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2010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是依據國務院批覆的《太湖流域防洪規劃》,水利部、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覆的《東太湖綜合整治規劃》以及國務院批覆的《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列入國家重點治理的工程項目。為提高太湖流域防洪、供水能力,改善東太湖水生態環境,保障供水安全,恢復東太湖的綜合利用功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實現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實施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
第二條 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位於吳江市和吳中區兩個行政區,工程涉及不同行業、建設內容較多、投資額巨大。為了切實有效地推進項目的組織和實施,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積極性,早日發揮項目的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強水利項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水利部《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水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改農經〔2010〕4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江蘇省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要求,結合本項目投資建設的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的中央預算內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蘇州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綜合治理好太湖、重現太湖碧波美景的重要指示,是保護好太湖流域水資源、水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各級政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吳江市、吳中區政府及市各相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對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按照規劃設計保質保量全面完成好項目確定的建設任務。
第四條 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程式為: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五條 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第六條 本工程建設應認真開展“三個安全”(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幹部安全)建設,建立有效約束機制,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二章 項目建設內容與目標
第七條 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是在東太湖內疏浚行洪供水通道,實施退墾還湖,並相應調整堤線,平整低矮圩堤,清除污染較嚴重的底泥,對湖濱帶進行生態修復,建設生態示範基地。工程內容包括:行洪供水通道工程、退墾還湖(含堤線調整)工程、生態清淤工程和東太湖水生態修復工程(包括濱湖濕地水生態修復工程與生態示範基地工程)等。
第八條 項目建設目標是按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體要求,採取綜合整治措施,力爭通過本次治理使東太湖的自然環境得到最大限度的理性回歸,從而滿足流域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和生態功能恢復的需要,保護湖泊形態,控制湖泊沼澤化進程,發揮東太湖資源的綜合效益,保證周邊以及太湖下游地區的生產、生活需求,促進流域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機構
第九條 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是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的領導機構,由蘇州市政府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吳江市市長和吳中區區長組成。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設項目管理辦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成員單位為市發改委、財政局、水利局、國土局、環保局、省太湖漁管辦、規劃局、農委、吳江市政府、發改委、水利局、吳中區政府、發改局、水利局、吳江市東太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吳中東太湖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在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主要工作任務是組織協調東太湖綜合整治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工作;組織各子項目專項可研報告的編制和申報;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協調和監管;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工作;審核項目施工方案和實施計畫;協調相關區域城市建設規劃修編和土地利用規劃的修編;協同做好上級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本工程各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已明確的工程建設目標和任務,研究、審核、確定各單項工程建設工期和實施次序,制定、審核工程投資計畫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督促項目法人按計畫實施;負責做好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管,嚴格督查項目法人對項目批文的執行情況,確保全面實現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的各項目標;負責做好本工程實施情況的匯報工作,定期向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省太湖辦、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上級部門匯報本工程的實施情況,接受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省太湖辦、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的指導、檢查。
第十一條 蘇州吳中東太湖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吳江市東太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太湖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建設的具體實施;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委託編制和申報工程設計檔案;辦理工程開工報告、工程招標工作和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報批手續;負責組織工程建設;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申報工程竣工審計;申報竣工驗收和其它專項驗收等。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等負總責。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實施和任務分解
第十二條 本工程由吳中區、吳江市兩個行政區負責實施。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發展改革委對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批覆,由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對項目的整治內容進行任務分解,統一協調;合理分攤工程任務,保障項目的建設工程內容全面實現。
第十三條 合理分解建設任務。退墾還湖工程、路堤結合工程、建築物工程由吳江市、吳中區分別組織實施行政區劃內的建設內容;行洪供水通道工程和生態清淤工程由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下達任務,吳江市和吳中區各自承擔區域內的工程任務。上級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工程任務比例分割下達。
第十四條 根據行洪通道工程、退墾還湖(含堤線調整)工程、生態清淤工程、水生態修復工程等單項工程特點,由蘇州市水利局商吳江市、吳中區水利部門和吳江市、吳中區的“東太湖公司”確定實施主體,直接組建或委託組織建設單位。
第五章 項目的建設實施
第十五條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或委託代理機構進行。項目法人按照規定將招標備案報告及有關附屬檔案報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和蘇州市水利(水務)局招標辦備案,並按規定發布招標信息。
第十六條工程招投標、工程承包契約簽訂後,項目法人應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開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開工申請的審批後,報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監理,根據工程建設的不同要求,必須委託乙級資質以上(含乙級)的工程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
第十八條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由蘇州市水利(水務)局質量監督站負責。
第六章  項目的計畫和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主要有項目法人單位自籌,省級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適當支持和補助。省和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專戶存儲,專帳核算,專款專用,並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拖延、截留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充分發揮審計、監察等部門的作用,加強對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管理,確保工程項目建設健康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吳江市、吳中區地方政府要負責落實好項目的配套資金,與中央、省安排的資金同步到位。專項資金要與其它各類資金互相銜接,科學調度,充分發揮好資金的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建設內容和年度計畫組織工程建設。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要認真編制工程年度實施計畫,報送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是工程資金管理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應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項目法人應結合工程實際,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項目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實施的管理模式是“一個領導機構和管理辦公室、兩個建設法人”的建設管理模式。市東太湖綜合整治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工程項目綜合管理,牽頭做好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做好吳江市、吳中區工程任務的分解及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分解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發改、財政部門是國家、省專項補助資金的責任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全過程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水利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負行業管理責任,應加強對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的計畫管理和指導,工程技術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在項目前期、實施過程和竣工驗收各個階段,以及在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利用、規劃、漁業、農林、旅遊等方面全力做好組織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紀檢派駐制度,由蘇州市治太工程紀檢監察派駐組及吳江市、吳中區紀檢監察派駐組對本工程建設全過程實行監察,受理舉報和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蘇州市東太湖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辦〔2010〕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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