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旨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21日審議通過並公布,共七章四十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2018年9月2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號)
《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2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生物多樣性,是指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含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三個層次。
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物多樣性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持續利用、公眾參與、惠益分享、保護受益、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資源利用效率高、對生物多樣性影響小的綠色生產方式,防止、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對生物多樣性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採取低碳、循環、節儉的綠色生活方式,自覺抵制損害生物多樣性的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促進綠色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環境友好型的生物資源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建立完善生物產業科學、有序發展的激勵機制,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及當地民眾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保護知識、利用技能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省、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規劃時,應當與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畫銜接,分析、預測、評估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的影響,提出預防或者減少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編目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物物種名錄、生物物種紅色名錄和生態系統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生物物種名錄、生物物種紅色名錄和生態系統名錄應當根據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情況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納入職能職責,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與基礎設施建設,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前款所稱相關自然保護地包括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重要濕地、世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以及其他依法劃定的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區域。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聯合執法機制,根據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損害者擔責、保護者得到補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投入力度,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基礎設施、能力建設等。
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協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信息共享、預警預報、應急處置、協同聯動等工作機制。
支持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科學研究與相關技術的交流,建立跨境保護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項目合作和人才培養。
第三章物種和基因多樣性保護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生物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的保護,完善就地保護、遷地保護、離體保存相結合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和保護網路,對珍稀瀕危物種、極小種群物種實施搶救性保護,對雲南特有物種和在中國僅分布於雲南的物種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緣種、家畜家禽近緣種的就地保護;珍稀、瀕危等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按照許可權依法建立相關自然保護地。
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地)、原生境保護小區(點),劃定禁獵(漁、采、伐、牧)區,規定禁獵(漁、采、伐、牧)期等形式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畫建設完善植物園、樹木園、繁育中心、野生動物馴養基地等遷地保護網路和種質資源庫、動物細胞庫、畜禽基因庫等離體保存設施。
鼓勵和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參與有關保護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及其他負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物資源及其產品市場供求異常變動的,應當及時通報林業、農業等生物資源管理部門。林業、農業等生物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評估市場變動對野生生物資源的影響,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加強監管,防止野生生物資源遭到破壞。
第二十二條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收集、科學研究和生物技術開發等活動,不得影響野生生物種群的遺傳完整性。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不得損害人類健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不得對當地社會生產、生活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三條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對野生生物物種進行採集、收購、野外考察或者攜帶、郵寄出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試驗。
第二十五條禁止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外來物種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林業、農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現場勘查,確認為本行政區域內新出現的外來入侵物種的,應當及時處置,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相鄰地區。
接到報告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有能力認定或者處置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轉報具有認定和處置能力的部門。具有認定和處置能力的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外來入侵物種和野生生物疫源疫病開展系統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等工作,並結合職責建立生態風險預警和應急回響機制,開展外來入侵物種和野生生物疫源疫病防治。
第四章生態系統多樣性保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依法建立相關自然保護地,建立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劃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並向社會公布。
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應當以加強保護為目的,並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開發自然資源,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重要生態系統破壞、損害重要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境的,應當制定專項保護、恢復和補償方案,納入環境影響評價。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自然資源開發,應當評價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並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對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經濟、社會價值以及本省特有的生態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制定修複方案,進行治理和恢復。
修複方案應當包括治理和恢復的內容、方式、期限,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採取封閉保護措施。
第五章公眾參與和惠益分享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許可權依法公開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單位、個人使用再生產品、替代產品和其他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產品,減少對野生生物資源的依賴。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林業、農業、衛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傳統知識、方法和技能的調查、收集、整理、保護。
