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解釋單位:江西省知識產權局
江西省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江西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促進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快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步伐,提升專利創造、管理、保護、運用能力和產業競爭力,為我省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為加強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的管理,提高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實施資助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是一種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支持專利技術成果進入生產的前期性開發,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科技發展規律,有效支撐專利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專利技術投入保障體系。
第三條 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扶持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發展的指導方針,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實際,遵守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報、公開受理、定向使用、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範圍內實施的的專利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成果的孵化、產業化及推廣套用。
第二章 資助方向和重點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助資金根據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周期長、風險大的特點,圍繞我省專利戰略的實施,支持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套用前景的專利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品種的中間試驗、生產性試驗和區域試驗,為工農業生產提供成熟配套技術。
第六條 資助方向和重點:
(一)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二)技術含量高、有市場前景並有望形成產業、形成規模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本計畫優先予以扶持下列範圍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1、有望形成產業化並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2、列為我省科學技術發展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工程範圍內的項目。
3、列入國家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
4、列為國家、省重點科技成果推廣指南範圍內的專利轉化項目;
5、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園區重點孵化項目;
6、其他特殊情況。
第七條 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不支持已經產業化的項目,不支持已經成熟配套並大面積推廣套用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支持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項目,不支持低水平重複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向社會發布專利實施資助項目指南,提出支持重點及申報要求。
第九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發業績;
2、對實施轉化的專利技術成果擁有合法使用權;
3、具有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包括技術人才、生產條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信譽及本單位其他社會信譽。
第十條 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支持的專利技術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經濟和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有利於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有利於提升我省產業競爭力;
(二)有良好市場開發前景和較大推廣套用潛力;
(三)技術水平較高,實施技術成果已獲國家授權專利。
第十一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江西省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申報書》;
2、專利證書和最近一年年費發票複印件;
3、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4、專利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5、專利技術成果實施的合法性證明;
6、專利說明書全文;
7、反映具備專利技術成果轉化能力的證明材料;
8、必要的輔助材料。如對於醫藥、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加特殊許可證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檔案。
9、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和南昌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專利實施資助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並對項目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的先進性、真實性以及實施可行性等進行審核,在申報書上籤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將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認定合格的項目,納入省知識產權局項目庫管理。同時,提出當年安排項目的建議清單,報省財政廳進行核准認定後,省知識產權局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年度資助計畫。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由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市推薦,由省知識產權局聘任。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項目將由省知識產權局與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契約。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編列年度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管理費預算,經省財政廳核批後,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具體管理和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 批准立項的項目,其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省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資助計畫下達時撥付70%,剩餘部分在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並單獨設帳核算。不得將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及捐贈等支出。
第二十條 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對項目運行實行跟蹤管理,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局依據項目契約,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監督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對監理、評估不合格的項目,可採取緩撥、減撥、停撥後續資金或中止項目契約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因項目承擔方原因造成的契約中止,項目承擔單位須立即進行財務決算,交回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餘額,並提交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省知識產權局將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除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未能通過驗收外,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後不得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原《江西省專利申請及實施資助暫行辦法》(贛科發[2002]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江西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促進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快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步伐,提升專利創造、管理、保護、運用能力和產業競爭力,為我省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為加強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的管理,提高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實施資助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是一種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支持專利技術成果進入生產的前期性開發,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科技發展規律,有效支撐專利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專利技術投入保障體系。
第三條 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扶持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發展的指導方針,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實際,遵守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報、公開受理、定向使用、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範圍內實施的的專利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成果的孵化、產業化及推廣套用。
第二章 資助方向和重點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助資金根據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周期長、風險大的特點,圍繞我省專利戰略的實施,支持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套用前景的專利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品種的中間試驗、生產性試驗和區域試驗,為工農業生產提供成熟配套技術。
第六條 資助方向和重點:
(一)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二)技術含量高、有市場前景並有望形成產業、形成規模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本計畫優先予以扶持下列範圍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1、有望形成產業化並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2、列為我省科學技術發展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工程範圍內的項目。
3、列入國家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
4、列為國家、省重點科技成果推廣指南範圍內的專利轉化項目;
5、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園區重點孵化項目;
6、其他特殊情況。
第七條 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不支持已經產業化的項目,不支持已經成熟配套並大面積推廣套用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支持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項目,不支持低水平重複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向社會發布專利實施資助項目指南,提出支持重點及申報要求。
第九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發業績;
2、對實施轉化的專利技術成果擁有合法使用權;
3、具有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包括技術人才、生產條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信譽及本單位其他社會信譽。
第十條 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支持的專利技術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經濟和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有利於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有利於提升我省產業競爭力;
(二)有良好市場開發前景和較大推廣套用潛力;
(三)技術水平較高,實施技術成果已獲國家授權專利。
第十一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江西省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申報書》;
2、專利證書和最近一年年費發票複印件;
3、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4、專利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5、專利技術成果實施的合法性證明;
6、專利說明書全文;
7、反映具備專利技術成果轉化能力的證明材料;
8、必要的輔助材料。如對於醫藥、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加特殊許可證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檔案。
9、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和南昌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專利實施資助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並對項目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的先進性、真實性以及實施可行性等進行審核,在申報書上籤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將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認定合格的項目,納入省知識產權局項目庫管理。同時,提出當年安排項目的建議清單,報省財政廳進行核准認定後,省知識產權局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年度資助計畫。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由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市推薦,由省知識產權局聘任。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項目將由省知識產權局與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契約。
第四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編列年度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管理費預算,經省財政廳核批後,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具體管理和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 批准立項的項目,其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省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資助計畫下達時撥付70%,剩餘部分在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並單獨設帳核算。不得將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及捐贈等支出。
第二十條 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對項目運行實行跟蹤管理,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局依據項目契約,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監督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對監理、評估不合格的項目,可採取緩撥、減撥、停撥後續資金或中止項目契約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因項目承擔方原因造成的契約中止,項目承擔單位須立即進行財務決算,交回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餘額,並提交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省知識產權局將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除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未能通過驗收外,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後不得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原《江西省專利申請及實施資助暫行辦法》(贛科發[2002]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