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區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洱海流域濕地的保護管理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洱海流域濕地的保護管理,根據《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洱海流域濕地是指洱海、西湖、茈碧湖、海西海等重要濕地,以及由大理市、洱源縣組織修復的自然和人工濕地。其具體範圍由相關縣市人民政府依據保護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管理範圍由保護管理機構設立標識。
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州、縣市農業、環保、洱海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做好洱海流域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具體履行《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第十條和《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規定的職責和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第六條在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範圍內,除禁止《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放牧、燒烤、野炊等破壞濕地環境的活動。
第七條利用洱海流域濕地資源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向本行政區域內縣市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市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徵求縣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濕地。經批准臨時占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滿後應當恢復濕地生態環境,並由審批機構組織驗收。
第九條洱海流域濕地應當採取自然或近自然恢復措施,實施搶救性修復,以開展生態旅遊、種植經濟水生植物等方式,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參與濕地的保護建設和運營管理,建立運營管理和建設、保護、投入的長效機制。
第十條根據權屬不同,經所有權人同意征(租)用或自願捐贈後方能開展退化濕地修復。按相關補償標準徵用後的濕地所有權為國有,用途為生態濕地;租用的濕地所有權不變,用途為生態濕地。濕地的年租費按當年租用濕地種植農作物(或養殖水產品)市場標準折算,簽訂租用協定,明確權利義務關係。
租用的濕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徵收。
第十一條大理蒼山、洱源馬耳山和羅坪山為洱海濕地水源涵養林區。縣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政策,積極開展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
洱源縣人民政府和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加強西湖西部面山、東湖東部面山、茈碧湖東部面山和洱海東岸面山等生態脆弱區域的造林綠化工作,提升水源涵養功能。
第十二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洱海流域濕地保護管理和宣傳教育,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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