鼓勵涉及生物多樣性利用的民族傳統知識、技能依法申請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報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等,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利用的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套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產生的經濟效益。研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減貧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促進地方政府及基層民眾參與分享生物多樣性惠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畫沒有編制,或者在編制中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變更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畫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在自然保護區擅自引入外來物種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物種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態系統,是指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們的非生命環境作為一個生態單元互動作用形成的一個動態複合體;
(二)惠益分享,是指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生物遺傳資源等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而產生的惠益,包括貨幣和非貨幣惠益、科技成果、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
(三)生物物種名錄,是指有關生物多樣性科研權威機構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遵照公認的生物分類學體系和數據標準,對一個區域或者類群的生物物種進行核實和整理,並經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物種數量及其名單;
(四)生物物種紅色名錄,是指有關生物多樣性科研權威機構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遵照國際上公認並廣泛使用的方法和標準,根據物種瀕危狀況對一個區域的每一個生物物種評定相應的瀕危等級,並經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物種瀕危狀況及其名單;
(五)生態系統名錄,是指有關生物多樣性科研權威機構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遵照國際上公認並廣泛使用的方法和標準,對一個區域的生態系統進行核實和整理,並經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生態系統名單;
(六)離體保存,是指利用現代技術,尤其是低溫、超低溫冷凍技術,將生物體的一部分,包括種子、胚或者胚胎、組織、細胞、脫氧核糖核酸(DNA)等進行長期儲存,以保存物種的種質遺傳資源;
(七)極小種群物種,是指分布地域狹窄或者呈間斷分布,長期受到外界因素脅迫干擾,呈現出種群退化和數量持續減少,種群及個體數量都極少,已經低於穩定存活界限的最小生存種群,而隨時瀕臨滅絕的野生動植物種類;
(八)生境,是指生物體或者生物群體自然分布地方或者地點;
(九)生物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者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不包括人類遺傳資源);
(十)外來物種,是指過去或者現在本自然保護地內無自然分布的物種、亞種或者以下的分類單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繼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者繁殖體;
(十一)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在當地的自然或者半自然生態系統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可能或者已經對生態環境、生產或者生活造成明顯損害或者不利影響的外來物種;
(十二)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是指根據物種的豐富和珍稀瀕危程度、生態系統類型的代表性以及區域的不可替代性而劃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點和關鍵區域。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安排,省環境保護廳起草了草案送審稿。省法制辦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規定,書面徵求了各州市、省直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法律顧問以及有關企業意見,組織召開了立項論證會、部門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邀請國家有關知名專家學者來昆進行了專題諮詢,與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開展了立法協商,兩次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兩次組織對部門不同意見進行專題協調,先後赴臨滄市雙江縣、滄源縣和迪慶州香格里拉市、維西縣開展了立法調研。經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報批稿,報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7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生態安全和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雲南屬於全球34個物種最豐富的熱點地區之一,生物多樣性資源位居全國之首。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是全面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抓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時提出的“一個跨越”“三個定位”“五個著力”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我省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著力點,對我省努力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和提升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既利當前、更惠長遠,關係人民福祉、關係民族未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先後出台了《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西雙版納約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滇西北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若干意見》《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畫(2012—2030年)》等綱領性檔案。在地方立法方面,近年來《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等專項立法從不同角度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我省建設國家重要的生物多樣性寶庫和西南生態安全螢幕障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管理依據不足,對未納入珍稀瀕危有關名錄或者尚未發現其經濟價值的生物物種和有關生態系統實施保護的管理依據還不夠明確;二是管理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調查、監測、評估和外來物種管理、建設項目審批等方面的管理依據較為零散,整體統籌不夠,缺少能夠普遍適用的制度支撐;三是我省在長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中積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需要上升為地方立法予以規範。為此,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雲南省全面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實施方案》等重要檔案和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意見要求,結合我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需要,制定《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刻不容緩。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共7章41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物種和基因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多樣性保護、公眾參與和惠益共享、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關於生物多樣性的概念
1992年我國正式加入了《生物多樣性公約》。2010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第126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畫(2011—2030年)》對生物多樣性進行了較為明確的定義: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括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三個層次。從立法層面來說,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均有“生物多樣性”的表述,從這些法律法規審查機關正式發布的釋義來看,國家立法中“生物多樣性”的含義和國務院對“生物多樣性”的定義基本一致。經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省環境保護廳共同研究,我們認為這個定義是準確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因此,在本次立法中沿用了此定義。
(二)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管理體制
