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 地點:太原市
  • 類別:條例
  • 時間:1995年12月22日
(1995年12月22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l月l9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弘揚和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扶持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或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事機構辦理。
公安、民政、財政、勞動、人事、衛生、教育等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密切配合,認真履行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身作則,見義勇為。
廣播、電視、報刊應當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見義勇為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六條 有下列見義勇為行為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違法犯罪分子侵害時,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
(二)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獲在逃犯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積極向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揭發、檢舉犯罪行為,協助破獲犯罪案件的;
(四)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
(五)捨己救人的;
(六)其他見義勇為的。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批准給予下列單項或多項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記功;
(三)嘉獎;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
本條(一)項所列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享受市勞動模範待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享受縣(市、區)勞動模範待遇。
第八條 對見義勇為表現突出、有特殊貢獻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第九條 對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分)局或者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單位申報,並提供事跡材料和必要的證明,經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事機構審核後,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對需由市人民政府獎勵的,由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冶理辦事機構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事機構審核後,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屬國家公務人員的,獎勵辦法按國家人事部《國家公務人員獎勵暫行規定》執行。
其他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誣陷和報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查證,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接收並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生活補助等費用,因侵害人造成的,由侵害人承擔;侵害人無力承擔的部分,由民政部門解決。
因搶險救災等原因而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生活補助等費用,由受益人承擔;受益人無力承擔的部分,由民政部門解決。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見義勇為負傷後,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所在單位應按出勤辦理。
第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符合評殘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因見義勇為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式報批,並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給予褒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的,經市、縣(市、區)人事、勞動部門批准,享受因工致殘待遇。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無人照顧的,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可安置到光榮院供養。
城鎮無固定收入的人員和農民,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民政部門發給本人不低於當地居民或農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生活費。城鎮企業在招工時,招收其符合用工條件的一名子女為契約制工人。本人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無人照顧的,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可安置到光榮院供養。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由於犧牲、致殘而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或農民的,由民政部門視情況給予臨時或定期定量救濟。
第十八條 家居農村的職工,因見義勇為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縣(市、區)或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事機構審核,勞動部門批准,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為城鎮契約制職工。
第十九條 獲得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有關單位在就業、入學、分配住房、工資晉級等方面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條 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程式報批,可享受本條例第七、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經費,列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
社會各界可以捐獻資金,資助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本條例規定沒有得到保護的,本人及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申訴。對拒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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