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淮安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 文號:淮政規〔2020〕4號
  • 施行時間:2021年1月18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市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淮政規〔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6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辦法全文

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稱號,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第三條 市級公安機關在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領導下,成立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
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見義勇為稱號評審工作。
第四條 經過縣區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感人、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好、具有示範典型作用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者,必須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優秀。
第五條 申報見義勇為稱號,由縣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向市級公安機關推薦,市級公安機關根據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評審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評定。
第六條 推薦申報市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安市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3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複印件1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1份;
(四)二寸證件照片3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一)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或避免、挽回損失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較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及時避免或者挽回一定數額的損失,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第八條 對擬授予或者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九條 申報市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縣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條 見義勇為稱號每3年集中評定一次,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每屆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市“見義勇為模範”不超過10名,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50名。同時可以評選淮安市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10個、淮安市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10名。
第十二條 對授予或者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並發放獎金。
第十三條 獲得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群體,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6萬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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