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是鹽城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服務、保障、安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本地區快遞物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提升基礎配套設施,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強化電商物流末端服務能力,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促進經濟成長方式轉變。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定派出機構的縣(市、區),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未設定派出機構的縣(市、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郵政管理等部門及相關企業為推動快遞市場繁榮、促進快遞業發展,積極培養和引進各類專業人才。人才優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環保包裝、新能源車輛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方式開展經營,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廣套用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時,應當將快遞園區建設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統籌考慮快遞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鼓勵專業電商快遞園區不斷完善配套各項服務功能,為入園電商、快遞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倉儲、檢測、人才等各方面服務。
對適宜快遞服務發展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鼓勵快遞服務網點的進駐,並逐步實現快遞與電商、製造業、跨境網購、現代農業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十條 鼓勵社會第三方在企事業單位、車站、機場、商業區等場所設定智慧型信包箱、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高末端投遞智慧型化水平。
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人應當在智慧型快件箱設定並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郵政管理部門登記,其後台終端應當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設計規範中有關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控制指標的相關要求,設定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徵求業主同意後,根據需求設定相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快遞服務場所應當用於建設開放性寄遞服務中心或者設定智慧型信包箱、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中設定智慧型信包箱,不再配建傳統信報箱的,設定智慧型信包箱工程應當納入住宅小區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智慧型信包箱數量應當按照住宅套數合理設定,並符合相關標準。
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智慧型信包箱工程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工程監理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智慧型信包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具備條件的第三方企業維修、更換。
第十三條 完善郵政服務網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村郵站發展為公共服務平台,提供郵政快遞、農村電商、農資購銷等服務,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鼓勵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村居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和超市等場所,為郵政快遞站點提供服務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特色農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地區通過委託代理、共建農村物流平台等方式,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購銷等電子商務活動。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網點應當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處理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契約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上門取件服務的,應當在承諾或者約定的時限內完成。不能按照約定時限上門取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十九條 收件人無法簽收快件的,經收件人同意,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收件人指定的人代收、代轉。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後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信包箱、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事先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以及查詢、諮詢和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快遞運單已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以智慧型信包箱、智慧型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進行投遞。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視快件包裝。確認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簽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快件註明為易碎品以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收。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快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拒絕簽收,快遞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註明情況,並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遞收派員共同簽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快遞收派員應當予以註明。
代收貨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可以檢查內件外觀,清點內件數量,但不得對內件進行試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
快遞服務車輛在市區通行、停靠應當遵守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用於快遞服務的車輛在運遞快件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儘快處理,並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保護快件安全。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時駁載快件。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以企業經營情況、安全風險管控、服務質量、違法犯罪記錄等內容為評價標準的快遞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安全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快件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交通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寄遞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外,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第二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普通化學品定點定人收寄制度,指定專門地點、專門人員從事普通化學品收寄,實行運輸、投遞專網運行、閉環管理,並建立化學品寄遞安全台賬,在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建立必備的防護和物理隔離設施,嚴格程式,規範操作。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普通化學品的,應當與化學品生產廠家、銷售網點客戶簽訂化學品寄遞安全承諾協定,明確寄遞企業和寄件人的安全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於寄遞過程中已經發生泄漏、污染的化學品快件,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同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寄件人在寄遞《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規定以外的普通化學品時,必須採用安全可靠的封裝材料,準確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清晰標註化學品品名、數量、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藏匿、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轉運或投遞。對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並配合處理;對已經收寄但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止寄遞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繫,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相關安全檢查設備,並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工作,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作業所必需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以及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和電子檔案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國內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一年,相應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二年。保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七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未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快遞運單實物保存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未達到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或者未按照規定集中銷毀快遞運單、刪除電子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監督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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