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14年2月13日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14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已由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4年2月13日審議通過,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5月29日審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拉市海高原濕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拉市海高原濕地是指拉市海、文海、吉子水庫、文筆海水庫及其周邊的沼澤、濕草甸、泉眼、河道、主要入湖河流源頭和入湖河口等自然形成或者人工建設的,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區域。
第四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總面積6523公頃,劃分為核心區、季節性核心區、實驗區。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
按照拉市海高原濕地總體規劃劃定,設立界標,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的重點保護對象是:中華秋沙鴨、黑鸛、白頭鶴、黑頸鶴、灰鶴、大天鵝和野生海菜花等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植物。
第六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全面保護、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在年度財政預算內安排,專項用於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水利、農業、旅遊、拉市海景區管理委員會、森林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拉市海高原濕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隸屬於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協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擬定拉市海高原濕地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拉市海高原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評價,編制拉市海高原濕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建立拉市海高原濕地資源資料庫和濕地檔案;
(四)配合相關部門對拉市海高原濕地開展科學研究,並推廣套用科技新成果;
(五)會同相關部門對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可以在當地民眾中聘請協管員,協助做好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濕地科學研究和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建設人工濕地,並採取退耕還濕、退塘還濕、疏浚清滯等措施,對功能退化的濕地進行修復。
第十三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拉市海高原濕地周邊社區垃圾收集清運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和垃圾流入湖區。
第十四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資源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開發利用拉市海高原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拉市海高原濕地總體規劃,維護拉市海高原濕地生態平衡,並不得破壞拉市海高原濕地資源再生能力。
第十五條 每年十月的第一周為愛鳥護鳥宣傳周。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愛鳥護鳥宣傳周期間應當組織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在拉市海高原濕地核心區和季節性核心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置畜禽屍體,堆放、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二)擅自打撈、採集、收購野生海菜花等國家二級保護的水生植物;
(三)非法捕撈和網箱養魚,以及炸魚、電魚、毒魚;
(四)使用燃油機動船隻從事捕魚、航運、旅遊活動;
(五)圍湖造田、圍湖養殖或者以其他方式縮小水域面積;
(六)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環境;
(七)擅自新建、改建、擴建與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八)挖沙、採石、取土、挖塘、填埋濕地;
(九)擅自擺攤設點和搭設帳篷;
(十)移動、侵占、破壞界樁、界標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
(十一)建設危害候鳥安全、污染環境、破壞環境或者景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第十七條 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捕撈業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時限、漁具、網具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原因需要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繳納保護管理費。
保護管理費應當專項用於拉市海高原濕地野生動物和植物的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經管理機構審核,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環湖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善沿湖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並支持沿湖村社發展生態旅遊,增加當地居民收入。
第二十一條 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符合自治縣生態旅遊規劃的,可以開展觀鳥、休閒等生態旅遊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在拉市海高原濕地發展濕地植物,改善濕地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野生動物對農作物造成損失的,經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評估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採集標本、拍攝影片等活動,應當經管理機構批准,並提交考察、拍攝等成果副本。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拉市海高原濕地核心區和季節性核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棄置畜禽屍體,堆放、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打撈、採集、收購野生海菜花等國家保護植物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非法捕撈和網箱養魚,炸魚、電魚、毒魚的,沒收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燃油機動船隻從事捕魚、航運、旅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圍湖造田、圍湖養殖或者以其他方式縮小水域面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和獵獲物,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保護管理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挖沙、採石、取土、挖塘、填埋濕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擺攤設點和搭設帳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移動、侵占和破壞界樁、界標和其他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建設危害候鳥安全、污染環境、破壞環境或者景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529(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