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在1996.04.29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29
  • 實施時間:1996.05.01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褒揚在維護社會治安中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見義勇為人員,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持社會穩定,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我省人員適用本辦法。
部隊官兵及外省人員,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他外籍人士,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凡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行為的個人予以獎勵,其中3人以上、有組織的可按集體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對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英勇搏鬥中光榮犧牲或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遼寧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記特等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獎勵3萬元至5萬元。
(二)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功績顯著、有重大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遼寧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記一等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獎勵2萬元到3萬元。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事跡顯著、有重要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記二等功,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和獎金。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由縣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記三等功,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 對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集體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團結協作,英勇頑強,貢獻卓著,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遼寧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英雄集體”榮譽稱號,記集體一等功,頒發牌匾,獎勵4萬元至6萬元。
(二)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團結協作,英勇奮戰,貢獻顯著,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模範集體榮譽稱號,記集體二等功,頒發牌匾和獎金。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團結協作,英勇鬥爭,貢獻突出,在社會上產生一定影響的,由縣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模範集體榮譽稱號,記集體三等功,頒發牌匾和獎金。
第七條 市、縣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集體和個人的金額,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和本地的見義勇為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九條 文化、新聞、出版等單位, 應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集體和個人的事跡。
第十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在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無工作單位且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的職工, 經市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所在單位應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
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且無固定收入的人員,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基本生活費。
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無家人照顧的人員,由本人申請,經民政部門批准,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第十三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經省人事部門批准,獎勵晉升一檔次職務工資或技術職務工資。
第十四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勞動部門安排或介紹其1名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就業。
第十五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受縣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農民, 減免其全家1年至3年的統籌提留款和勞動積累工及義務工, 減免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報考大中專院校時,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保送到省屬相應院校。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畢業分配時,學校應優先推薦就業,用人單位應優先錄用。
第十七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受縣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符合應徵入伍條件的青年,可由當地人民武裝部優先批准入伍。
第十八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各級公安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因受報復傷亡的,經縣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定,適用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縣以上成立見義勇為基金會,其業務活動受業務主管部門指導。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的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撥款;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個人的捐款;
(三)見義勇為行為受益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
(四)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僑、國際友人和團體的捐款;
(五)其他捐款。
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專款專用,主要用於:
(一)表彰、獎勵、慰問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
(二)資助生活困難的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犧牲人員家屬;
(三)墊付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無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的醫療費用;
(四)辦理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人身保險;
(五)符合本規定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對基金的籌集、 管理和使用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的申報與審批程式, 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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