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

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星雲湖的保護,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
  • 實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性質:檔案
簡介,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簡介

第二條 在星雲湖保護區範圍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星雲湖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星雲湖最高蓄水位為1722.5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為1720.8米。
星雲湖水質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星雲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星雲湖水體及星雲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
一級保護區的界線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劃定並設定界樁。

管理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對星雲湖保護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管理。
江川縣人民政府負責星雲湖的保護工作。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星雲湖保護利用規劃,逐步建立湖泊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條 星雲湖水資源調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星雲湖保護列入工作計畫,做好湖泊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防治水污染。
星雲湖保護區範圍內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星雲湖的保護工作,並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九條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星雲湖的野生動植物以及周邊的自然景觀、文化遺產、名木古樹和漁溝的保護。
第十條 星雲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玉溪市、江川縣財政預算。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依法上繳江川縣財政。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有關規費中安排一定資金,扶持保護區民眾的生產生活,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 星雲湖的水環境質量狀況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星雲湖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湖泊、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參與湖泊保護,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對在星雲湖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江川縣人民政府設立星雲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實施星雲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對星雲湖水資源、漁業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登記、檢驗漁業船舶,發放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五)發放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沿湖各鄉鎮依法履行保護職責;
(八)在星雲湖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江川縣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由江川縣人民政府擬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江川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在一級保護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第十四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
(二)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傾倒固體廢棄物,清洗有毒器具;
(三)新建排污口;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經批准的開船作業;
(六)墾荒、放牧,規模養殖和規模屠宰畜禽,丟棄畜禽屍體;
(七)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八)未經批准采撈水草;
(九)毒魚、炸魚、電魚、網箱養魚及未經批准的捕魚,向水體投放對水質有害的水生生物;
(十)圍湖造地、造田、建魚塘;
(十一)獵捕野生水禽;
(十二)毀林、毀草、挖樹根;
(十三)其他可能污染水體或者導致生態破壞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不再建蓋新的住宅,原有住戶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六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對湖泊水質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
(二)直接向入湖河道、溝渠排放污水、廢水、廢液,傾倒固體廢棄物及丟棄畜禽屍體,清洗有毒器具;
(三)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四)毀林、毀草、挖樹根;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第十七條 星雲湖漁業發展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重點發展大頭鯉(大頭魚)、星雲白魚(真白魚),人工放養鰱魚、鱅魚、青魚、鯽魚、鯉魚。
在星雲湖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經過實驗並進行科學論證,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在星雲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捕撈許可證,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區域、時限、漁具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並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捕撈許可證不得塗改、偽造、變造,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九條 星雲湖實行禁漁制度。禁漁區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劃定,在禁漁區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由星雲湖管理機構確定,禁漁期禁止一切捕撈、收購和販賣星雲湖魚類的活動。
第二十條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應當發展循環經濟,建設湖濱濕地,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廣農業標準化,鼓勵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科學施用化肥、農家肥、農藥,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垃圾和農產品附屬物,推廣旱廁,防治面源污染。
星雲湖保護範圍內應當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鼓勵使用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 星雲湖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星雲湖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其中,違反第(一)至(十一)項規定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以並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江川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其中,違反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以並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至5倍的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按非法開墾種植的陡坡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至30元的罰款,沒有毀壞樹木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星雲湖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分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阻礙湖泊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星雲湖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星雲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會議作如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過程
