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建設實施辦法

《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建設實施辦法》是為加快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貫徹落實《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雲辦發〔2021〕36號)、《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發展9條措施》(雲政辦發〔2022〕45號)規定,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要求,特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有關單位:
《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建設實施辦法》經省科技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請抓好貫徹落實。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4月7日

檔案全文

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貫徹落實《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雲辦發〔2021〕36號)、《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發展9條措施》(雲政辦發〔2022〕45號)規定,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建設堅持政府引導與企業自願相結合,各級科技管理部門集聚創新資源,精準服務入庫企業提升創新能力,支持其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雲南省科技廳負責建立培育庫,管理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培育庫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入庫企業的受理、審核、推薦備案、服務及監督工作。鼓勵各州(市)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級培育庫,出台入庫企業支持政策。
第二章 入庫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 納入過培育庫且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不得再次申請入庫。有效期內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雲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雲南省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需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中斷再申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直接納入培育庫;省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團隊和技術成果持有人來滇設立的科技型企業直接納入培育庫;其他擬入庫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請入庫時在雲南省內註冊成立滿365天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研發投入,主要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三)申請入庫前一年內及培育過程中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限制高消費或記入科研失信。
第六條 入庫流程:
(一)企業申報。省科技廳每年發布入庫申報通知,採取“全年受理、定期分批備案入庫”原則,企業對照入庫條件自願申報,通過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填報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二)審核與推薦。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入庫申報企業的審核和推薦備案工作。
(三)入庫備案。省科技廳匯總形成擬入庫建議名單,經廳務會審定通過後,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企業入庫培育,印發入庫通知。
第七條 入庫企業,其資格自入庫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當年出庫企業需在庫培育5個月以上;三年期滿後,仍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三章 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八條 省科技廳對首次入庫企業給予總額5萬元的獎補資金支持。
企業入庫當年出庫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補資金支持。
企業入庫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給予2萬元獎補資金支持,三年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再給予3萬元獎補資金支持:
1.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至少擁有1件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I類或II類智慧財產權;
3.不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負面清單行業的,上年度或當年度已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
企業入庫時不符合以上3個培育條件,但經培育三年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補資金支持。
獎補資金須用於企業研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培、創新平台建設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九條 需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中斷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後獲得認定的,享受本辦法除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條 獎補資金的申報須經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通過備案覆核,經廳務會審定通過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第八條規定給予獎補。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每年向入庫企業徵集企業科技特派員需求,對接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龍頭領軍企業的科研人員,向入庫企業派駐企業科技特派員。入庫企業與企業科技特派員合作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橫向科研項目,到位經費15萬元以上的,報省科技廳備案後視同省級科技計畫項目。鼓勵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支持入庫企業申報州(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二條 規模以下入庫企業當年研發經費內部支出達到30萬元(含)以上的,根據企業申報享受的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還原數(按加計扣除比例還原)的10%進行相應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本規定僅適用於上年度不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負面清單行業企業。
第十三條 入庫企業可以使用科技創新券購買合作(委託)高校和科研機構研發、測試分析和產品設計等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相關服務。入庫企業培育期內購買高價值發明專利進行轉化,按照不超過雙方實際交易額的50%兌付科技創新券,每家企業每年可使用創新券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定期徵集入庫企業技術需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支持入庫企業單獨申報或聯合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業申報科技計畫項目,單個項目最高給予不超過3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入庫培育應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不得填報任何不實信息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入庫企業應主動向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相關信息,對未上報年度數據信息或未上報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變化的,視為主動放棄享受本辦法所列的服務或支持。針對入庫企業,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須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台賬,應於每年5月底之前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 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核實,省科技廳審核後,取消其培育庫企業資格,由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門督促企業繳回財政科技經費。3年內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並依法依規納入科研失信行為管理,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信息共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懲戒。
(一)在申請和報送統計數據過程中存在偽造數據資料、提供虛假證明,騙取資金等行為的;
(二)達到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但不進行申報,或3年入庫期未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
(三)培育期內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限制高消費或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的;
(四)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入庫條件的。
第十七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向入庫企業提供相關精準化輔導服務和業務指導培訓。省科技廳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抽查入庫企業培育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7日,解釋權歸省科技廳。《雲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建設實施辦法(試行)》(雲科規〔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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