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於2013年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號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環境保護
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3年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濕地的保護,恢復和發揮濕地功能,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的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喜濕生物生長、具有生態服務功能,並經過認定的區域。
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第四條
濕地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協調機制,並將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旅遊、教育、科技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鼓勵開展濕地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技術推廣工作,提高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和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或者開展濕地保護和恢復活動。

規劃和認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濕地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的結果科學編制,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省級重要濕地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承擔濕地保護和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濕地保護機構)組織編制;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重要濕地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般濕地保護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專項調查,並將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重要濕地範圍的認定、濕地動植物保護名錄的擬定、濕地資源的評估和利用、濕地生態補償和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及評審意見。
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農業以及氣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重要濕地標準和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一般濕地的認定和公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級重要濕地認定和公布的程式執行,經認定的一般濕地名錄應當報州(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認定並公布的濕地應當設立界標,標明濕地範圍;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界標由州、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立,一般濕地的界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設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界標。
第十六條
經認定並公布的濕地,可以採取建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並根據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特徵進行分區管理。

保護和利用

第十七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保護機構,濕地保護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實施濕地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協調濕地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科研以及濕地知識的普及等工作;
(三)依法實施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濕地違法行為;
(四)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需要,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補助、委託管理、定向援助、產業轉移、社區共管等方式,加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保護與恢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發展生態農業,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污染,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並組織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對退化的濕地採取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補水等措施進行恢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統籌協調區域或者流域內的水資源分配過程中,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建立濕地補水機制,定期或者根據恢復濕地結構和功能的需要有計畫地採取措施進行濕地生態補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確定並公布濕地禁建區、限建區、禁伐區、禁獵區(期)、禁漁區(期)、禁採區(期)、禁牧區(期)。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試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外來物種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其有害的,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四條
因防治疫源、疫病向濕地施放藥物的,實施單位在開展工作前應當通報所在地濕地保護機構,共同採取防範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破壞。
第二十五條
除搶險、救災外,在濕地取水或者攔截濕地水源,不得影響濕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不得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
第二十六條
濕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三)傾倒、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
(四)擅自挖砂、採石、取土、燒荒;
(五)採礦、採挖泥炭;
(六)規模化畜禽養殖;
(七)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
(八)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
(九)亂扔垃圾;
(十)製造噪音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十一)擅自獵捕野生動物;
(十二)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第二十七條
濕地資源利用包括科學研究、旅遊、濕地動植物產品生產等活動。
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並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對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造成破壞。
第二十八條
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許可制度。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濕地保護規劃,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開發利用經營者。獲得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濕地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擅自轉讓濕地資源經營權。擅自轉讓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濕地資源經營權。
第二十九條
因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污染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隊伍建設,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資源監測站(點)網路,開展監測工作。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濕地資源保護、管理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發布濕地資源狀況公報。
第三十三條
在濕地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濕地保護機構同意:
(一)科學考察、採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
(二)擺攤設點、搭建帳篷;
(三)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第三十四條
濕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在濕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與濕地的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六條
濕地保護機構應當建立濕地生態預警和預報機制,根據濕地承載能力和對資源的監測評估結果,採取措施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遊客數量。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濕地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拆除;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九、十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被稱為全球三大自然生態系統,具有保持水土、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功能。我省濕地具有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功能突出、類型複雜多樣、生物多樣性豐富、生態景觀壯麗、生態系統脆弱等特點。近年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臨許多困難,保護意識不高,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濕地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濕地執法薄弱等問題亟待解決。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妥善解決濕地保護與利用中的問題,儘快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這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按照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省林業廳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規定,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專家論證會,政協立法協商會,上網公開徵求意見,赴外省考察學習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社會各界和專家的意見、建議,經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並與有關部門協商後,對條例草案送審稿作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批稿,在報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後,已經2012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54條,分別為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基本上涵蓋了我省濕地保護與管理的各項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管理體制和機制,確立了濕地的規劃和認定製度,突出了嚴格保護的主題,規範了濕地開發利用行為,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體例比較完整,內容比較全面,依據比較充分,符合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較強的適用性,符合我省實際。主要內容為:
