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內河幹線航道船舶限航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2年10月13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內河幹線航道船舶限航管理暫行規定
- 索引號:014207264/2012-0049
- 分類:水運通知政府檔案
- 發布機構:南通市政府
- 發文日期:2012年10月18日
- 文號:通政規〔2012〕7號
法規介紹
第一條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充分提高內河航道通航能力,確保幹線航道安全暢通,保障生產物資安全,便利、快捷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幹線航道行駛的船舶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南通市交通運輸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
南通市地方海事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幹線航道船舶限航管理實施工作。
各縣(市)、通州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轄區內內河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乘危催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內河幹線航道交通的具體情況,設定航行交通安全標誌,對特殊水域可以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為船舶創造良好的通航環境。
第六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船舶限航標準實施限航管理。
在引淡排鹹、引江調水、農田灌溉用水高峰等航道低水位期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制訂臨時性限制、疏導措施。
第七條船舶駛入本市內河幹線航道應立即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船籍港、船舶總長、型寬、裝載吃水、淨空高度等主要技術參數、擬通過的航道、裝載貨物名稱、目的地等。
第八條限航船舶駛入內河幹線航道,必須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要求,落實相關安全漿乘滲局防護措施,有條件地限制航行。
本規定所稱限航船舶是指駛入內河幹線航道,介於航道可正常航行和禁止航行標準之間的船舶(船隊)。
第九條承擔軍運、搶險救災、防汛物資或其他特種任務的限航船舶,一般應在駛入內河幹線航道12小時前告知當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並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全全通過。
第十條限航船舶駛入內河幹線航道後,應服從當地地方海白膠櫻事管理機構的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航行、停泊、作業的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它船舶的正常航行射記陵。
第十一條航行標準以上的船舶禁止駛入內河幹線航道。
未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限航船舶,不得駛入內河幹線航道。
第十二條船舶通過內河幹線航道橋樑等過河設施時,應符合通航的淨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避讓原則,確保全全通過。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槳陵祝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檢查、收費、罰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海轎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阿拒尋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起訴的,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我市轄區水域主要幹線航道實施限航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