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
第三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有效,遵循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將見義勇為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見義勇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公安機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使用和管理,專款專用,實施績效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公安機關承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下列職責:
(一)受理見義勇為人員的舉薦、申報,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認;
(二)協調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措施;
(三)協調處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投訴、舉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街道見義勇為工作站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根據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褒揚獎勵,支持、幫助見義勇為人員主張和實現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在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下列工作:
(一)褒揚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相關權益;
(三)慰問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死亡人員遺屬等;
(四)幫扶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宣傳見義勇為;
(六)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鼓勵、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不鼓勵未成年人實施與其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見義勇為。
第九條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進行援助;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活動。
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表達謝意。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應當免費發布見義勇為公益廣告,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弘揚見義勇為精神。
第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對為見義勇為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激勵。
第十二條每年11月1日是全市見義勇為宣傳日。
第二章 人員確認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表現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協助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搶險、救災、救人的;
(五)其他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十四條見義勇為受益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公安機關收到見義勇為人員舉薦或者發現見義勇為情形的,應當告知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享有申報確認的權利。
第十五條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
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見義勇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見義勇為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報的,由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報市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條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
(二)書面申報材料;
(三)可以證明見義勇為事實的材料。
第十七條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受理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申報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見義勇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縣級市、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見義勇為人員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並告知申報人;情況複雜、爭議較大的,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十九條對情況複雜、爭議較大的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見義勇為行為人死亡且無近親屬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職權進行調查、核實並直接作出確認決定。
第三章 褒揚獎勵
第二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褒揚獎勵工作;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褒揚獎勵,或者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褒揚獎勵。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嘉獎;
(二)記功;
(三)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四)頒發獎金;
(五)其他獎勵。
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被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依照章程規定,可以給予見義勇為人員一定數額獎金。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可以會同有關單位開展見義勇為人員專項評選獎勵活動。
第二十六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可以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和影響,按照有關規定授予“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稱號。
第二十七條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事跡向社會公布,授予稱號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等情況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見義勇為人員獲得見義勇為稱號的,應當自覺維護見義勇為稱號的聲譽。
第四章 保護優待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對見義勇為人員在醫療、基本生活、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實行首診負責制,先救治,後收費,不得拒絕、拖延、推諉。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後續治療,按照分級診療流程就醫,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第三十一條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護理、交通等相關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
無加害人、責任人,加害人、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未參加社會保險、相關費用不在保險支付範圍、保險未足額支付或者因見義勇為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通過適當減免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以及見義勇為基金補助等方式幫助解決,不足部分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二條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社會救助對象醫療保障的相關規定減免醫療費用,見義勇為基金給予醫療費用補貼。
第三十三條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由傷殘等級評定機構按照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非本市戶籍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聯繫其戶籍所在地有關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
第三十四條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遺屬給予撫恤或者補助:
(一)屬於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給予相應待遇;
(二)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給予相應撫恤;
(三)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給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同時按照規定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於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確實無力足額支付的,所需資金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中支付,見義勇為基金給予補助。
不屬於烈士且不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的定期撫恤待遇,按照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標準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每年對見義勇為烈士的遺屬進行慰問。
因見義勇為人員死亡而致孤的人員,符合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條件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及時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由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三十六條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生活困難,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救助。
第三十七條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和獎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八條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部門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子女,以及見義勇為死亡、致殘人員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接收。
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致殘人員的子女參加中考招生的,按照規定加分投檔。
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以及就讀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規定減免保育教育費或者學雜費。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教育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十九條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有就業需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就業信息等服務,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參加技能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就業困難的按照規定優先安置公益性崗位。
見義勇為人員自主創業的,有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因見義勇為致殘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無其他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得降低。
