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是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11月29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 發布機構: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3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 當前版本:2018年9月28日修訂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條例解讀,申報舉薦條件,表彰獎勵標準,明確保障範圍,
政策全文
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2003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戶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其獎勵和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
第四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門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其確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具體承擔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單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信息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跡。
第二章 申報確認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舉薦、申報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制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協助追捕、抓獲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搶險、救災、救人中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可以舉薦、申報為見義勇為行為的。
第八條 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及時、主動舉薦見義勇為行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發現見義勇為行為的,可以作為舉薦人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舉薦。
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戶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且未受過表彰的,舉薦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舉薦、申報。
舉薦、申報見義勇為行為,應當自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確有特殊原因逾期舉薦、申報的,由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報請省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決定是否受理。
第九條 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接到舉薦、申報或者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的行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一)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基本情況;
(二)舉薦、申報是否徵得本人同意;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情經過;
(四)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的證明;
(五)是否屬於本人的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事項。
第十條 經調查核實,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應當將人員及其主要事跡在本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確認。
核實確認應當在收到舉薦、申報或者自行調查核實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需要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個工作日,並將核實確認結果書面通知舉薦人、申報人。
舉薦人、申報人對不予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申請覆核,覆核決定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十一條 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後,認為符合設區的市表彰和獎勵標準的,應當向設區的市見義勇為工作機構進行申報。設區的市見義勇為工作機構認為符合省級表彰和獎勵標準的,應當向省見義勇為工作機構進行申報。
上一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表彰獎勵標準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表彰獎勵標準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設區的市和省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評選應當公示。
第三章 獎勵保護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獎勵: (一)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獎金;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在本縣(市、區)有較大影響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於二十萬元撫慰金或者獎金;
(二)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較大貢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十五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於三十萬元撫慰金或者獎金;
(三)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二十五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於五十萬元撫慰金或者獎金。
見義勇為事跡評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每二年表彰和獎勵一次,也可以根據需要適時予以表彰和獎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人員的見義勇為行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交通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勞動能力鑑定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由責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責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確定責任人、加害人以及責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無力支付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以下各方承擔: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三)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通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的費用,從當地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收益中支付。
第十七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期間,有用人單位的,享受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無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確無力支付的,從當地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收益中,按照本地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依法被評定為烈士的或者被認定為因公犧牲以及視同工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不屬於上述情形的,補助金髮放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關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夠評定傷殘等級而又生活困難或者已享受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給予幫扶。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其子女入公辦幼稚園,應當優先接收並減免保教費等費用;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配偶及其子女應當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的,依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需要保密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本人及其近親屬要求保密的,有關部門在確認、表彰獎勵和宣傳過程中應當為其保密。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見義勇為致使其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或者威脅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 禁止歪曲、醜化見義勇為人員事跡和精神。
見義勇為人員的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見義勇為人員的名譽、榮譽。
第二十五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信息採集存檔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指導並促進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款項作為見義勇為基金。
第二十九條 見義勇為基金來源是: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來源。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見義勇為基金收益應當用於: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慰問金;
(三)見義勇為人員的補助、救助;
(四)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喪葬費、撫恤金;
(五)見義勇為人員死亡的,其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慰問金;
(六)辦理因見義勇為死亡、傷殘人員無記名人身保險;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見義勇為基金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每年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侵占、挪用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或者見義勇為基金的,由有權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核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
(二)醫療機構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和落實見義勇為人員待遇的;
(四)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有關情況應當保密而不保密的;
(五)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未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的;
(六)不按規定提供法律援助的;
(七)其他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五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經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工作機構調查、核實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表彰獎勵,追回獎金和其他補助,取消相關優惠待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見義勇為群體的獎勵和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獎勵、撫恤優待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通過了新修訂的《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提高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標準,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
陝西省在新修訂的條例中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獎金;事跡特別突出、在本縣(市、區)有較大影響的,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於20萬元撫慰金或獎金。
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較大貢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1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於30萬元撫慰金或獎金。
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2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於50萬元撫慰金或獎金。
將從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應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夠評定傷殘等級而又生活困難,當地政府應採取措施給予幫扶;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解讀二
新修訂的《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擴大了見義勇為保護範圍,加大了獎勵和保障力度,其中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撫慰金最高可達145萬元。
據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賈治國介紹,修訂後的條例合理規範了見義勇為申報的程式,提高了獎勵撫慰金標準,完善了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優待保障措施,增加了見義勇為人員人身名譽相關保護規定,建立健全了見義勇為人員信息採集存檔制度。
陝西省在條例中將本省人員在省外見義勇為的情形納入條例規範,拓寬了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護的渠道和範圍;在見義勇為行為的舉薦申報、審核確認程式中合理縮短審核時限,提高了工作效率;依法增加了因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免責條款,合理排除了見義勇為人員實施正義之舉可能帶來的民事責任。
條例規定根據見義勇為事跡的突出程度及貢獻大小,按照省市縣三級標準,逐級予以獎勵,其中對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的、有重大貢獻的,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獎勵撫慰金標準提高至145萬元。
條例解讀
申報舉薦條件
條例明確了申報舉薦條件。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親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發現見義勇為行為的作為舉薦人,可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戶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且未受過表彰的,舉薦人或申報人可向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舉薦、申報。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行為除外。
表彰獎勵標準
條例明確了表彰獎勵標準。根據見義勇為事跡影響程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多可獲省市縣三級撫慰金或者獎金145萬元。
明確保障範圍
條例明確了保障範圍。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家庭享有醫療救助、教育優待、住房優待、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優待等。禁止歪曲、醜化見義勇為人員事跡和精神。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