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2003年11月28日,《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六章三十三條,是加強雲南省的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及其推廣套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專利管理的制度,處理、調解和查處專利侵權糾紛和案件以及行政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04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03年11月28日
  • 地區:雲南省
通過時間,法規目錄,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通過時間

(2003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法規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及其推廣套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工商、新聞出版、海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利工作的需要,保障開展專利保護所必需的經費。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個人的申請或者委託,組織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的學術團體、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方面的技術、法律專家進行專利保護鑑定工作。單位、個人也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專利保護鑑定機構進行專利保護鑑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章專利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國外專利,實施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產品,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資金扶持等優惠措施,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實施專利技術,進行專利技術的二次開發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加強專利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專利權人可以以其專利權作價投資入股或者質押貸款。
以專利權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契約,並依法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契約生效後,出質人應當將契約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九條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的獎勵、報酬,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三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一千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低於六百元;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對主要轉化實施者應當給予與其貢獻相當的報酬;
(三)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許可方應當在取得收益後三個月內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權轉讓的,在獲得轉讓收益後三個月內應當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五)採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一條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被許可方,有權在該專利產品或者在該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參股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或者專利權質押的;
(二)重組、變更、終止、破產涉及專利權的;
(三)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專利設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前款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具備專利檢索資質的機構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請政府投入的重大科研立項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的;
(二)執行國家計畫的技術開發項目的;
(三)以專利技術、專利設備作為投資的;
(四)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項目認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出具專利檢索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展覽會、交易會或者其他會展的展品,參展者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契約的,不得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第十五條從事專利檢索、專利評估、專利許可貿易、專利權轉讓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的資質,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從事專利中介服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利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處理、調解和查處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和調解全省涉外的、有重大影響的和跨地區的專利糾紛,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調解本行政區域內跨縣的專利糾紛,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專利侵權糾紛,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費用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未申請仲裁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範圍。
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二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收到處理請求書後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在七日內送達請求書副本,被請求人應當在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答辯。
被請求人不答辯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二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立案後,在答辯期內被請求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可以憑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中止專利糾紛案件處理的申請,是否中止處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後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按時參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出的,是請求人的,按撤回請求處理;是被請求人的,可以缺席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查處結案。
第四章 行政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勘驗、檢查有關物品和現場;
(三)查閱、複製、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契約、賬冊等原始憑證;
(四)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明顯轉移、隱匿、銷毀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行為,導致證據可能滅失時,可以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請求人申請採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應當提供擔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製造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並銷毀、拆解製造侵權產品或者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
(二)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進口行為;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第二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並銷毀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
