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結合荔灣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
  • 文號: 荔府規〔2021〕1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保全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鬥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視為履行法定義務,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條 本細則由荔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荔灣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殘聯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荔灣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區公安分局負責。
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行為的人員及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向行為發生地所屬派出所提出申請,由行為發生地所屬派出所核實後向區見義勇為評定委會提交審批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七條 向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醫鑑定、司法鑑定機構證明、評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確實無法提供的材料,經辦部門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
第八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或舉薦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定並作出書面決定;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見義勇為申請確認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開展;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由全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當出現票數相同的,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進行表決,作出決定。對於重大、疑難問題,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上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相關專業人員等列席全體成員會議,相關人員參與見義勇為的評定工作,但不具有表決權。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每季度向各成員單位書面通報或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見義勇為確認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將其事跡在政府入口網站等予以公示並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在公示期內,公眾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荔灣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區公安分局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三)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屬輕傷及輕傷以上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依規定的程式向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上報,經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第十四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損害程度為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的,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區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頒發一次性獎勵慰問金。
(一)經法醫、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傷殘鑑定機構鑑定達到輕
微傷標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被省、市或區媒體報導,社會影響力大的見義勇為人員,頒發5000元至2萬元獎勵慰問金。
(二)對未達到輕微傷標準,但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被省、市或區媒體報導,社會影響力大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 3000 元至1萬元獎勵慰問金。
(三)對未達到輕微傷標準,因同違法犯罪作鬥爭和維護社會治安而英勇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含輔警、保全),獎勵 300 元至5000元獎勵慰問金。
(四)對未有受傷,見義勇為成績突出的有功人員和見義勇為成績突出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獎勵 300 元至3000元獎勵慰問金。
獎勵標準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通報區見義勇為基金會。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和家屬慰問等工作,並協助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做好見義勇為宣傳的相關工作。
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情、傷殘鑑定,應當由申請人或舉薦人在提出書面申請前,或者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通知後,經法醫、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傷殘鑑定機構作出鑑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21號)的規定,進行傷殘鑑定。
第十七條 本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並採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八條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前期緊急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可以由公安機關通知區見義勇為專項管理部門先行墊付,並按《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要求向廣州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上報。造成殘疾的,一併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一併墊付喪葬費。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並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並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第十九條 本區戶籍人員在本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享受本區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員同等的獎勵和保障;已經在見義勇為行為地領取相關撫恤獎金的,與我區撫恤獎金差額的部分,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確認後予補足。
第二十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契約。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未認定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致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並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成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區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其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二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區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第二十三條 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區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法律法規,對其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優先配租。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後,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請本區常住戶口的,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屬於我區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或者符合城鎮特困供養的,區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區政府應當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如符合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區政府應當將其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辦理。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烈士遺屬享受相應撫恤優待。
第二十五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等情況,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免於經濟審查,及時提供援助。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
(二)不按規定發放見義勇為人員獎金、撫恤金或者落實待遇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政策解讀

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市辦法》)已於2020年6月12日以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印發實施。為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鼓勵見義勇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有關機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牽頭,依據上位法《市辦法》,結合荔灣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範圍、要求、必要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強《細則》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安定。
《細則》新增、調整內容
  (一)參照《市辦法》第十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可以對照《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相應制定區級獎勵標準,應當制定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的規定製定了《細則》第十四條關於荔灣區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損害程度為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
  (二)參照《市辦法》第十一條內容並結合荔灣區實際情況,修改為區公安分局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參照《市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內容並結合荔灣區實際情況,完善了《細則》中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表述。
《細則》主要包括29條內容
  第1條為制定《區實施細則》的依據;
  第2-3條為見義勇為的定義和獎勵人員範圍;
  第4-5條為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工作機制和架構;
  第6-10條為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適用情況和程式;
  第11條為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安排;
  第12-26條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措施;
  第27-28條為相關違規違法的懲罰、處置規定;
  第29條為細則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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