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蘇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印發蘇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4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印發蘇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印發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湖和上方山風景名勝資源的統一管理和永續利用,有效維護石湖和上方山區域環境,促進區域內遊覽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和《蘇州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湖和上方山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石湖和上方山是指石湖景區內的石湖景群和上方山景群,範圍為東至友新路,南至吳中大道,西至吳山、福壽山,北至京杭運河(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 石湖和上方山的保護管理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石湖和上方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湖和上方山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石湖和上方山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保護投入。
市園林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湖和上方山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的石湖景區管理處按照規定職責負責石湖和上方山綜合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石湖和上方山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石湖和上方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石湖和上方山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石湖和上方山的公安機關派駐機構主要負責區域內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等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派駐機構主要負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經營單位應當服從石湖景區的統一管理,具體負責經營區域內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 石湖和上方山的行政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對在石湖和上方山保護、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八條 石湖和上方山的山體、水體、野生動物、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園林建築、寺廟、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保護。
第九條 石湖和上方山的新建、改建、擴建、移建等建設項目,應當經石湖景區管理處報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石湖和上方山各類設施、管線等建設活動涉及林木植被需要審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石湖和上方山獲準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林木、植被、水體、地貌等保護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並報石湖景區管理處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景區資源環境保護,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因施工不當造成資源破壞、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場。石湖景區管理處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章 石湖水域管理
第十二條 石湖水域在滿足防洪、蓄水、排澇、灌溉等功能的同時,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石湖必要的生態用水和景觀水位。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石湖水域基礎信息,及時錄入相關監測數據,指導水域相關責任單位做好水體質量改善和藍藻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 在石湖水域建設橋樑、碼頭、棧道、駁岸等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定,降低對水體環境質量的影響。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石湖水體淨化和景觀要求,種植和放養相應的水生動植物,定期組織石湖水域的清淤疏浚,及時做好石湖水域漂浮物日常打撈和枯萎水生植物更換、清理工作。在不影響遊覽景觀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石湖水域外圍設定外來污染物的阻攔設施。
第十六條 進入石湖水域的船舶和浮動設施,應當徵求石湖景區管理處意見,並按照規定向市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執法機關執行公務的船舶除外。
第十七條 鼓勵石湖水域內的船舶使用電力、燃氣或太陽能等動力源。船舶停泊區的碼頭應當設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及時清運。
第十八條 廢棄船舶和浮動設施,應當由經營單位或者所有權人及時運出石湖水域,按照規定處置。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經營區域內綠地、景觀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管理,及時做好補綠補缺、植物修剪、病蟲害防治、小品景觀維護和跟蹤保潔等工作,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不得亂建、亂搭、亂堆、亂掛,並接受石湖景區管理處的檢查指導。
第二十條 在石湖和上方山內運營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裝載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拋灑滴漏。
第五章 配套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湖和上方山內的道路、橋樑、碼頭、駁岸、棧道、堤壩、涵洞、閘門、照明、視頻圖像監控、廁所以及標識標牌等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經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良好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塗污、擅自移拆各類設施。
第二十二條 石湖景區管理處應當根據石湖景區規劃有關保護資源、改善環境、提升服務的要求,對現有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功能布局作出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石湖和上方山規劃要求,合理布局,統一設定經營網點。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核定地點、範圍內合法文明經營。
第二十四條 租用石湖和上方山內場地和設施的,出租方應當加強對承租方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營商品、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出售或者加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服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得體,講究儀表,用語文明,服務規範。導遊人員應當佩戴旅遊管理部門核發的導遊證,文明導遊和講解。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定期體檢、持證上崗。
第七章 安全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和應急預案,在開放遊覽區域設定必要的、與環境相協調的安全警示標識標牌和安全遊覽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專業安保人員,加強對經營場所出入口、廣場、重要景點、小庭院、碼頭等人流集聚場所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旅遊旺季應當安排專人疏導,保障遊覽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保護景觀環境、維護遊覽秩序等需要,對進入石湖和上方山內的車輛實行限制。限制路線、時間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區域規範停放。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市容市政部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劃定臨時停車泊位,設立禁停路段和時段。
第三十條 石湖水域內的船舶,應當執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規定。運營船舶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照,按標準配備消防和救生設施,在規定的水域內行駛和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石湖景區管理處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監控系統,設定森林防火綠色通道,配備相應的護林防火人員和消防設備,健全森林防火安全巡邏和檢查制度,定期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演練。
第三十二條 在石湖和上方山內設定、張貼大型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以及其它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應當經石湖景區管理處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嚴格限制在石湖和上方山內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確需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影視製作和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制定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方案和措施,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在石湖和上方山內舉辦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範圍組織實施,並安排專人維持秩序,確保全全。
石湖景區管理處應當加強對活動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在石湖和上方山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景物和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在防火區域吸菸、燒烤,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三)圍網養殖、圍墾、填湖等縮小湖泊面積;
(四)堆放、貯存、傾倒、填埋、焚燒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垃圾以及截流取水和直接排放生產、生活污水;
(五)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面和占道經營;
(六)電捕、網捕和在非垂釣區垂釣魚類以及獵捕飛禽等野生動物;
(七)水域範圍內,游泳、洗澡、洗滌、便溺以及丟拋菸蒂、瓜皮、果殼、紙屑等雜物;
(八)非作業車輛進入遊覽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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