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4日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江蘇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岩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本辦法所稱地質工作,包括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產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勘查、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是指包含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的地質工作。
第三條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統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數位化及數據集成管理,發揮城市地質數據在城市規劃、建設、發展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基礎作用;協助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內應向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檔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並與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地質資料共享機制,實現地質資料共享與服務。
第五條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接收、驗收、保存、管理地質資料,按照規定向省地質資料館轉匯交地質資料;
(二)建立和維護地質資料信息化服務系統;
(三)開展地質資料綜合研究,依法為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
(四)建立市級地質資料數據中心,負責地質資料數位化及數據集成管理;
(五)承擔上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事宜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具備乙級檔案館標準的硬體設施,建立健全地質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辦法附屬檔案規定的範圍匯交地質資料。
第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建設工程中涉及地質災害評估與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設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國家出資項目,承擔有關地質工作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非國家出資項目,其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地質工作項目有多個出資人的,各出資人共同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地質資料匯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地質資料匯交人,在轉讓探礦權、採礦權後,其匯交義務同時轉移,探礦權、採礦權的受讓人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人。
第九條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或其他地質工作產生的下列地質資料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一)本行政區內工程建設項目及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察)、地質災害勘查等形成的地質資料;
(二)本行政區內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證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形成的地質資料。
其他應向省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也可以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轉交省地質資料館藏機構。
第十條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及《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匯交地質資料。
需要向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轉送地質資料的,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轉送。
第十一條對於工程建設項目產生的地質資料,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在申請建設項目規劃驗線前完成地質資料匯交。在規劃驗收階段,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0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對匯交的地質資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修改,並限期重新匯交。
第十三條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地質報告編制標準、要求編寫地質報告;
(二)地質資料準確、齊全、字跡工整,有利於長久保存;
(三)制印清晰、著墨牢固,規格、格式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四)電子文檔的資料內容與相應的紙質資料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對匯交的地質資料,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地質資料的保存、鑑定、統計、編輯研究、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十五條對地質資料的保護,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單位證明、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複製、摘錄已公開的地質資料。
單位和個人需要查閱、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應當出具匯交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檔案。
複製地質資料的,經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後,可以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本機關出具的證明無償查閱、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
第十八條國家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
第十九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本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檢查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對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按規定進行催交,發放地質資料催交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上報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地質資料利用人損毀、散失地質資料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地質資料管理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的;
(二)封鎖地質資料,限制他人借閱、利用公開的地質資料的;
(三)不按規定管理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的。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地質資料的,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匯交人按照規定應當匯交而沒有匯交的地質資料,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清查後,按本辦法匯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5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蘇州市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附屬檔案
蘇州市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
一、岩土工程勘察資料
建設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包括附圖、附表、附屬檔案)以及資料庫,附屬檔案包括該工程的地質勘察項目相關專題內容。
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
(一)區域的或國土整治、國土規劃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報告;
(二)重要能源、工業基地、港口和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三)單獨編寫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
三、區域地質調查資料
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其地質圖、礦產圖。
四、礦產地質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各類礦產勘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礦產開發地質資料:各類礦產生產勘探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閉坑地質報告。
五、長江、環太湖沿岸帶地質資料
長江、環太湖沿岸地形地貌調查報告,地質調查報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報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學調查報告。
六、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
(一)地下水污染區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境背景值、地方病區等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開裂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三)建設工程引起的地質環境變化的專題調查報告,重大工程和經濟區的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等;
(四)地下水人工開採補給量、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質等地質環境監測報告、水資源論證報告;
(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報告;
(六)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七、地震地質資料
地震地質調查報告,地震地質考察報告,地震地質研究報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八、物探、化探地質資料
區域物探、區域化探調查報告,物探、化探普查、詳查報告,遙感地質報告及與重要經濟建設區、重點工程項目的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工作有關的物探、化探報告。
九、地質、礦產科學研究及綜合分析資料
(一)經國家及省和市一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報告及各種區域性圖件;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產儲量表、成礦遠景區劃、礦產資源總量預測、礦產資源分析以及地質志、礦產志等綜合資料。
十、其他地質資料
旅遊地質、農業地質、深部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以及土壤調查等地質報告。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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