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6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總部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府規字〔2016〕1號),鼓勵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按程式自願申報、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評估制度。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註冊並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其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法人機構,分為綜合型總部和職能型總部:
(一)綜合型總部,是指綜合競爭能力強,履行本企業(集團)跨地級市以上區域範圍的企業規劃和運營決策管理、投融資和資產管理、行政和人力資源管理,或統籌供應鏈配置、科研和生產場所及資源布局、行銷市場區域劃分等綜合管理職能的總部企業。包括集團最高總部及其授權的區域總部。
(二)職能型總部,是指經母公司(集團)授權,在蘇州市註冊成立,主要承擔為本集團內關聯企業提供研發、物流、採購、銷售、核算、財務、信息處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務職能的企業。
第四條 除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外,總部企業的投資主體、經濟性質不限。新設立企業和本市現有企業均可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第五條 申請綜合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蘇州大市範圍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依法誠信經營;
(二)符合蘇州市產業發展政策;
(三)本市外分支機構或授權管理的企業原則上不少於3個,且對其負有第三條第一項所述某項或多項總部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六條 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屬於以下五類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
(一)商務部或省商務廳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即符合《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79號)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規定的企業;
(二)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
(三)國家和中央部門管理的大企業(集團);
(四)上一年度美國《財富》雜誌評選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國總部、或者在華區域總部;
(五)上一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和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國內民營企業100強,中國連鎖企業100強。
第七條 未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基礎上,可按以下分類申請綜合型總部企業的認定:
(一)現代農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200萬元以上。
(二)現代製造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3000萬元以上。
(三)旅遊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300萬元以上。
(四)信息服務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300萬元以上。
(五)商貿服務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1000萬元以上。
(六)現代物流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200萬元以上。
(七)科技服務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200萬元以上。
(八)中介服務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300萬元以上。
(九)房地產業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2億元以上。
(十)文化創意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200萬元以上。
(十一)金融服務業總部企業的獎勵和認定政策另行制定。
(十二)其他總部企業。
1.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企業在我市入庫的稅收5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申請職能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蘇州大市範圍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依法誠信經營;
(二)符合蘇州市產業發展政策;
(三)承擔總公司在全球範圍或國際區域、我國境內外一定區域,受權承擔第三條第二項所述某項或多項專屬職能;
(四)為母公司(集團)內提供第三條第二項所述專屬職能服務的關聯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數量原則上不少於3個,且本企業營業收入的30%以上來自前述關聯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九條 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礎上,屬於以下四類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職能型總部企業:
(一)商務部或省商務廳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即符合《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79號)對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規定的企業;
(二)國家和中央部門管理的大企業(集團);
(三)上一年度美國《財富》雜誌評選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蘇州設立的職能型總部;
(四)上一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和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國內民營企業100強,中國連鎖企業100強上榜企業在蘇州設立的職能型總部。
第十條 未符合第九條規定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在我市入庫的稅收2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職能型總部企業的認定。
第十一條 對特定的總部類型、新型業態的企業,或者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實際履行地區總部職能、實行統一核算、作為納稅主體、對本地經濟成長貢獻大的分公司(機構),在認定條件上可以一事一議。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按照報送材料、初審、複審、審定、授證的程式進行。
(一)報送材料。申請總部認定的企業,需向所在市(縣)、區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驗資報告和上年度審計報告(合併);
4.申請總部認定的現有企業應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前兩個年度的納稅證明,申請新設立總部認定的企業應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
5.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並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和驗資報告複印件;
6.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綜合型總部或職能型總部及履行有關職能的說明。內容包括企業與控股投資或被授權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之間關聯關係、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其中,如果擬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只管理或服務我國境內(跨省區域)的關聯企業,則應說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區或我國其他地區設立類似總部企業的情況;
7.如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目需收原件外,各類證照、證明和審計報告均收複印件、驗原件。
(二)初審。各市(縣)、區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由財政、國稅、地稅相關部門負責對申請企業上年度在本市納稅情況進行核算,出具審核意見,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根據稅收核算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並連同納稅核算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蘇州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總部經濟辦);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對企業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初審工作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複審。初審通過的企業,分行業或者屬性由市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出具初步意見後,市總部經濟辦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對初審通過的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複審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分別採取會審、專家評審、實地調查等多種形式。
(四)公示。複審通過的企業名單,由市總部經濟辦在中國蘇州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蘇州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審定。
(五)授證。經蘇州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總部企業,統一授予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關於推進總部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府規字〔2016〕1號)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企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的,經查證屬實,不予認定,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對騙取、挪用、截留總部企業獎勵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查處。
第十五條 本市原有企業在全市範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享受鼓勵政策期間有減資行為的,須及時向各市(縣)、區總部經濟主管部門和蘇州市總部經濟辦申報,並進行重新評估。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政策;依然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算落戶補助和辦公用房補助。
第十七條 新設立總部企業在享受補助期間,對受補助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否則停止補助,並按比例追償以前支付的補助資金。如確因提高房產利用效率而需出(轉)租出售的,則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獲得總部企業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獎勵的總部企業,如不按《關於推進總部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第二部分第四項執行總部企業人才獎勵的,將收回用於總部企業人才獎勵的資金。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市(縣)、區總部經濟主管部門及蘇州市總部經濟辦,由總部經濟辦審核後報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確認,並公告和重新換髮認定證書。
第二十條 各市(縣)、區總部經濟主管部門每年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報蘇州市總部經濟辦,市總部經濟辦將匯總覆核結果向蘇州市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報告。覆核所需報送材料每年由蘇州市總部經濟辦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按要求向各市(縣)、區總部經濟主管部門和蘇州市總部經濟辦報送本企業覆核資料,進行年度覆核。經覆核合格的,繼續享受總部企業鼓勵政策。經覆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稅及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並收回證書,停止享受相關鼓勵政策。已享受獎勵政策的,責令退回獎勵所得,並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新設立總部企業被取消資格後,只能作為現有企業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二條 總部企業應認真履行企業應盡義務,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調查、統計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府規字〔2012〕2號)規定預認定的總部企業,自預認定起兩年內無法通過正式認定的,取消預認定總部企業資格,並退回已享受的落戶補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蘇府辦〔2012〕104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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