(三)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契約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改正;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專利申請檔案的,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銷毀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標記,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公告,所需費用,由實施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啟封、轉移、處理被封存、登記保存物品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專利制度是鼓勵發明創造、技術創新,促進科 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知識產 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擁 有和保護程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經濟、科技實 力的體現,也是判斷法制完善程度和市場經濟秩 序以及投資環境優劣的重要標誌。加強專利保 護,推動技術創新,不僅是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 後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提高雲南綜合競爭 力的客觀要求。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 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並列為世貿組織的三大支柱,構 成了約束其所有成員國的重要內容,我國“人世” 後,智慧財產權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要 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定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承擔的 義務,這對包括專利在內的我國智慧財產權工作必 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為了適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新形勢,2000年全 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 簡稱《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國務院也相應 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 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地方專利工作的開展 提供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則。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鼓勵 科技創新,在關鍵領域和若干科技發展前沿掌握 核心技術和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制定本條 例,就是切實貫徹十六大精神和《專利法》的具體 體現。我省的專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 視和直接領導下,隨著全國專利事業的蓬勃發展 而不斷進步。近年來,各地州市包栝專利工作在 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力度逐步得到加強,全 省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初步建立,專利申請量穩步 上升,科技進步水平和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截 止2003年8月,全省累計專利申請量達17298 件,居全國第22位,專利授權量110_92件,居全國 第20位,兩項指標分別居西部12省區第5位和 第4位。據科技部2002年科技進步監測評價,我 省每百萬人口發明專利批准數居幸國第20位。
我省的專利工作在不斷發展的同時,也存在 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一是全社會的專利意識淡 薄;二是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 能力和水平不高;三是在經濟、科技、外貿等領域 的管理中,缺少專利保護的內容,運用專利戰略的 能力亟待加強;四是有關鼓勵發明創新的激勵機 制不健全;五是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 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制定我省的 專利保護條例加以調整和規範。同時,《專利法》 在專利行政保護方面的規定較為原則,有必要通 過地方立法使其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條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
明確界定縣級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將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機 構定位為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專利管理 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地方立法中是否需 要將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延伸至縣級,在條例起 草中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地方專利管 理工作進一步擴展與法律相違背;第二種意見認 為地方立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管理職能適當延 伸;第三種意見認為鑑於發明創造活動及發明創 造的推廣套用與基層的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群 眾密切相關,同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十分重要, 任務也十分繁重,將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延伸至 縣級是十分必要的。考慮到專利事業發展的實際 需要,並結合我省目前縣級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 經過反覆研究,《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 區域內的專利工作。”隨著《專利法》在我省的貫徹 實施,全省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逐年增加目前已 有123個縣(市、區)有了專利申請。經過政府機 構改革,全省已有15個地、州、市成立了智慧財產權 局,1個內設了相關職能和機構。縣級有46個縣 (市、區)成立了知識產權局,已有100名縣級知識 產權管理幹部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政府法制 辦的培訓,取得專利行政執法資格。目前全國已 有16個省市出台施行專利保護條例,其中15個 省市的條例賦予了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相應 的職責許可權。
(二)建立專利保護鑑定委員會
專利糾紛案件集技術、貿易、法律為一體,且 涉及不同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因此,專 利保護鑑定問題是全省司法、行政部門處理專利糾紛的難點問題,鑒於目前我省還沒有權威的、為 全社會提供服務的專利保護鑑定機構的實際情 況,為依法做好全省專利保護鑑定工作,保證專利 執法工作的客觀、公正,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 作的部門聘請相關的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組成專 利保護鑑定委員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委託進行專利保護鑑定,提供諮詢服務,為司法機 關和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正確及時地處理專 利糾紛提供參考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對 此作出了規定(第五條)。
(三)保障專利保護必須的經費投入
加強政府對專利工作經費的投人,對鼓勵發 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 國已有23個省(市、區)由政府財政設立了專利工 作資金,各省資金的投入對促進本地專利工作的 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使我省各級政府加強對 專利工作的投入,促進專利戰略的實施,提髙我省 科技創新與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和運用能 力,借鑑外省的成功經驗,《條例(草案)》規定:“各 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利工作的需要,保障開展 專利保護所必需的經費”(第四條)。
(四)建立專利保護的激勵機制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尊重勞動、尊 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精神,進一步調動 我省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根據《專利法實 施細則》,參考山西、寧夏等省市專利保護條例的 相關內容,《條例(草案)》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 者設計人的獎金、報酬、股權收益及對專利技術的 主要轉化實施者應得的報酬進行了規定。在《專 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本單位實施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時發明人、設計人應得 的報酬提取下線提高了 3個百分點,實施外觀設 計專利時報酬提取下線提高了 0.3個百分點;對 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時發明人、設計
人應得的報酬提成下線提高了10個百分點。通 過激勵機制的制定完善,加快我省創新人才隊伍 的成長壯大,充分體現《條例(草案)》促進我省科
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導拘作用(第九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雲南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 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在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和部 門論證的基礎上,於9月19日對《雲南省專利保 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 如下:
