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是2019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9年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市級投資的公共工程實施審計監督。
市級和各縣級市(區)分擔資金的公共工程,由市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相關縣級市(區)審計機關共同實施審計。
第三條 公共工程審計監督範圍包括: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門管理或者受政府委託管理的公共資金的項目;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且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四)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投資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公共工程項目(法人)單位、代建單位(以下稱為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以對與公共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保持審計的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計量、變更管理、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和審核等管理相關的活動。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組織機構和聘請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組織和聘請社會審計力量進行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項目審批、資金撥付、工程建設管理、信用、信訪等有關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水務、生態環境、園林和綠化、國資等與公共工程投資建設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部門、本單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資建設監管職責相關的審批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等電子數據信息和技術文檔。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實施的公共工程的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按規定做好公共工程過程跟蹤、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績效評估等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工程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機關開展建設項目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工作時,可以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公共工程審核報告進行核查。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審計機關重點對公共工程中涉及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公共工程開展審計監督。
第九條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和管轄範圍,組織查明公共工程投資規模、投資主體、投資構成、投資進度等情況,建立投資審計項目數據信息庫,科學制定中長期審計規劃。
第十條 審計機關每年編制年度審計計畫,明確審計項目名稱、被審計單位、審計類型、審計時間等。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批准後,由審計機關通知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同時將有關配合審計的要求書面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年度審計計畫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計畫編製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公共工程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決策情況;
(二)基本建設程式履行情況;
(三)概(預)算執行情況;
(四)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情況;
(五)工程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
(六)契約簽訂與履行管理情況;
(七)工程建設管理情況;
(八)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
(九)財務核算情況;
(十)工程竣工結算情況;
(十一)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情況;
(十三)投資績效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以服務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績效、保障項目有效落地、促進反腐倡廉為目標開展公共工程審計。審計機關開展項目審計時,應當圍繞審計目標,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科學確定審計內容,有重點地實施審計。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工程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等進行審計;對涉及公共利益、關係國計民生等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對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項目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具體審計實施方式應當在審計計畫和審計通知書中明確。
對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情況將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牽頭單位或者可能涉及的相關單位作為被審計調查單位。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當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資料嚴重缺失,不具備審計條件的,或審計機關依法查處後仍存在不配合審計的情況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停審計或終止審計,並將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抄送立項審批部門、資金撥付部門、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等。
第十七條 現場審計結束後,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機關認定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當同時抄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資金撥付部門。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嚴格執行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針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中反映問題所提出的審計處理意見及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和整改落實,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並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結(決)算差錯調整機制,對在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中發現工程款項結(決)算不實的,應當根據審計決定據實列支建設成本。
財政部門未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編制或重新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向財政部門申請竣工財務決算批覆;財政部門已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公共工程審計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連同相關資料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審計移送處理書明確的時間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三)重大工程變更或者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
(四)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未按照審批檔案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實施建設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市紀委監委機關、司法機關協商建立移送制度,將審計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和涉嫌犯罪等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式移送上述機關。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立項審批、資金撥付、建設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項目立項、預算管理、資金撥付、項目後評估、績效評價和考核等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發現的相關單位失信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工程審計工作中,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職責,以及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市、區對公共工程的審計監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03年7月1日發布的《蘇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蘇府〔2003〕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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