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

《南京市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6月4日印發,共十八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8〕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工作,有效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評審、獎勵及其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見義勇為的評審確認、申報獎勵以及組織實施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房產、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和計畫生育、園林、旅遊等部門配合做好見義勇為評審獎勵工作,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條 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工作,應當公開、公正、及時,遵循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發生見義勇為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見義勇為調查、核實和確認:
(一)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報的;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線索,舉薦、申報的;
(三)公安機關依照職責調查後認為需要確認評審的。
第六條 見義勇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見義勇為調查、核實和確認工作。見義勇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的,由最先受理的區公安機關組織調查、核實和確認工作。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在捷運、公車、計程車、水域的,相關專業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查、核實和確認工作。
調查、核實和確認見義勇為存在管轄爭議的,按照《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辦理。
第七條 舉薦、申報見義勇為一般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見義勇為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見義勇為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本人及近親屬不知道其行為有權申報見義勇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條 評審確認工作一般在三十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屬地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專業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告知舉薦人、申報人後,可延長至六十日。
第九條 具有《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公安機關依法確認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人員依法應予獎勵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實施。
對獲得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其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一)見義勇為事跡在區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二)兩次以上見義勇為並作出較大貢獻的;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一)見義勇為事跡在全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二)多次見義勇為並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市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
(一)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的,且見義勇為事跡在全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二)因見義勇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需要市人民政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區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專業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第六條的規定組織調查、核實和確認工作,提請市公安機關覆核並向市人民政府申報批准。
需要區人民政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區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專業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第六條的規定組織調查、核實和確認工作,向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報批准。
第十四條 擬申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相應公安機關應當在申報前邀請專家學者、相關部門、見義勇為基金會和民眾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參與論證,提供諮詢。
評審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見義勇為評審和獎勵的參考。
第十五條 市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每兩年集中授予一次,市見義勇為模範不超過表彰總人數的10%。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由區人民政府適時組織授予。
遇有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或者見義勇為人員作出重大貢獻等特殊情況,確需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可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群體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符合《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見義勇為個人獎勵要求的,在給予見義勇為群體獎勵的同時,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個人獎勵。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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