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2010年3月23日,《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生成日期:2010-03-30 
  • 發布機構:揚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揚府發〔2010〕65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決策、部署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和各部門要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開拓創新,顧全大局,勤勉廉潔,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公共服務水平,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和市政府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最佳化經濟調節,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市場監管和社會信用體系,規範執法行為和市場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大型項目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等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單位或民眾等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程式擬定、制發、備案、公布。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於每年年底確定下年度規範性檔案的制訂計畫。具體計畫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部門建議,經過調研論證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經市政府批准後下發。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將正式文本在發布前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六、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七、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做到操作方案專業化,工作思路項目化,工作任務可定義、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市委有關部委、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辦、市政協有關委辦、市法院、市檢察院等方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和秘書長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聽取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並主持。
市長辦公會議每月初召開或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重要會議、指示精神;
(二)交流、部署市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事項;
(二)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較大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等。
四十五、擬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並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長、副市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或經市長授權,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定。
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促和反饋。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如有需要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須報市長、副市長審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從嚴控制。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量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准。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市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重要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當一文一事,不得越級、多頭請示;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必要時轉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後,再送分管副市長審批,重大事項報送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對請示性公文,須有具體明確的意見。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市長簽發;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或冠以經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同意字樣而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轉發部門的檔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一般工作由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工作經分管副市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規範性檔案一律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核稿,市政府分管領導審示,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市長或秘書長簽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縣(市、區)政府發文,也不得要求縣(市、區)政府報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對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在規定期限內答覆、辦結。

第十一章

紀律與作風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深入開展學習型機關創建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新形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領導同志及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各部門負責人在市內出差,照此原則執行。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和地方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和省、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交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副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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