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科局發〔2023〕68號
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市科技局2023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5月30日
全文
重慶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和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為規範重慶市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決策諮詢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匯集各領域專業人才資源,服務我市科技創新相關諮詢、論證、評審、評價等科技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科學管理、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行。專家庫實行信息化管理,通過重慶市科技專家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系統)對專家入庫申請、專家遴選、專家評審等流程線上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詢、可追溯。
第四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專家徵集、共建共享與監督評價等。
市科技局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專家庫系統的具體建設、日常運行維護、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五條 專家入庫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領域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具有相關領域5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產業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等。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高層次專家一般不超過70歲。能夠保障相應的評審、評估、諮詢工作時間和精力,有較好的綜合分析、評價能力和表達能力,熟悉計算機操作。
(四)無學術道德問題、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和科研誠信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六條 專家分類及條件。
(一)技術類。
1.具有副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本領域本專業研究工作。
2.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
行業領軍企業或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的一線科研、技術骨幹人員,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優秀青年學者、港澳台專家、外籍專家等,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管理類。
1.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學會、技術聯盟高級管理人員。
2.市級以上各類科技創新平台、行業龍頭企業或領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新創業實踐經驗,對科技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財經類。
1.熟悉科研經費管理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註冊會計師。
2.行政事業單位、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中從事科研經費管理、審計工作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人員。
3.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高級顧問或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類。熟悉科技創新工作的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的法學專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具有豐富科技管理或決策諮詢經驗的人員,具有豐富科普工作、科技傳播經驗的人員等。
第七條 專家入庫主要採取公開徵集、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徵集。根據專家庫建設工作需要,市科技局不定期開展重點領域專家徵集,常態化受理市內外專家入庫申請。符合徵集條件的專家本人線上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推薦至市科技局。
(二)定向邀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定向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
(三)交換共享。市科技局可以通過與市內外各類專家庫管理方簽訂共建共享協定的方式,吸納符合條件的專家。
開展專家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的,專家庫系統向專家發出入庫邀請簡訊。專家收到邀請後,及時登錄專家庫系統完善相關資料信息並提交。
第八條 擬入庫專家名單應在市科技局入口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入庫專家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實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核查後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和專家本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進入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一)專家權利。對參與科技活動情況享有知情權;對是否接受活動邀請有決定權;有獨立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預;按規定取得合理諮詢服務報酬。
(二)專家的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專家職責;按規定主動申請迴避;按照客觀、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本人信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及時更新專家庫系統中的個人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嚴格執行科研誠信要求;未經市科技局同意不以在庫專家名義參加有關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入庫專家信息實行定期更新和動態更新,審核流程按第七條入庫程式執行。
(一)市科技局定期組織集中更新,通知專家確認或更新信息。入庫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將暫時凍結專家資格,信息確認或更新後解除凍結。
(二)專家可以實時線上更新信息。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和受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做好專家庫系統和專家信息安全管理,專家資源使用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專家信息安全保障責任。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出庫。由專家庫系統及時推送出庫事宜信息告知專家所在單位和專家本人。
(一)專家本人提出出庫申請。
(二)專家不再符合入庫條件的。
(三)無正當理由在接受邀請後無故缺席2次(含)的。
(四)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五)故意違反迴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引導、遊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泄漏諮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七)出具明顯不當的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八)其他不適合擔任專家的情況。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三條 專家選取可以採取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抽(選)取方式根據具體業務需要和要求選定。
(一)隨機抽取。根據科技活動特點,合理確定專家選取條件和專家組組成原則,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擇優選取。重大諮詢論證事項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和條件內擇優選取專家。技術類專家應當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在專業水平和知識結構上與科技評審要求相符的專家;與產業套用結合緊密的,應當選取活躍在生產一線的專家參與。
第十四條 每位技術類專家每年參與科技評審諮詢活動不超過10次,避免同一專家反覆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保障專家科研時間。管理類和財經類專家結合實際確定參與頻次,原則上每月參加同類評審活動不超過3次。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組織實施科研項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等各類科技計畫項目需要選取專家的,應當在評審方案中明確專家選取條件、專家組結構、迴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專家組原則上由不少於3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同一專家組中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不超過1名。專家抽(選)取過程按規定接受紀檢部門或市科技局監督部門的監督。
區(縣)科技部門或我市其他單位在科技評審(諮詢)活動中需要使用專家資源的,應當提出明確需求事項、專家選取條件、選取方式等,按照專家自願參與的原則,由市科技局按程式審核後實施。
其他省市需要使用專家資源的,根據與市科技局的共建共享協定實施。
第十六條 專家選取實行迴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迴避:
(一)本人申請或者參與被評審項目;本人申請或者參與的項目與被評審項目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師生(碩士、博士期間)、同學關係或者3年內有合作關係等可能存在影響公正評審的利益關係。
(三)2年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合作、服務、股權、糾紛等關係。
(四)被評審項目單位在評審前提出合理迴避申請。
(五)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形。
第十七條 專家接受評審、諮詢等邀請的,應當在活動開始前進行有關誠信承諾。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從評審質量、評審態度、評審紀律等方面對專家參與項目評審情況進行評估,相關結果作為專家選取、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九條 專家在申請入庫、更新信息和評審工作中發生失信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專家資格並予以科研誠信記錄。在各類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申報我市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資格。
第二十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家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專家入庫資格的審核把關,專家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獲悉專家存在其他出庫情形的,應當反饋市科技局。如因單位審核不力,對科學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的,計入科研誠信。
第二十一條 受託第三方機構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進行科研誠信記錄,並按規定對其承擔相應委託事項的資格予以限制或者取消:
(一)擅自外傳、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二)泄露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諮詢)結論等信息。
(三)其他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或其他使用主體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守專家庫使用規範,發生違規干預專家評審活動、違反保密規定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