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經贛州市政府同意,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22日印發贛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4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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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適用本辦法。
市、縣(市、區)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指導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縣(市、區)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制定縣(市、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指導縣(市、區)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做好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具體範圍,按照《贛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試行)》的範圍確定。
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縣(市、區)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作為縣(市、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制定本級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影響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的,可以適當延期。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年度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年度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在組織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前,應當向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徵集決策事項建議,並可以根據需要,向下級政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徵集決策事項建議。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應當對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結合市、縣(市、區)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將擬提請市、縣(市、區)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徵集單明確的時限和要求,向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申報。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申報工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並在申報前經申報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九條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建議和提案等方式,向市、縣(市、區)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市、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經研究,認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對部門申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審核,並統籌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審核過程中,可以徵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對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但市、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未申報的事項,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可以將其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十一條  擬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在對擬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審核時,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後,應當報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市、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審核。市、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應當予以研究。
第十三條  經市、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式將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提交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程式提請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後,應當按程式報同級黨委同意。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承辦單位;
(三)決策時間安排;
(四)是否聽證;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內容。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印發,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要求,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質量和進度。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縣(市、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實際情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或者新增決策事項。
第十八條  縣(市、區)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並抄報市司法局。
第十九條  縣(市、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工作納入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年度考核。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司法局定期進行督促指導,並適時將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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