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

《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是為科學聚集能源領域人才要素,充分發揮能源領域人才專家的技術支撐和決策諮詢作用,促進能源領域專家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打造專業權威的專家庫,特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重慶市能源局發布《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能源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各有關市級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科學聚集能源行業人才要素,發揮人才專家在能源領域支撐和決策諮詢作用,促進專家庫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重慶市能源局研究制定了《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能源局
2024年3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科學聚集能源領域人才要素,充分發揮能源領域人才專家的技術支撐和決策諮詢作用,促進能源領域專家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打造專業權威的專家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目標】建立能源領域專家庫,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專家對全市能源領域管理服務的智囊作用,增強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安排、監督管理、服務企業的科學性、合理性,推動能源安全保障和結構最佳化,為新時代全市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能源領域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以及在庫專家出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能源領域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重慶市能源局遴選、審查合格後納入專家庫,以獨立身份參加重慶市能源局組織實施的規劃編制、政策制定、諮詢論證、評估評審、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入庫條件
第五條 【入庫範圍】各級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在煤電油氣等傳統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戰略性能源、能源基礎材料領域,以及非常規油氣勘探開發利用等行業,從事研究、技術套用開發和工程技術實施及管理等工作的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均可申請入庫。
第六條 【基本條件】申請入庫者應同時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學風嚴謹、公正誠信、廉潔自律、責任心強,嚴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能夠認真、客觀、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職責;沒有被行政問責或追究刑事責任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精通專業知識,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情況和前沿動態,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同時具有5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具有中級職稱,同時具有10年及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熟悉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範、能耗標準、用能設備等;
(四)身體健康,能承擔一定量工作,自願參加和接受委派從事相關工作,並接受管理與監督。
具有突出貢獻並享受國務院或重慶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優先入選。
第三章 入庫程式
第七條 【申請方式】入庫申請採取個人自願、單位推薦的方式開展,申請者本人應客觀、如實填寫《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申請推薦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加蓋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傑出青年基金、長江學者、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等國家級專家經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庫。
第八條 【真實性承諾】建立專家誠信檔案,申請者需對本人提供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發表論文等證書和成果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審核程式】重慶市能源局根據各單位推薦情況,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能源領域專家入庫受理審核工作,擇優入庫。
第十條 【信息公示】確定入庫專家名單後,入庫專家相關信息在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和發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管理與實施
第十一條 【專家職責】在庫專家主要職責有:
(一)為能源行業管理、服務、發展、規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為能源行業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決策諮詢;
(三)參與能源行業重點工程和項目的論證、評審、驗收、培訓、調研等工作;
(四)對能源行業關鍵設備研發、成套設備引進消化創新進行科學論證及參與相關推廣工作;
(五)對能源行業重點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進行科學論證及參與相關推廣工作;
(六)為能源行業有關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宣貫培訓提供幫助;
(七)為能源行業安全保障和結構最佳化提供諮詢服務;
(八)參與重慶市能源局監管領域安全檢查評估、隱患排查及重大隱患整改,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等;
(九)參與能源行業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專家權利】在庫專家履職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出具專家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二)獲取與受委託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材料等工作條件;
(三)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四)有權自願申請退出專家庫;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義務】在庫專家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接受委託後,按時參加委派任務並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專家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恪盡職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規定,不得擅自對外透露工作內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當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五)遵守勞動安全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六)工作單位、職稱等級、聯繫方式等主要個人信息發生變更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報重慶市能源局;
(七)接到重慶市能源局發出的相關工作通知後,應當及時回復、確認;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迴避制度】在庫專家參加重慶市能源局組織的有關工作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於工作對象的行為;
(二)與工作對象主要負責人屬於近親屬關係;
(三)與工作對象有經濟利益關係;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迴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專家考核】每2年對在庫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各行業領域每年對子庫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專家庫調整的主要依據,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專家受邀和參加相關工作的情況,包括內容、方式、時間和地點;
(二)專家在工作中的表現,包括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對各項委託服務工作的熟悉程度、應對處理能力、處理效果和守紀情況等。
第十六條 【專家庫調整】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更新和補充,及時調整不適宜繼續在庫工作的專家;調整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主動退出】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原專業工作或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再適宜承擔專家工作的,專家及推薦單位應當及時向重慶市能源局提出書面報告,按規定作出庫調整處理。在庫專家可自願申請退出專家庫,自願辭去專家庫專家資格的,出庫後2年內不得申請入庫。
第十八條 【強制退出】在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專家庫: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連續3次不參加有關活動,或中途無故退出相關委託工作的;
(二)工作期間私下接觸利益相關人,或收受利益相關人財物、接受利益相關人宴請或存在其他影響公正的行為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的;
(四)未按委託要求提供材料文檔的;
(五)工作嚴重失職,提供專家意見出現重大錯誤或遺漏造成不良後果,或違反職業道德,提供虛假專家意見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或不宜繼續承擔相關工作的;
(七)專家任期屆滿且未續聘的;
(八)考核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九)其他不適合擔任在庫專家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專家任期】專家採用聘任制,每3年一屆,聘任到期後的一個月內,專家需向重慶市能源局提出續聘申請,填寫《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續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經重慶市能源局審核通過後重新頒發專家聘任證書,未按要求申報的,專家證將終止使用,並視為自動放棄能源領域專家資格。未申請續聘或續聘申請未審核通過的,專家任期屆滿日其專家資格自動失效,專家證將終止使用,同時按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專家抽取】根據委託工作的性質、任務、技術領域等和專家從事或擅長領域的匹配程度合理確定各項工作的專家組成,優先選取活躍在行業領域前沿、生產一線、具有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勞務費】專家勞務費標準按照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規處理】在庫專家履行委託職責時,違反相關廉政規定,影響客觀、公正的,應清除出專家庫,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和專家所在單位。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規處理】專家入庫工作實行責任制,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屬於重慶市能源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3年。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對重慶市能源領域專家的入庫條件、入庫程式及專家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在煤電油氣等傳統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戰略性能源、能源基礎材料領域,以及非常規油氣勘探開發利用等行業,從事研究、技術套用開發和工程技術實施及管理等工作的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均可申請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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