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涉及大氣、水、土地、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諸多要素。由於保護對象的複雜性,單一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協調其他有關部門有效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需要明確牽頭部門實施綜合管理。在此情況下,我們根據省環境保護廳“三定”方案關於“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的規定,並參照《自然保護區條例》設定的管理模式,在草案中明確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綜合管理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其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的綜合管理,主要體現在編制規劃、完善制度、數據共享、重點區域劃定等方面起到統籌和牽頭的作用,並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及本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綜合監管;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分部門管理,主要體現在林業、農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分別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職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保護工作。這種管理機制既有利於加強綜合管理,又有利於發揮有關部門的積極符合我省當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實際需求。
(三)關於具體保護措施
1.政府的監督管理責任方面。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承擔主體責任,主要從規劃編制、制度完善、技術研發、生物產業發展、宣傳教育等方面,較為全面地釐清了各級政府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2.物種和基因多樣性保護方面。草案以“就地保護”“遷地保護”“離體保存”等3項對物種和基因的最有效的保護措施為切入點,從建立保護網路、編制物種名錄、規範生物遺傳資源收集研發活動、避免生物多樣性資源流失、規範外來物種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並設定了管理制度。這樣的制度設計在儘可能避免與現有法律法規簡單重複和部門職能交叉的前提下,對物種和基因建立了較為全面和合理的保護制度,有效補充了有關專項立法的管理短板。
3.生態系統多樣性保護方面。草案主要從區域保護的角度對生態系統多樣性的保護工作進行了規範,主要體現在依法建立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劃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和生態保護紅線;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內開展建設進行限制;對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有關生態系統,制定修複方案,進行治理和恢復等方面。
此外,草案還在公眾參與、惠益共享、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第十二屆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17年10月9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環資工委提前介入了條例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收到議案後,及時在雲南網和雲南人大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向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和32個省級相關部門、科研院所及專家書面徵求了意見。2018年3月,分別召開了省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在昆的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領導參加的論證會。環資工委對收集到的修改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的梳理,並與省環境保護廳、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交換意見。在此基礎上,4月16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資源是雲南省的寶貴財富,也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競爭力。雲南省國土面積僅占全國的4.1%,卻擁有除海洋和沙漠以外,從熱帶到寒帶的各種生態系統類型,各類物種種數、國家重點保護的物種種數均接近或超過全國的50%,居全國之首。雲南不僅是全國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省份,更是全球34個物種最豐富且受到威脅最大的生物多樣性熱點地區之一。我省通過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依法推動解決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的生態系統結構破壞嚴重、物種瀕危和喪失程度加劇、遺傳資源流失嚴重、外來入侵物種威脅加大等難題,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為了全面貫徹和落實中央和省委有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等檔案要求,省環境保護廳於2011年起就啟動調研和起草工作。2017年列入了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這項立法工作受到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和環境保護部的高度肯定,認為雲南率先在全國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的立法,生物多樣性保護走在全國前列。
環資工委認為,制定《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既是推動雲南生物多樣性保護和資源利用的客觀需要,也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建設新思想新理念,落實省委“堅決打好打勝污染防治攻堅戰,讓七彩雲南的天更藍、水更清、山更綠,人與自然更和諧”精神,主動融入國家發展戰略,守護國家戰略核心資源,鞏固西南生態安全螢幕障,把雲南建設成為全國生態文明排頭兵的重要舉措。
二、主要修改意見
環資工委在審議中,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提出以下補充修改建議:
(一)黨的十九大報告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為科學把握、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係提供了基本遵循。我委認為條例要充分體現這一基本方略。建議將第一條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修改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立法目的。
(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關於正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關係的要求,條例要體現“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不能把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割裂開來,更不能對立起來”的精神。
(三)有的委員和專家認為,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發展政策和規劃時,從經濟發展角度考慮多,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科學評估少,存在生態安全隱患問題。各地在編制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考慮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減少不利後果。建議完善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四)有的部門和專家認為,我省一些地方外來物種引入對本地生物多樣性存在入侵風險。條例(草案)僅規定不得擅自向自然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應當擴大限制範圍。建議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
(五)省級有關部門認為建設項目依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將生物多樣性評價納入其中,不用單獨編制生物多樣性檔案。建議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評價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內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依法批准。”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和表述內容作了修改完善。
條例(草案)經過了較充分的調研、論證工作,在生物多樣性概念、管理體制、具體保護措施等方面提出了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條文,已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了“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即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含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3個層次。《條例》規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持續利用、公眾參與、惠益分享、保護受益、損害擔責的原則。
《條例》以“就地保護”“遷地保護”“離體保護”這3種最有效的保護措施為切入點,圍繞建立保護網路、編制物種名錄、規範生物遺傳資源收集研發活動、避免生物多樣性資源流失、規範外來物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設定管理制度,其中專門強調,對雲南特有物種和在中國僅分布於雲南的物種實施重點保護。同時,嚴禁擅自向自然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如有違反最高可處以15萬元罰款。
在具體保護措施方面,《條例》明確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綜合管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分部門管理配合的管理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在規劃編制、制度完善、數據共享、重點區域劃定等方面起統籌牽頭作用,並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綜合監管。
《條例》明確,各級政府應支持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科學研究與相關技術的交流,建立跨境保護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項目合作和人才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