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快遞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揚州市快遞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揚州市快遞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是揚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快遞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4日
  • 發布單位:揚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2022年11月22日經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快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快遞服務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制定快遞業發展促進政策,落實快遞服務監督管理措施,推動快遞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需要在縣(市、區)設定派出機構,承擔屬地快遞服務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快遞服務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大型集散、分揀等快遞基礎設施用地需求,在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中合理安排智慧型信報箱等快遞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快遞企業利用舊廠房、倉庫等場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條件下,依法建設快遞經營所需的基礎設施。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落實財政支出責任,推進農村快遞末端基礎設施建設。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快遞企業最佳化快遞服務網路布局,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條  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或者合作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其設定的派出機構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鼓勵快遞企業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住宅小區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投遞服務合作,提升末端寄遞服務能力。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住宅小區等為快遞企業收投快件提供場地以及臨時停車、代收保管、免費通行等便利。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智慧型信報箱,並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
支持推動傳統信報箱升級改造為智慧型信報箱。
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智慧型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第三方運行和維護。
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並且加強對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服務車輛,鼓勵快遞企業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事項。服務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安全檢查制度。
快遞企業開展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工作時,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實或者拒絕驗視的,快遞企業不得收寄。
符合收寄要求的,快遞企業應當如實登記用戶身份、物品信息。物品信息應當包含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內容。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契約格式條款的規定,在顯著位置註明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損失賠償等影響用戶權益的相關條款,並予以特別說明。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提示和指導寄件人規範填寫運單,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契約條款,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快件,嚴禁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有權知悉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快件內件品名。
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二十條  因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快遞企業應當與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協商處理,需要產生原快遞服務契約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提供快件寄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隱瞞、虛構快件寄遞過程信息,保證用戶知悉其使用快遞服務的真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等服務質量問題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談告誡、信息披露、出具合規情況說明等方式,指導和督促快遞企業改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信息披露、合規情況說明等內容,應當遵守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保密等部門建立快遞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快遞安全的監督檢查。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和安全事故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國家安全、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並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加強安全檢查和日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並對所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承擔快遞服務質量責任和安全主體責任。
快遞末端網點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監控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從業人員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業務技能、生產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並建立相關檔案。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第二十九條  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用戶對快遞企業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超過七日未得到快遞企業處理,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