一、我委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 迅猛發展,以專利為核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日益受 到國際社會的重視。近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在知 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省智慧財產權事 業取得了明顯進步。但是,專利意識淡薄,企事業 單位掌握和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不 高,鼓勵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尚不健全,專利侵 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時有發生。為 了適應我國加人世貿組織的需要,加強專利保護, 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鼓勵發明創造及其廣套用,促進我省的科技 進步和創新,制定《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是非常 必要的。《雲南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過三年多的深人調研、認真草 擬、論證、協調和反覆修改,並經2003年9月9日 的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已經基本成熟。
二、委員會在審議中還對《條例(草案)》提出 以下修改意見:
1.《條例,(草案)》重點是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 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及其推廣套用,在分章表述中 難以避免各章節內容上的相互交叉,建議不分章 來寫。
2.國務脘頒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 八條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 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 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時,目前 我省受理專利糾紛訴訟的一審法脘只有昆明市中 院,而《條例(草案)》第三條將專利管理職責授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既與 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也形成行政管理與司法管轄的不平衡。委員會的傾向意見是根據專利管理工 作量、實際處理能力和機構改革的要求,在州、市 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 門即可。也有的同志認為考慮到省政府的意見和 目前的實際,可以將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設立擴 大到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縣 (區)人民政府。
3.第一條中的“推進專利戰略的實施”和第 七條第二款中的“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的表述, 不是法律用語,建議刪。
4.第五條規定的設立專利保護鑑定委員會, 如果由省知識產權局成立並領導,同時為行政執 法和司法調解、審判服務,很難保障調解、裁判的 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修改為:“省人 民政府聘請有關技術和法律專家組成專利保護鑒 定委員會,專利保護鑑定委員會可以受人民法院、 專利管理機關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託,進行專 利保護的鑑定工作。”
5.第七條對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 專利,實施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產品,獲得自主知 識產權的鼓勵措施寫得過於原則,不便於操作。 建議將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引導企業 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企業為消化、吸收、引進 技術購人的先進生產製造技術、專利實施許可、技 術使用許可、軟體使用許可等智慧財產權,可以申請 省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引進國外先進設 備、技術進行二次開發創新的,可以依法減兔進口 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第十條提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 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 實施者,參照第九條規定給予獎勵。鑒於非職務 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 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已擁有專利的所有權、 而且其收益權可按約定予以保障,與職務發明人已存在著很大差距,不應參照職務發明創造的規 定執行,建議將第十條修改為:“……作出突出貢 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7.為防止國有資產在其實現形式多元化的 情況下流失,建議把第十二條中進行專利資產評 估的對象從國有企事業單位擴大為國有控股、參 股的企事業單位。並將該條精簡為“國有企事業 單位,國有控股、參股的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一)專利技術作價 人股或者專利權質押的;……。”使內容更加完善。
8.第十三條第(一)項中“申請政府投入的科 研立項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的;”應不含鄉、鎮級 政府,建議明確為:“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
9.依照法律規定,第十五條中從事專利代理 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權屬於國家局,省級專利管 理部門無此權利,建議將“從事專利代理” 一句刪 去。
10.鑒於省、地(州、市)、縣在處理專利糾紛 的技術手段、執法水平方面有較大差距,因此,建 議分層次進行職能劃分,一是為防止地方保護,在 省級專利管理部門的調處職能中增加“各地(州、 市)間跨區域的專利糾紛”;二是將市、州人民政府 和行政公署專利管理部門的職能調整為“負責處 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縣之間跨區域的專利糾紛和查 處有重大影響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三 是縣(區)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職能,調 整為“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 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11.鑒於《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六)項的 內容在前五項中已經有所體現,建議刪除該項。
12.《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三)項中的有 關仲裁的內容,其他條款均未提及,且行政仲裁已 有專門規範,因此,建議刪除該項。
13.《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 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均屬於 行政強制手段,而依照法律規定專利管理工作部 門沒有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建議按我國現 行的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行政機關執行為 輔的制度,在《條例》中新增一條,內容為:“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需要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並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 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內容分別作為該 條的第(一)、(二)、(三)項。
14.第二十七條的表述不夠規範、清楚,且對 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缺乏剛性措 施。建議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專利 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 正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 第五十九條處罰:(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 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 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 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或者將非專利技術稱為 專利技術的;(三)在契約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 在契約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四)偽
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專利申請檔案 的。”
15.第二十八條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應當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送達即產生法律 效力;不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應當撤 消案件。”兩句的內容無實質意義,建議刪除;同時 鑒於該條內容主要是規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 利行為查處的立案條件,建議按照法規的邏輯順 序調整為第二十五條,其後各條順延。
16.
