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園林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是蘇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印發的通知。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園林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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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府規字〔2023〕14號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園林分類管理辦法》已經蘇州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園林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蘇州園林的保護管理,讓蘇州園林成為人民民眾追求美好生活的特色載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蘇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蘇州園林名錄》中的蘇州園林以及蘇州園林遺址(以下簡稱蘇州園林)。
第三條蘇州園林管理應當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秉持傳承文化、管理規範、完善服務、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蘇州園林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和管理要求,將蘇州園林分為以下三類,並實行分類管理:
(一)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蘇州園林;
(二)其他蘇州古典園林:指建成於1949年9月30日以前,且未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蘇州園林;
(三)當代蘇州園林:指建成於1949年10月1日以後的蘇州園林。
第五條蘇州園林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單位、管理人:
(一)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設定專門機構作為管理單位;
(二)其他蘇州古典園林、當代蘇州園林中為國有的,使用單位為管理單位;
(三)其他蘇州古典園林、當代蘇州園林中為非國有的,所有人為管理人。
第六條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的管理要求:
(一)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落實各項預防性保護措施,做好日常遺產監測性保護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三)保護各類遺產要素,有序開展對建構築物、植物、水體、陳設的保護管理和修繕;
(四)由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參觀遊覽服務項目,並符合世界文化遺產的管理要求,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第七條其他蘇州古典園林的管理要求: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要求,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蘇州園林原有風貌和特徵;
(二)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及相關保護措施,加強日常保護管理;
(三)保護各類園林要素。不得損毀、破壞建構築物、植物、水體、陳設等主要景觀要素,對存在嚴重損害或危及安全的,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復、加固;
(四)園林內的遊園、展覽等利用活動應與園林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八條當代蘇州園林的管理要求:
(一)按照《蘇州園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不得擅自改變現有格局和風貌,如確需改造、新建的,應履行相關程式;
(二)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園林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三)因工程建設特別需要等原因必須進行遷移、拆除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四)園林內的遊園、展覽等利用活動應與園林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九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蘇州園林的行業監管,其職責為:
(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開展《蘇州園林名錄》的編制工作,報市政府批准公布,設定蘇州園林標識牌;
(二)組織開展全市園林調查,分類組織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和評估工作;
(三)分類組織做好全市蘇州園林保護管理的監管工作:
針對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組織編制園林保護措施,指導開展遺產監測工作,監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履行情況;
針對其他蘇州古典園林,組織編制園林保護和修復計畫,指導符合條件的園林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
針對當代蘇州園林,監督和指導園林管理單位和管理人依法依規管理,有序合理利用。
(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各縣級市(區)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業務上受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其職責為:
(一)配合開展《蘇州園林名錄》的編制,配合設定蘇州園林標識牌;
(二)分類組織開展轄區內蘇州園林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和評估工作,配合做好園林資源調查工作;
(三)分類組織做好轄區內蘇州園林保護管理的監管工作:
針對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做好遺產緩衝區和建控地帶風貌保護的相關監管工作;
針對其他蘇州古典園林,監督和指導園林周邊環境風貌保護工作;
針對當代蘇州園林,配合監督轄區內的園林依法依規實施管理,及時掌握管理狀況。
(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管理人承擔蘇州園林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鼓勵管理單位、管理人與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理責任書,履行責任書中約定的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鼓勵具備開放條件的蘇州園林以多種形式向社會開放,開展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和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國有園林保護管理維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園林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匯總評估結果,向各類蘇州園林管理單位、管理人進行反饋。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蘇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蘇州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承擔。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