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佛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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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確 認,第三章 表彰、獎勵和撫恤,第四章 保 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辦法的通知
佛府辦〔2011〕204號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佛山市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治安,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並確保其合法權益,使之在政治上有榮譽、社會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經濟上不受損失、身體有傷病得到治療、親屬子女有困難得到照顧,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個人非因法定職責和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且有突出貢獻的行為。
第三條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適用本辦法;具有本市戶籍的公民在本市外見義勇為,且在全國或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四條 積極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宣傳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慰問、撫恤見義勇為人員。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採取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並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民政、財政、衛生、司法、教育、文廣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

第二章 確 認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在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事跡突出、影響重大的行為;
(四)在他人遇險時,救死扶傷,表現突出的行為;
(五)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戶口協管員等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協勤人員在工作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暴力抗拒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與犯罪嫌疑人英勇搏鬥的行為,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災害事故或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不顧個人安危,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以及在其工作責任區以外或者工作時間以外的見義勇為行為;
(六)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不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戶口協管員等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協勤人員在工作中抓獲未曾使用暴力抗拒的違法犯罪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報警等行為。
(二)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戶口協管員等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協勤人員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
第八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行為者本人或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區級公安機關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請確認的有效期限為1年。申報時應當提供有關情況及證明材料,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應當如實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提供證明。
第九條 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書面申請後,應儘快開展調查、取證,並在6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撫恤的,要將確認結果報市公安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向申請人發放《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書》。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被確認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和保障。

第三章 表彰、獎勵和撫恤

第十一條 佛山市人民政府撥款1000萬元作為見義勇為表彰、獎勵、撫恤等專用經費。
第十二條 對經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按其表現和貢獻頒發適當數額的一次性撫恤金、家庭生活補助金或獎勵金。
(一)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的規定辦理撫恤金外,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發放一次性撫恤金20萬元;批准為革命烈士的,增加撫恤金10萬元。
(二)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和傷殘人員的致殘程度,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發放一次性家庭生活補助金5-8萬元(烈士家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其烈屬待遇,不執行本款規定)。
(三)對經確認的其他在社會上形成較大影響或事跡較為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見義勇為情節、影響等因素,發放不少於3000元的獎勵金。
第十三條 佛山市人民政府每年舉行一次全市性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表彰活動,集中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人員,授予榮譽證書並發放一次性獎勵金1萬元。
第十四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向社會公開,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報導見義勇為事跡。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或者不宜公開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條 公民對見義勇為行為要給予支持和幫助,發現見義勇為負傷人員要及時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優先搶救和治療,不得推諉或拒絕。
第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包括因見義勇為被報復的,下同)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恤金和補助金、死亡撫恤金和補助金、喪葬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其他依法應當賠償的費用,由加害人(或責任人,下同)依法承擔,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給予合理補償。
加害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加害人的,根據具體情況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見義勇為人員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可依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執行;
(三)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沒有依法為見義勇為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因見義勇為而致殘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的,其殘廢等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評定,符合工傷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因見義勇為而致殘的人員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的,在醫療終結後,由民政部門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治療期間應當視為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減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致殘後尚有一定勞動能力但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調整,並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在外地工作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級公安機關應當應見義勇為人員要求出具見義勇為證明,並建議其用人單位給予適當調整和照顧;屬於本市戶籍而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或者人社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市有關規定優先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由本人或其家屬申請,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給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因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犧牲,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由人社部門優先推薦就業;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提供優先辦理證照等優惠措施。
第二十一條 獲得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升學、入伍、就業、住房、晉升工資、入戶等方面的優先權。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需要法律援助的,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給予援助。
第二十三條 對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協助偵破大案的見義勇為人員不宜公開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減見義勇為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批評,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的工作不進行適當調整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進行批評,責令其改正;因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責令其繼續履行契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舉報犯罪、追捕逃犯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保密而不保密,或者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後,佛山市公安局2003年出台的《佛山市公安局獎勵維護社會治安有功人員暫行辦法》自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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