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7年2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 發布機構:南通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通政發〔2017〕10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殃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五大新發展理念,聚力創新,聚焦富民,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踏辣櫃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的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堅決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嚴守紀律,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於職守,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愚戲察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市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者市長指定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七、市恥習鞏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
八、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等職能。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好上又好、能快則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規範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構建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創新社會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強社會管理制度、機制、能力建設,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強化信息網路建設管理,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遙騙講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
十六、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著力提升綠色發展核心競爭力,整體保護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體,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全面推進歸雅坑綠色發展,全力爭創綠色優勢。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安排、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議案和規章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部門之間或者縣(市)、區之間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一併提交持有不同意見各方的論點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協調。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擔旬蘭腳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基層單位、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實行決策評估制度。凡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項,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全面分析可能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為決策的完善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目標任務。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進、協調、督查“三大體系”,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草案,列入年度立法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按規定組織起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四、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體現人民民眾意願。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五、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方針政策和上級檔案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予以明確。部門規範性檔案涉及民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規章備案和規範性檔案登記備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府報送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七、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規範執法主體,界定執法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圍繞公開內容覆蓋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提升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實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預公開制度,特別是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在決策前要進行民意調查,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堅持改革創新,加強政策解讀,務求公開實效,讓民眾看得到、聽得懂、能監督。
三十一、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三十二、積極提升政務透明開放和公眾參與水平,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穩步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擴大公眾參與,促進政府有效施政。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三、實行市政府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全口徑預算草案,重大建設項目及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向市委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十四、市政府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章、規範性檔案;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建議案、提案。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修改、廢止或者撤銷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幹部接訪和聯繫民眾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網路輿論。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的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直屬單位、部省屬和雙重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通報情況,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有關檔案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向市委請示、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重要政策措施;
(六)聽取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推進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的上午召開,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市長委託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四、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報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審計事項、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報市長審定。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當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者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副市長審定。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報經市長同意後,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參會人員所發表的意見應當為本部門、單位的一致意見。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注重實效。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工作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准。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應當提前報市政府批准,邀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出席會議,須經市長同意。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系統工作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通知,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
各部門、單位承辦上級各類會議活動,原則上應當提前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上級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安排經費。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檔案,起草部門在上報代擬稿時應當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
四十八、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報市長審批。
四十九、市政府頒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經相關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由市長簽發。
五十、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簽發;轉發部門的檔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市長簽發。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文。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當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各項決策部署,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做到令行禁止。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事先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和參加外事活動,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當事先向市委報告,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當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通外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市委十項規定精神以及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禁公費出國(境)旅遊。規範公務接待,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嚴格控制各類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行政經費預算管理,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行為發生。帶頭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於律己,廉潔奉公。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和民眾調查研究,了解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貫徹從簡原則,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匯報會、座談會。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三、市政府直屬單位、部省屬和雙重管理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四、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7日發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通政發〔2012〕61號)同時廢止。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
十六、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著力提升綠色發展核心競爭力,整體保護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體,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全面推進綠色發展,全力爭創綠色優勢。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安排、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議案和規章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部門之間或者縣(市)、區之間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一併提交持有不同意見各方的論點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協調。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基層單位、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實行決策評估制度。凡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項,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全面分析可能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為決策的完善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目標任務。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進、協調、督查“三大體系”,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草案,列入年度立法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者按規定組織起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四、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體現人民民眾意願。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五、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方針政策和上級檔案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予以明確。部門規範性檔案涉及民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規章備案和規範性檔案登記備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府報送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七、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規範執法主體,界定執法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圍繞公開內容覆蓋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提升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實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預公開制度,特別是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在決策前要進行民意調查,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堅持改革創新,加強政策解讀,務求公開實效,讓民眾看得到、聽得懂、能監督。
三十一、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三十二、積極提升政務透明開放和公眾參與水平,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穩步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擴大公眾參與,促進政府有效施政。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三、實行市政府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全口徑預算草案,重大建設項目及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向市委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十四、市政府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章、規範性檔案;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建議案、提案。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修改、廢止或者撤銷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幹部接訪和聯繫民眾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網路輿論。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的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直屬單位、部省屬和雙重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通報情況,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有關檔案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向市委請示、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重要政策措施;
(六)聽取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推進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的上午召開,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市長委託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四、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報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審計事項、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報市長審定。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當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者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副市長審定。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報經市長同意後,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參會人員所發表的意見應當為本部門、單位的一致意見。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注重實效。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工作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准。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應當提前報市政府批准,邀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出席會議,須經市長同意。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系統工作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通知,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
各部門、單位承辦上級各類會議活動,原則上應當提前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上級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安排經費。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檔案,起草部門在上報代擬稿時應當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
四十八、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報市長審批。
四十九、市政府頒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經相關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由市長簽發。
五十、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秘書長簽發;轉發部門的檔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市長簽發。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報文。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當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各項決策部署,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做到令行禁止。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事先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和參加外事活動,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市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當事先向市委報告,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當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通外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市委十項規定精神以及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禁公費出國(境)旅遊。規範公務接待,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嚴格控制各類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行政經費預算管理,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行為發生。帶頭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於律己,廉潔奉公。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和民眾調查研究,了解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貫徹從簡原則,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匯報會、座談會。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三、市政府直屬單位、部省屬和雙重管理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四、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7日發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通政發〔2012〕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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