(一)進一步明確了濕地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50號)檔案中提出的:“要認真堅持和逐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管理體制,各級林業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發揮各自的優勢,團結協作做好相關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和林業廳“三定方案”的規定,針對目前我省濕地保護機構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權不夠明確,難以對濕地進行有效管理的實際,為保證濕地保護和管理落到實處,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對濕地保護機構及其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即: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保護機構,濕地保護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或者業務指導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貫徹濕地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實施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濕地違法行為;(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協調濕地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和科研、科普等工作;(三)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建立了濕地規劃和認定製度
為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應當建立濕地資源調查、規劃編制和認定製度,按照國辦發〔2004〕50號檔案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建立了濕地規劃編制制度、濕地認定製度,明確了濕地規劃的編制主體、審批和變更程式等相關內容。第十二條明確了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科學編制,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與此同時,在第十五條中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濕地及保護範圍的認定、濕地動植物保護名錄的擬定、濕地資源評估和利用、濕地生態補償、濕地生態補水等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及保護評審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了省林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重要濕地標準和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三)設定了濕地資源利用行政許可制度
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立法精神規定,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實行許可制度。設定這一許可制度,有利於合理配置濕地資源,提升濕地資源的利用價值,從制度設計上規範和引導保護與開發行為,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由於行政許可制度涉及的配套措施較多,因此本條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以便更具可操作性。
(四)細化了法律責任
目前國家還未出台有關濕地保護方面的法律,全國也僅有14個省區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規。考慮到對違法行為處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處罰許可權,參考與濕地資源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外省已經出台的濕地保護法規,對圍墾、占用濕地,在濕地保護範圍內非法挖沙、採石、取土、燒荒、採礦以及超標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具體的處罰標準。這些處罰沒有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與農工委及時進行了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分別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與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共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目前國家清理各類表彰和獎勵項目的要求,建議刪除表彰和獎勵條款。經研究論證,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關於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農工委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即“在濕地範圍內開展科學考察、採集標本、拍攝影片等活動,應當經濕地保護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規定加重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經研究論證,刪除了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規定,並將該條的其他內容併入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為了防止對濕地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應當建立濕地生態預警和預報機制。經研究論證,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了相應的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農工委提出,條例草案對個別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幅度過大,可能會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時,對處罰的表述過於分散,不利於操作。經研究論證,一是對條例草案中罰款幅度進行了縮減;二是合併了相關條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農工委提出,條例草案有些條款規定過“虛”,缺乏實質性內容,可以進一步精簡、完善。經認真梳理和研究,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九、二十二、四十、四十一條。經過合併和刪減後,條例草案由原來的五十四條精簡為四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農工委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農工委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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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雲南第一部規範濕地保護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分《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42條,解決了雲南在濕地保護過程中,部門管理職責、濕地規劃和認定、濕地保護資源利用許可、濕地管理法律責任細化四方面的問題。
《條例》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依據《條例》,雲南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採取建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並根據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特徵進行分區管理。
《條例》要求,雲南省人民政府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重要濕地範圍的認定、濕地動植物保護名錄的擬定、濕地資源的評估和利用、濕地生態補償和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評審意見。
《條例》明確了在濕地範圍內,禁止擅自新建建築物,擅自改變濕地用途,傾倒或堆置廢棄物,擅自挖砂、採石、取土、燒荒,擅自獵捕野生動物,非法捕撈水生生物等12種違法行為。違者將承擔最高50萬元罰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在濕地範圍內進行科學考察、採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擺攤設點、搭建帳篷,設定、張貼商業廣告等活動,必須經過相應濕地保護機構同意,否則將處以最高5萬元罰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目前,雲南有天然濕地39.2萬公頃,有大山包、拉市海、碧塔海、納帕海等4處國際重要濕地,有紅河哈尼梯田、洱源西湖、普洱五湖和普者黑等4處國家濕地公園,設立了17處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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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密集、濕地類型多樣的雲南省,日前頒布《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對“地球之腎”——濕地進行嚴格保護。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宣布,《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濕地範圍內的禁止行為,如擅自新建建築物,擅自改變濕地用途,傾倒或堆置廢棄物,擅自挖砂、採石、取土、燒荒規模化養殖畜禽,擅自獵捕野生動物,非法捕撈魚類等,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條例》還規定,在濕地範圍內進行科學考察、採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擺攤設點、搭建帳篷,設定、張貼商業廣告等活動,必須經過相應濕地保護機構同意,否則也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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