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

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是天津市公安局根據《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起草了《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公安局
發布通知,全文,

發布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3日

全文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完善見義勇為稱號授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稱號授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見義勇為稱號授予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經公安機關依法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屬於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
(一)不顧個人安危,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在全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並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對破獲特大刑事案件或者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獲特別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貢獻的。
第五條 經公安機關依法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或者追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屬於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或者追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稱號:
(一)因見義勇為光榮犧牲或者造成嚴重傷殘,見義勇為事跡在全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二)在見義勇為中作出特別重大貢獻,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
(三)2次以上獲得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群體稱號,再次由公安機關依法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
第六條 見義勇為群體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在授予或者追授群體稱號的同時,可授予個人稱號。
第七條 天津市見義勇為稱號授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公安局提出見義勇為稱號申報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包括稱號評選範圍、評選條件、評選程式、獎勵辦法、工作機構等內容。
(二)區見義勇為協會根據事跡情況提出初選對象,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徵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在初選對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公開的不進行公示,下同)。初選對象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區見義勇為協會作為推薦對象報市見義勇為協會。
(三)市見義勇為協會對推薦對象初審同意後,由區見義勇為協會在本區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見義勇為協會報市公安局。
(四)市公安局組織複審後,提出擬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的個人和群體名單,並在全市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市公安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報。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模範群體)稱號,發布授予稱號決定,並頒發證書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集中1次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對事跡特別突出、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及時表彰獎勵。
第九條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市見義勇為協會向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頒發獎勵金,獎勵金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中列支。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來源包括:市和區人民政府財政撥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市公安局將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相關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記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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