星雲湖位於玉溪市江川縣,與撫仙湖相通,是撫仙湖的姊妹湖。面積34平方公里,容量2億立方米,徑流面積380平方公里,是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具有灌溉、水產養殖、調洪蓄水、人畜飲用、旅遊等多種功能,對玉溪市乃至全省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雲南省星雲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6年5月實施以來,在管理和保護星雲湖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星雲湖流域社會經濟發展,人口增加,湖泊水質呈不斷惡化趨勢。徑流區有9萬畝耕地,由於大面積種植蔬菜等作物,大量施用化肥農藥,殘留物隨雨水流入湖泊。目前,徑流區人口已達20萬人,每年產生生活污水700多萬噸,生活垃圾6萬噸。全縣有規模養殖場250家,年養生豬近100萬頭,產生糞便9萬噸,相當一部分隨雨水進入星雲湖。湖泊水質從1993年的Ⅲ類降為劣Ⅴ類,藍藻每年都爆發。星雲湖位於撫仙湖上游,每年有大約4000萬立方米的劣Ⅴ類水通過隔河流進撫仙湖,對撫仙湖造成嚴重污染。為截斷星雲湖污水對撫仙湖的污染,2005年國家發改委批准實施星雲湖、撫仙湖出流改道工程。這項工程的任務是保護撫仙湖水質水環境,有條件地逐步改善星雲湖水質,合理配置玉溪市水資源。根據工程設計調度運行方案,需要適當降低星雲湖最低運行水位。因此必須對原條例中法定水位進行調整。多年來,星雲湖一直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管理機構承擔起湖泊保護職責,直接影響到湖泊的保護工作,原條例對管理機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江川縣準備設立星雲湖管理機構,對星雲湖實施統一管理。由於需要對原條例內容作較大修改,因此,重新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去年省人代會上,玉溪代表團陳志芬等11名代表聯名提出了修訂雲南省星雲湖管理條例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列入2007年立法計畫。主任會議責成環資工委牽頭修訂,我委會同省水利廳、省環保局、玉溪市及江川縣人大、政府,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起草了《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到玉溪徵求了市縣兩級的意見,又分別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座談會,聽取修改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7月18日環資工委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和說明。
二、幾個主要問題
(一)條例名稱
星雲湖水質污染日益嚴重,有關部門和專家認為,在加強管理的基礎上,應當更加重視保護水體和污染治理工作,所以將條例名稱改為《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
(二)水位
原條例規定星雲湖最高運行水位為1722.5米,最低運行水位1721.5米。為了確保星雲湖撫仙湖出流改道工程順利實施,搞好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經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和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審定,省水利廳提出將星雲湖最低運行水位下降0.7米,調整為1720.8米,最高運行水位1722.5米保持不變。
(三)保護範圍
星雲湖徑流區380平方公里為保護範圍,涉及江川縣4個鄉鎮、48個村民委員會,人口達20萬人,他們的生產生活對水質保護有直接影響。《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星雲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星雲湖水體及星雲湖最高運行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對一級保護區進行更加嚴格的管理。
(四)管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精神,為解決星雲湖無綜合管理機構等問題,《條例(草案)》決定以地方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星雲湖管理機構負責湖泊保護管理工作,並在一級保護區內集中行使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同時,依法設定公安機構,維護湖泊治安。
(五)水污染防治
為了遏制住星雲湖水質繼續惡化的趨勢,《條例(草案)》規定,星雲湖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建立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現有污染物排放要處理達標。突出農村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在一級保護區內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戶應當逐步搬遷;並禁止規模養殖和規模屠宰畜禽;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項目等行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調整結構、扶持流域發展、防治水污染方面的責任,徑流區集鎮要建立垃圾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鼓勵通過發展生態農業,科學施肥,推廣沼氣池、節能灶等農村替代能源,扶持徑流區民眾修建和改造畜圈、廁所等減少面源污染的措施。另外,《條例(草案)》還針對星雲湖的特點,規定了禁漁制度,突出了對引進外來物種的限制,並對自然景觀、名木古樹的保護。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該條例的必要性、可行性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草案的條文表述簡明扼要,草案規範的內容重點突出,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與環資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論證會,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
9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星雲湖保護的原則在順序上進行必要調整,並增加“全面保護”的原則,以加強星雲湖的保護工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對條例作了相應的修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星雲湖保護的經費保障、使用方面,應當把草案中涉及的有關內容合併後單列一條,並增加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上繳財政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將草案第六條第三款的部分內容和第八條第二款的內容進行了合併,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條,即“星雲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玉溪市、江川縣財政預算。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依法上繳江川縣財政。”;“玉溪市、江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有關規費中安排一定資金,扶持保護區民眾的生產生活,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水質狀況公告制度方面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中規定了“星雲湖的水環境質量狀況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將草案第十六條分為兩款,修改為“星雲湖漁業發展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重點發展大頭鯉(大頭魚)、星雲白魚(真白魚),人工放養鰱魚、鱅魚、青魚、鯽魚、鯉魚。”;“在星雲湖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經過實驗並進行科學論證,由江川縣人民政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一些文字修改,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必要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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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星雲湖,是撫仙湖的姊妹湖,具有灌溉、水產養殖、調洪蓄水、人畜飲用、旅遊等多種功能。近年來,隨著星雲湖流域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增加,湖泊水質呈不斷惡化趨勢,湖泊水質從1993年的Ⅲ類降為劣Ⅴ類。去年省人代會上,玉溪代表團的陳志芬等11名代表聯名提出了修訂雲南省星雲湖管理條例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列入今年立法計畫,並責成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會同省水利廳、省環保局、玉溪市及江川縣人大常委會、政府,起草了《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草案)》,提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提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草案)》,對星雲湖的保護範圍,管理機構、水污染防治等作了明確規定。規定星雲湖水體及星雲湖最高運行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範圍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
在一級保護區內集中行使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戶應當搬遷,禁止規模養殖和規模屠宰畜禽;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項目等行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作物。規定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調整結構、扶持流域發展、防治水污染方面的責任,徑流區集鎮要建立垃圾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鼓勵通過發展生態農業,科學施肥,推廣沼氣池、節能灶等農村替代能源,扶持徑流區民眾修建和改造畜圈、廁所等減少面源污染的措施。另外,條例草案還針對星雲湖的特點,規定了禁漁制度,突出了對引進外來物種的限制,並強調了對自然景觀、名木古樹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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