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其作用是幫助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 外文名:NANJI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縮寫為CFJC
- 成立時間:1993年12月16日
- 組織性質:基金會公募
- 原始基金:460萬
- 登記部門:省級民政部門
建設宗旨
業務範圍
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對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進行宣傳、表彰、獎勵、撫恤、資助的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人民民眾同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基金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主要由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際友人和國內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贈。本會依法履行社團法人的登記後,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 本會接受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獎勵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中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對在上述鬥爭中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三)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
(四)指導區、縣見義勇為工作,推進全市見義勇為事業的法制化和社會化;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至七名;設名譽會長、理事若干名。
第十條 本會理事由與見義勇為事業關係密切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隊等方面協商產生,聘請支持見義勇為事業並為本會捐款數額較大的個人及團體、法定代表人參加。新增、更替理事由現任理事或其代表協商產生,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理事均為無薪職。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用計畫;
(四)決定其他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五)年度收支統計及核算審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聽取本會的工作報告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終止的擬議及決議;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本會的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主任1名,監事2至4名,由主要捐助人與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協商選聘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監事可參加理事會議及發表意見;監事監督本會會計和業務活動;監事對本會違規、違約行為不接受監督者,有權向原捐款人或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反映。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銀行利息;
(四)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的利息收益;
(五)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本會必須每年有計畫地將基金的10%用於所推行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專職財務人員,並建立獨立的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原捐贈者、財政部門和本會理事會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會每年參加年檢之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和主要負責基金會日常管理人員,享受一定的崗位補貼。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基礎工資和加班津貼)、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辦公經費及專職人員和主要負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崗位補貼、加班津貼,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原則上從基金利息等收入中提取。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