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科研活動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動管理全過程,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貴州省科學技術廳印發《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11月2日,《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9日,貴州省科學技術廳印發《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科研活動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動管理全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部等部門《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19號令)、《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本省轄區內參與科研活動,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信守科研誠信承諾的信用優秀責任主體予以激勵;對不履行承諾和義務、違反科研行為準則的責任主體予以記錄、評價和懲戒。科研誠信管理依據科技計畫、獎勵、科研資金管理等相關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提交或形成的申報材料、契約或任務書、承諾書、評估評價、科技報告、審計報告、驗收結論、調查結果等對科研活動進行全覆蓋、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包括參與科研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科研活動實施單位、受託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自然人指科研人員,諮詢評審專家,中介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等;
(一)科研活動實施單位,即具體開展科研活動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科研人員,即直接從事科研活動的人員和為科研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
(三)諮詢評審專家,即為科研活動提供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四)受託管理機構,即受貴州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委託開展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機構;
(五)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研活動提供審計、諮詢、績效評估評價、經紀、智慧財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責任明確、自律監督、教育優先、預防為主、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五條 保持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嚴肅責任追究,對涉嫌存在詐欺、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研誠信統籌協調和巨觀指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和管理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開展科研信用信息採集、評價及結果運用;委託並指導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及受託管理機構開展科研誠信具體管理工作;對科研活動開展抽查檢查;對重大科研失信案件開展調查;做好科研信用記錄、修復、獎勵、懲戒等工作;向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報送和匯交有關信息。
第七條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對本行業本領域重大科研失信案件開展調查,通報或匯交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第八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發現、接受、處理或移交有關問題線索,加強宣傳教育和科技監督,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受省科技廳委託負責有關科研活動的過程管理,做好責任主體信用登記、記錄,辦理信用記錄修復。
第九條 省科技廳委託的科研活動各受託管理機構,接受委託負責科研活動過程管理,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職責,接受、處理或移交投訴舉報線索,做好責任主體信用登記、記錄。
第十條 本省轄區內參與科研活動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及其科研人員、工作人員是科研誠信的責任主體,應嚴格自律、規範管理,加強自我監督,遵守科研誠信管理各項規定,信守科研誠信承諾,防止失信行為發生,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章 信息記錄與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對科研誠信責任主體進行信息採集和記錄。採集與記錄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負面信息。
第十二條 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會信用和科研活動信息,來源於貴州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和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資料庫,採集方式為定期採集和依申請採集,包括但不限於法人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身份證號碼,嚴重失信情況,科研活動類別、編號、名稱、目標任務、經費額度、實施期限等。
第十三條 科研誠信責任主體的負面信息是在參與科研活動中違反科研活動管理規定或契約約定,發生科研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的行為,具體見《貴州省科研活動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四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委託的受託管理機構依據《負面清單》對責任主體過程管理中發現的有證據表明的負面信息予以登記,並於5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科研活動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和負面信息開展科研信用評價,並依據《負面清單》另行制定《貴州省科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科研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B、C、D、E五個等級,A級為基礎等級對應信用良好,B級對應信用一般,C級對應信用較差,D級對應信用差,E級對應信用很差。
第十六條 信用優秀責任主體是指信用等級為A級且連續3年以上無科研負面行為記錄。
第四章 結果套用
第十七條 對信用優秀責任主體,可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可享受科研經費包乾制、結題驗收支撐材料承諾制等政策待遇,具體在相關項目申報通知、實施方案或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中予以明確。
(二)對立項支持的科技重大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視情況可一次性撥付到位;
(三)減少或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
(四)推薦給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投資機構,提高信用等級;
(五)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貴州)並通過信用(貴州)網站公示信用信息;
(六)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對信用評價為B、C、D的責任主體,可分別或合併採取以下處理和懲戒措施:
(一)由作出負面信息登記的單位對其負面行為給予書面通知(提示);
(二)由作出負面信息登記的單位對其被記錄的負面信息事項下發整改通知,整改時限原則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三)對不認真整改、無正當理由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責任主體,在被記錄後的評價等級上降低一個評價等級;
(四)對拒不整改的責任主體由省科技廳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按照《貴州省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指引》開展調查和處理,並向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報送和匯交有關信息;
(五)對信用評價為B的責任主體自被記錄起2年禁止其申報或參與省級各類科技計畫、科技獎勵資格;禁止其2年作為省級科技計畫諮詢、評審、監督檢查、評估評價、驗收的專家資格;
(六)對信用評價為C的責任主體自被記錄起3年禁止其申報或參與省級各類科技計畫、科技獎勵資格;禁止其3年作為省級科技計畫諮詢、評審、監督檢查、評估評價、驗收的專家資格;
(七)對信用評價為D的責任主體自被記錄起4年禁止其申報或參與省級各類科技計畫、科技獎勵資格;禁止其4年作為省級科技計畫諮詢、評審、監督檢查、評估評價、驗收的專家資格。
第十九條 對信用評價為E的責任主體,可分別或合併採取以下處理和懲戒措施:
(一)對其負面信息被記錄事項由省科技廳或委託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按照《貴州省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指引》開展調查和處理,並向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報送和匯交有關信息;
(二)禁止責任主體自下達處理通知起5年及以上直至永久申報或參與省級各類科技計畫、科技獎勵資格;禁止其5年及以上直至永久作為省級科技計畫諮詢、評審、監督檢查、評估評價、驗收的專家資格;
(三)停止受託管理機構委託契約;
(四)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為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
(五)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貴州)並通過信用(貴州)網站公示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修復採取依申請修復,具體原則如下:
(一)被登記、記錄的責任主體就負面行為承諾及整改完成情況實施修復,對於一項或多項負面行為修復最高提升2個信用等級;
(二)被調查處理的責任主體,對懲戒事項履行完畢、懲戒期限屆滿且懲戒期內無新增負面行為的,可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修復後恢復責任主體信用等級到被調查處理前的信用等級;
(三)責任主體被記錄的負面信息經修復後再次有負面信息被記錄,在懲戒期內不予修復。
第二十一條 科研活動責任主體可以向省科技廳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信息修復申請。提出信用信息修復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負面信息被記錄起不少於3個月;
(二)對負面信息事項給予的通知(提示)作出信用承諾或對負面信息事項下達的整改按期按要求完成(提供整改完成有關材料);
(三)懲戒事項履行完畢,懲戒限期屆滿(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信用信息修復不予受理:
(一)負面信息被記錄不到3個月;
(二)對負面信息給予的(通知)提示沒有作出信用承諾;
(三)對負面信息記錄事項下達的整改未完成;
(四)被調查處理的責任主體懲戒事項整改完畢但仍在懲戒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信息修復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交信用信息修復申請書;
(二)受理申請。省科技廳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對信用信息修復主體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整改方式;
(三)組織核查。對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事項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信息修復處理結果,按規定錄入貴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
(五)對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和不予修複決定可以向省科技廳提交申訴,省科技廳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對省科技廳作出的回覆有異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責任主體有未完成整改的科研活動負面行為,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原《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黔科通〔202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