第四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配售、配租,不參與輪候;對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經審批後即時發放租金補貼;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依照申請優先給予安排。
第四十二條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以及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配偶或者子女、父母免費領取公共運輸卡,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名勝風景區。
見義勇為負傷需後續治療的人員以及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配偶或者子女、父母可以領取就醫優待證,按照規定享受優待。
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稱號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在本市落戶的,在落戶條件上享受優待。
第四十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身意外傷害無記名保險和獲得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等制度。
第四十四條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或者財產權益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賠償;無加害人、責任人,加害人、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見義勇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益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禁止對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見義勇為人員榮譽、名譽受到侵害的,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以及因見義勇為引起其他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因見義勇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市、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籌集、使用、管理見義勇為基金。
第四十八條見義勇為基金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基金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四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捐贈、捐助。
繳納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十條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條見義勇為基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撫恤和慰問;
(二)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和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用補貼;
(四)見義勇為人員傷殘等級評定、勞動能力鑑定;
(五)見義勇為宣傳;
(六)按照規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見義勇為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告知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享有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權利,或者不及時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由上級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關單位拒絕提供或者未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訓誡或者責令賠禮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
(一)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急救治療拒絕、拖延、推諉的;
(二)無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解除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勞動關係的;
(三)降低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由原確認機關撤銷其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決定並予以公告,追繳發放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和獎品,並取消相應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從事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的獎勵和保護,依照本條例執行。
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保護優待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12月13日由無錫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人員確認
準確高效對見義勇為人員作出確認,有利於及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宣傳見義勇為事跡。《條例》首先在總則中科學界定見義勇為人員的定義,並在此基礎上分五項明確規定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具體行為,以便工作中準確把握確認條件。其次,《條例》明確了舉薦、申報見義勇為人員的程式,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薦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市、區公安機關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並明確了申報期限和應當提供的材料。最後,《條例》規定了公安機關的核實確認程式,要求公安機關受理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申報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對情況複雜、爭議較大的,可以組織專家評審;對見義勇為行為人死亡且無近親屬的,可以調查、核實後直接作出確認決定。
二、關於褒揚獎勵
為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待遇,切實提升見義勇為人員的榮譽感,《條例》規定了不同層次的獎勵工作。一是規定了政府獎勵。《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褒揚獎勵工作,可以給予嘉獎、記功、授予見義勇為稱號、頒發獎金以及其他獎勵中的單項或者多項獎勵;其中“見義勇為模範”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並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二是規定了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獎勵。《條例》規定見義勇為基金會依照章程規定,可以給予見義勇為人員一定數額獎金,並可以會同有關單位開展見義勇為人員專項評選獎勵活動。三是規定了其他方面的獎勵。《條例》明確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稱號。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見義勇為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見義勇為稱號的聲譽。
三、關於保護優待
加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權益保護和優撫優待,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在解決見義勇為人員醫療、基本生活、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在醫療方面,《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先救治,後收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明確了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的醫療、護理、交通等相關費用的解決途徑;規定了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減免和醫療費用補貼待遇。在基本生活方面,《條例》規定了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以及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的撫恤待遇,在見義勇為烈士遺屬定期慰問、致孤人員供養、生活困難家庭救助以及有關稅收優惠方面的待遇作了規定。在教育方面,《條例》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在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參加中考招生方面的優待措施;規定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以及就讀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規定減免保育教育費或者學雜費;要求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優先給予教育資助。在就業方面,《條例》規定人社部門應當在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就業信息等方面給予幫助,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優先安置公益性崗位;對見義勇為人員自主創業優惠措施以及與原工作單位的勞動關係保護作了明確。在住房方面,《條例》明確政府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配售、配租,不參與輪候;對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經審批後即時發放租金補貼;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依照申請優先給予安排。此外,《條例》還對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乘車、遊園、就醫、辦理落戶、辦理保險以及人身保護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作了規定。
四、關於基金管理
為了規範見義勇為基金的日常收支行為,《條例》設專章對見義勇為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確。《條例》規定了見義勇為基金四個方面的主要來源,明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捐贈、捐助;細化了見義勇為基金的使用用途,明確見義勇為基金可以用於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撫恤和慰問,見義勇為死亡人員遺屬和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等六個方面;加強了對見義勇為基金的管理,規定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要求見義勇為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解讀
由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無錫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召開《條例》實施工作會議,對宣傳貫徹(條例)進行部署。無錫市領導謝曉軍、趙志新出席會議。
《條例》共7章60條。條例中,在界定見義勇為人員的定義時,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倡導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不鼓勵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見義勇為。
《條例》還規定因見義勇為緊急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益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見義勇為而受到損害的,受益人還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為見義勇為人員免除了後顧之憂。
《條例》還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在救治和醫療、工傷待遇、就業援助等方面,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保障機制。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從政府到見義勇為基金會,從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到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不同層面的獎勵工作。這些獎勵中既有嘉獎、記功、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以及授予“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精神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