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選樹出來、宣傳開來,加大獎勵和保護力度,讓見義勇為人員有地位、有待遇、有保障,形成全社會崇尚英雄、爭做英雄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激勵更多人投身到見義勇為事業,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匯聚強大力量。
2020年4月1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下發《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0〕31號),《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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