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外來投資是指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直接投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
  • 時間:2006年3月31日
  • 目的:促進外來投資
  • 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活動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

條例全文

(200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來投資,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外來投資者,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稱為外來投資企業。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進外來投資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促進外來投資的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外來投資的協調、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或者招商引資部門按照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外來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外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的有關政策外,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的優惠政策。
外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採取虛假投資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外來投資待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外來投資企業和招商引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招商引資成功的推介入給予獎勵。
第二章 投資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禁止投資的領域及項目外,均允許外來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
鼓勵外來投資者投資下列領域:
(一)菸草配套產業、礦產業、電力產業、生物資源創新產業、旅遊產業;
(二)農業產業、林業產業;
(三)高新技術產業、信息產業;
(四)文化產業;
(五)教育、衛生事業;
(六)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
省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外來投資規劃適時調整鼓勵的投資領域和投資項目,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鼓勵外來投資企業利用雲南的區位條件,參與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建設、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等國際區域合作的貿易、投資活動,以及國內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有關活動。
鼓勵跨國公司來本省投資。
第十條 鼓勵外來投資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交流與合作,發展科技型企業或者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第十一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依法建立獨資或者合資的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擔保機構等。
鼓勵外來資本參與國有企業的改革與重組。
第十二條 外來投資者可以根據其具備的法定條件採取下列投資方式或者種類:
(一)獨資、合資、合作、合夥經營;
(二)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參與投資;
(三)加工貿易;
(四)以建設-運營-轉讓和轉讓-運營-轉讓等多種融資方式參與項目建設;
(五)以參股、控股、聯營、兼併、收購、租賃、託管、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企業的改制、改組、改造;
(六)設立企業總部、企業地區總部、研發中心。
第三章 政府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外來投資企業創造優良的投資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誠實信用,簡化對外來投資事項的行政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保障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外來投資的土地、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發揮招商引資基地的示範、輻射作用。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招商引資、經濟合作及區域合作。
省外來投資服務中心應當為外來投資活動提供集中、便捷、高效的服務。
外來投資公共信息服務網路應當及時刊載投資政策、產業發展規劃、投資領域和投資項目、合作項目等信息。
第十五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審批。
商務部門應當為外來投資企業產品進出口、參與國際貿易提供指導和幫助,並對外來投資企業到境外投資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外來投資者進行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等部門應當引導外來投資活動,為外來投資企業辦理有關的核准和備案事項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和當地財力狀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促進外來投資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共同做好外來投資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外來投資的統計制度和評價辦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國內的外來投資企業發起組建的商會、聯合會、促進會的登記、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負責國內的外來投資企業發起組建的商會、聯合會、促進會的業務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外來投資企業的需要,在提供人才交流、人事代理、職稱評定、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服務時,應當與本省其他企業同等對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措施,保障外來投資者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訊管理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促進外來投資的宣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提出的有關執法和服務方面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時限辦理;沒有規定時限的,應當在15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外來投資企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海關、公安等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投資企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維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外來投資企業的資質評審、經營許可權審批以及項目招標、業務承接等方面,應當與本省同類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外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當與本省同類企業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依法上市或者重組省內上市公司的,應當在費用減免、債務剝離、優質資產注入和富餘職工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及其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應當受理、調查和處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者和相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應當建立轉辦制度。在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者受理其投訴時,對涉及本部門職責以外的事項,應當按照轉辦制度的規定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結果應當答覆交辦者並告知外來投資企業。
第四章 社會支持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營造良好的外來投資環境。
第三十一條 中介組織應當創造條件開展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水、電、氣等公共事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將外來投資企業的需求納入同行業、同區域的計畫安排。
第三十三條 各類教育機構(學校)應當依法維護外來投資者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外來投資企業的工會工作,促進外來投資企業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來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拓寬外來投資企業的融資渠道。
第五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應當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保護外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工作納入工作責任制,及時、公正地查處侵害外來投資企業權益的案件。
