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鹽城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2月16日,《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鹽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鹽城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始終保持鬥爭精神,增強鬥爭本領,勇於擔當實幹,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緊緊圍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高質量發展走在蘇北蘇中前列目標,堅持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定不移推進“產業強市、生態立市、富民興市”,深入踐行“開放沿海、接軌上海,綠色轉型、綠色跨越”路徑,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創新政府、效能政府、服務政府、法治政府、勤廉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市長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等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及工作部門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力解決好不充分不平衡發展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並發布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明確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具體工作,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法規草案審議通過後,報請市長簽署並以市政府議案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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