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南通是全國開展見義勇為工作最早的城市之一,見義勇為工作始於1988年的“黃金泉事件”,2000年8月經省民政廳批准正式註冊成立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多年來,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參與下,以建設長安南通、構建和諧社會為總目標,解放思想、開拓創新,不斷研究新情況、探索新辦法、推出新舉措,切實強化表彰獎勵、宣傳發動、優撫幫助、基金募集等工作,做大做強見義勇為品牌,著力營造“社會和諧、人人共享,見義勇為、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氛圍,全面推進見義勇為事業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 外文名:NANTO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0年8月
  • 登記部門:省級民政部門
成立意義,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表彰,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南通是一座名揚全國的文明城市、長安城市,也是一座充滿正氣、英雄輩出的城市。面對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威脅和不法侵害的危急時刻,全國道德模範提名獎獲得者、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戴慶賢等一大批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臨危不懼、挺身而出,義無反顧地與違法犯罪分子和災害事故展開了堅決的鬥爭,用鮮血乃至生命譜寫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氣之歌。

建設宗旨

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理事成員

理事長:陳振興
秘書長:劉春雨

組織表彰

近年來,全市先後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1109名,其中4人被授予“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3人被授予“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16人被授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2008年,在南通市爭創“全國文明城市”考核測評中,廣大民眾對見義勇為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NANTO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縮寫NFJC)。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本市和港、澳、台及海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公安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南通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對本市公民(或外市公民在南通地區),為維護社會治安或在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中見義勇為且事跡突出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二)對上述犧牲人員家屬給予撫恤,對傷殘人員、財產受損人員、困難家庭及犧牲人員子女入學(高中以上)給予相應補助和救助;
(三)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以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發展的愛心善舉,為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提供資助;
(四)指導縣(市)區開展見義勇為工作,推進全市見義勇為事業的法制化、社會化和規範化。
(五)開展募捐活動,管理和使用好本基金會的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總人數不超過25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見義勇為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及時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設監事3名,其中包括監事主任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審核本基金會工作計畫和其他事項;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二)市財政撥款;
(三)銀行利息;
(四)購買國債及投資收益;
(五)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獎勵、撫恤和其他補助;
(二)見義勇為宣傳活動;
(三)募捐活動,以及在基金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費用;
(四)會議、辦公經費及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市或市級機關開展的捐款活動;
(二)召開全市性見義勇為表彰大會;
(三)單項增值投資超過500萬元,或單個資助事項超過50萬元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適當方式捐贈給南通市其他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05月05日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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