《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為侵犯專利權提供便利條件的”未區分有否主觀故意,在執法中不便掌握,建議改為:“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便利條件,並存在主觀故意的, ......。”
17.第三十條關於罰款的規定只設定了“處2 萬元以下罰款”的上限,參考其他省區的條例,並 結合我省的實際,建議修改為“處500元以上2萬 元以下罰款”。
此外,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 作了修改訂正,不再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雲南省專 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認真 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加強專利保護工作, 鼓勵發明創造及其推廣套用,有利於維護專利權 人的合法權益,對推動我省實施“科教興滇”戰略, 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 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 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的 審議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省人民 政府法制部門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就草案內容 反覆進行了研究、討論和協商。10月22日召開 了有關部門領導、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專利申請量 大的國有和民營企業,以及有關技術和法律專家 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對草案的內容進一步作了論 證修改。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邀請了部分在 昆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改後的草案進 行了座談、論證、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員會 召開第8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雲 南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 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工委提
出,草案第三條對執法主體的規定與專利法實施 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有點不一致,專利法實施 細則中將專利保護的部門規定為省級和部分設區 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而草 案則規範到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我省的專利申請和 保護工作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為 實施“科教興滇”戰略,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 步和創新,提高我省的科學技術水平,急需發揮政 府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加強專利的行政保護工作。 從目前我省專利保護工作的實踐看,現46個縣在 不增機構和編制的前提下,已設立了管理專利工 作的部門,開展了專利的行政保護工作,其他縣這 方面的工作正在積極開展。從省的實際狀況出 發,省人民政府提出將專利保護工作規範到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是有必要的。 從外省立法的情況看,有18個省市自治區在制定 專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中,已有17個省市自治區 將專利保護的工作規範到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 有關工作部門。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為,維持草案 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將專利保護工作規範到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有利於促進我 省科技發展,符合我省專利保護工作的實際,也與全國其他地方加強專利保護這方面的立法趨勢是 一致的。就這一問題,11月14日上午法制委員 會專門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會議同意法制 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工委提 出,草案第五條中,專利保護鑑定委員會由省人民 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成立的規定,難以保證 鑑定的公正性,建議改由省人民政府成立。法制 委員會研究認為,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 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由其成立專利 保護鑑定委員會,確實難以保證專利保護鑑定工 作的公正性,而且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因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工委的修 改意見,借鑑外省的做法,將其修改為“省管理專 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或委 托,組織相關學術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方面的技 術、法律專家進行專利保護鑑定工作。”並規定, “單位、個人也可以直接委託依法成立的專利保護 鑑定機構進行專利保護鑑定。”
三、教科文衛工委提出,草案第七條中,政府 對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鼓勵措施規定得較抽 象,建議予以細化。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條意見, 參照有關規定,充實了該條內容,增加一款,即“各 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資金扶持等優惠措施,支持 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實施專利技術,進行專利技 術的二次開發創新。”為該條的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第九條中規 定的獎勵金額和付酬比例提出異議,有的認為太 高,有的認為太低。法制委員會經與省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反覆協商,並徵詢了部分專利申請量大 的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對照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和 外省在這方面的規定的額度,認為草案規定的金 額和比例基本上是恰當的,符合省的實際,因此, 未作調整。
五、教科文衛工委提出,草案第十條中,對非 職務發明人參照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的規 定不妥,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去掉了“非 職務發明人”的提法,將該條修改為“發明人、設計 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對經濟社會發 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 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六、教科文衛工委提出,省、地(州、市)、縣在 處理專利技術手段、執法水平方面有較大差距,建 議將草案第十六條中規定的三級管理專利工作部 門的職權進行劃分並有所區別。法制委員會採納 了這一意見,對各級管理部門的職權進行了細化。
七、教科文衛工委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第 (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 定了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行政強制手段,這樣的 規定法律依據不足,建議改為需要採取行政強制 措施的,可以會詞有關部門共同執行,或者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草案第 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中“侵權人拒絕銷毀侵權 產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銷毀或者委託 他人銷毀”的規定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 行關係到當事人的權益,而且一旦執行有誤,就很 難恢復;從國家立法來看,法律對此都持十分慎重 的態度,僅規定公安、稅務、海關等幾個為數不多 的行政機關有此權力,地方立法中對此也要慎重。 因此,法制委員會刪除了這方面的規定。草案第 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封存”、“扣押”,屬於行 政強制措施,目前我國法律對地方性法規設立行 政強制措施的許可權雖未作出明確的限定,但從專 利保護行政執法:的實際看,也需要一定的行政強 制措施作為執法手段,並且,行政強制措施僅是行 政機關查辦案件中採用的一種臨時性的手段,是 為行政機關作出最終的行政處理決定服務的一種 措施,這與行政強制執行同,它不是終局性的決定,當事人還可以尋求救濟,如果採取的行政強制 措施是錯誤的,也容易糾正,法制委員會認為,保 留此類臨財性的強制措施有利於加強行政執法, 不會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保留了草案 的規定,但對採取這兩類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作 了限定,以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論證中提出,草案 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海關對專利權的保護,其內容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有
關規定重複,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案件處理費 和調解費的交納,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專利 糾紛行政處理辦法》中對此已有一些具體規定,建 議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
另外,對草案的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對個別 文字進行了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 議一審後修改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 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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