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建設創新型雲南的支撐和保障作用,促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引導、扶持專利技術的轉移、運用和產業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地址:雲南省
  • 目的:促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轉變
  • 特點:精簡高效、突出重點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支持範圍和資助額度,第三章 項目立項,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五章 項目驗收,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由雲南省知識產權局和雲南省科技廳聯合支持,專利技術的轉化實施處於工程化階段或者產業化初期的項目。
第三條 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與省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範圍各有側重,有機銜接。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精簡高效、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支持範圍和資助額度

第五條 項目支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專利技術工程化過程中的開發、試驗、中試等相關工作;
(二)國內外專利技術的引進(包括轉讓、五年以上的獨占實施許可)及其轉化套用;
(三)其他經批准與專利轉化實施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由雲南省知識產權局和雲南省科技廳按照1:1的比例構成。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主體以本省行政轄區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
(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上一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3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的盈利企業;
(三)具有健全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實施項目所必要的技術、人才、資金和設備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我省重點產業、特色產業以及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
(二)項目實施的專利技術為最近三年獲得授權的國內外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權屬明確、有效,且無法律糾紛;或者所實施的技術已申請發明專利,且處於公開階段或者實質審查階段的重點技術項目;
(三)項目實施的專利技術為我省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的核心技術或者關鍵技術,技術先進、可行,能產生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 對以產學研結合方式推進專利轉化實施的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條 項目申報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建議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對獲得授權的專利,應當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和專利登記簿副本複印件;實用新型專利還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五)對未獲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通知書、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複印件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查新檢索報告;
(六)對取得獨占實施許可的專利,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證明原件以及專利實施許可契約複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州(市)知識產權局申報,各州(市)知識產權局形式審查合格後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 項目遴選的程式:
(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的初審,提出項目初審意見,並組織專家對初審項目進行諮詢;
(二)省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審定資助金額和項目;
(三)審定的項目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聯合下達項目計畫,並對外公布立項情況。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經審批立項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項目實施內容、目標以及考核、驗收指標。
項目實施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年,自簽訂任務書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按項目任務書的規定撥付經費,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經費,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間,項目計畫任務書內容不得變更。因客觀原因需要修改和調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後,重新簽訂項目任務書或者訂立補充項目任務書。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中期檢查評估和定期報告制度。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項目的中期檢查評估。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項目無法繼續執行的;
(二)組織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項目無法正常執行或者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挪用資助經費、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項目終止後,承擔單位應當就已開展工作、經費支出等情況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結餘或者被挪用的資助經費應當及時退回省知識產權局。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在任務完成二個月內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可在報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批同意後,延長項目期限。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三)雲南省專利轉化實施計畫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為依據,內容包括:主要任務和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智慧財產權獲取、保護和管理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發給驗收證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驗收合格:
(一)沒有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
(二)所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備;
(三)超過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期限二個月以上,並且事先沒有作延期申請。
第二十四條 項目未通過驗收,承擔單位在此後二年內不得申報省知識產權局的計畫項目。
第二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等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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