第三十八條 司法機關應當對涉及外來投資企業權益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處理,公正司法,維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並及時查處對外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以及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外來投資企業有權決定參加、接受或者拒絕各類評比、表彰、捐贈、贊助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沒有法律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責令銀行劃轉或者凍結外來投資企業及投資者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的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或者其他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外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四十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生產經營活動遭受重大損失的,在各種救濟、救助方面,享受與本省同類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提出的有關執法和服務方面的問題,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外來投資企業採取虛假投資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外來投資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榮譽稱號的,由表彰獎勵機關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和完善促進外來投資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外商投資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認真貫徹實施對外開放政策,全面對內對外開放,積極引進外來資本,促進了雲南經濟社會的發展。從1984年我省引進第一家外商企業到2004年止,全省累計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580多家,實際利用外資15.33億美元。從1980年開展國內招商引資至2004年止,完成13000多個項目,引進省外到位資金570多億元人民幣。在取得明顯成績的同時,我省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也還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是我省利用外資的主要指標長期處於西部地區的中等水平,實際利用外資每年只占全國總量的3‰左右,引進省外到位資金每年僅占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8%左右,2004年最高也只占到12%;二是一些部門和單位服務意識較差,辦事效率低下,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三是一些地區、企業事業單位對引進外資工作重視不夠,全民動員、全社會參與招商引資的氛圍尚未形成。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省進一步擴大開放和引進外來資本工作的發展。
1998年9月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了《雲南省外商投資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原條例對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政機關和有關服務機構的行為,促進外商投資工作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近年來,隨著我省對內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原條例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外來投資促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原條例的適用範圍較窄,僅限於外商投資領域,與省委、省政府全方位對內對外開放的發展思路有一定差距;二是原條例規定的執法主體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在機構改革中已被撤銷;三是原條例中缺乏鼓勵外來投資的範圍、方式的規定;四是原條例對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的規定較少。
為了從制度建設上解決上述幾方面的問題,促進外來投資,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外來投資環境,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必須儘快制定《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2001年,省人大財經委和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政府原經協辦主要領導帶隊,在北京組織召開了有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國務院11個部委參加的立法諮詢會,在充分聽取有關領導、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決定起草內外資合一的促進條例。2002年省經協辦、省外資辦合併為省經合辦。2003年《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正式列入省政府立法計畫。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的安排,省經合辦起草了《雲南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初稿)》,在廣泛徵求省級有關部門、各州市、部分企業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條例(修改稿)。之後,省人大領導帶隊,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到周邊國家、省外進行了立法考察學習。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條例(送審稿)。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傳送全省各州市、省級有關部門、部分管理相對人徵求了意見;在曲靖市麒麟區召開了有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召開了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並多次協調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法學專家、經濟學專家和立法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在雲南省政府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並經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外來投資主體
原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鼓勵外商在本省投資,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對內開放,積極開展與全國各省區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合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全方位對外開放的要求,把我省的對內開放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應當將原條例中鼓勵投資的主體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上增加國內省外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因此,條例(草案)對外來投資的含義作了明確界定,即外來投資是指國外、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省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直接投資(第二條)。
(二)關於投資範圍
投資範圍是投資活動的重要環節和投資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使經過實踐檢驗具有促進作用的政策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條例(草案)吸納了我省近幾年來行之有效的一些政策,作出五項規定:一是規定了除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外,均允許外來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投資(第九條);二是規定了鼓勵外來資本投資的七個領域,包括五大支柱產業、化工等五大工業、特色優勢農業產業、物流和基礎設施建設、教科文衛和公益事業等(第十條);三是規定了鼓勵外來投資企業參與東協等區域經濟合作(第十一條);四是規定了鼓勵外來投資企業發展科技型企業和鼓勵跨國公司來本省投資(第十二條);五是規定了鼓勵外來資本建立有關基金、擔保機構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與重組(第十三條)。
(三)關於行政機關
在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中的職責政府服務的好壞是招商引資工作成敗的關鍵,也是外來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為了進一步搞好政府對外來投資的服務工作,條例(草案)對行政機關在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中的職責作出五項規定: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促進外來投資發展戰略和優惠政策,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促進外來投資的工作給予扶持,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進外來投資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二是規定了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完善發展規劃(第十五條);三是規定了財政、統計、經濟合作管理機構、民政、商務、人事、勞動保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發展與改革等有關部門在促進外來投資工作中的職責(第十六至第二十二條);四是規定了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提出的有關執法和服務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第二十五條);五是規定省行政監察部門及其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負責管理和查處外來投資者的投訴,並對各有關部門的外來投資促進工作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九條)。
(四)關於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的責任
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不僅需要各級行政機關的引導、鼓勵和服務,還需要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給予支持和配合。為此,條例(草案)作了三項規定:一是規定經營水、電、氣等公共事業的單位應當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第三十二條);二是規定了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外來投資企業的工會工作(第三十三條);三是規定了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持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五)關於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外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是外來投資促進工作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外來投資者極為關注的問題。為此,條例(草案)設專章作出四項具體規定:一是規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外來投資企業及其員工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二是規定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並及時處理對外來投資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及侵犯外來投資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為(第三十七條);三是規定依法保護外來投資企業及其員工的合法財產(第三十八條);四是規定了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第四十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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