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是2002年12月23日天津市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於2002年12月23日生效。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2〕089號
【發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2002-12-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津政發〔2002〕08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予以發布,望遵照執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榮譽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利益,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授予天津市××區(縣)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屬於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區(縣)見義勇為先進群體榮譽稱號。
(一)在同違法犯罪行為鬥爭中,不顧個人安危,對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做出直接貢獻,在行為實施地所在區、縣有較大影響的;
(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並做出較大貢獻的;
(三)多次見義勇為並做出較大貢獻的。
第三條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屬於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榮譽稱號。
(一)在同違法犯罪行為鬥爭中,不顧個人安危,對破獲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獲特別重大犯罪嫌疑人做出直接貢獻,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
(二)多次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並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獲得兩次以上天津市××區(縣)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先進群體榮譽稱號又有新的見義勇為事跡的。
第四條見義勇為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屬於見義勇為群體的,可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群體榮譽稱號。
(一)在見義勇為中光榮犧牲或嚴重傷殘,見義勇為行為在我市有較大影響的;
(二)在見義勇為中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在我市堪稱楷模的;
(三)兩次以上獲得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先進群體榮譽稱號又有新的見義勇為事跡的。
第五條見義勇為群體中表現突出的個人,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在授予群體榮譽稱號的同時,可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第六條授予天津市××區(縣)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群體)榮譽稱號,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天津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天津市見義勇為模範(群體)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應當頒發榮譽證書。
第七條申報區、 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由區、縣見義勇為協會向所在區、縣公安分局申報審核,經區、縣公安分局審核同意申報的,由區、縣公安分局以書面形式向區、縣人民政府申報,並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複印件。
申報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由市見義勇為協會向市公安局申報審核,經市公安局審核同意申報的,由市公安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報,並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明》複印件。
區、縣見義勇為協會認為符合授予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條件的,可向市見義勇為協會推薦,由市見義勇為協會負責具體申報工作。
第八條市和區、 縣人民政府可以每年集中一次審批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申請,遇有重大事件、重大活動、重點宣傳等特殊情況,也可隨時審批。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由同級見義勇為協會從政府撥付的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中頒發獎勵金。獎勵金的數額由市和區、縣見義勇為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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