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雲南省文物局發布的檔案,旨在進一步加強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規範資金申請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雲南省文物局 
全文
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財教〔2020〕24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我省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突出重點、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建立項目庫,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專項資金測算基礎數據,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確定專項資金預算金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文化和旅遊(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範圍與分配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二)考古。主要用於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重要考古遺蹟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三)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等。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物保護工作和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蹟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位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體開發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資料庫建設和運維等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出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所涉及項目原則上為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審批同意且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項目專項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核定。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畫,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建立項目庫,並實行分級管理。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程式逐級申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其中,項目如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准,並逐級上報,凡越級申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組織項目庫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批准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對於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預算評審意見,由委託方進行覆核,並將覆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納入項目。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綜合考慮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年度工作計畫,區分輕重緩急,對項目庫項目進行排序,根據項目排序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項目實施周期和年度預算需求,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其中,州(市)及州(市)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15%。
第十五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將專項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時限要求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後,應結合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30日內予以分配下達。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各級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不得以重複評審等形式截留項目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有效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積極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在確保完成當年文物保護項目基礎上,州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州級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內,統籌使用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按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依規統籌使用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方案、採購需求。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應將項目總預算控制數作為政府採購預算的依據,合理劃分採購標段,同一標段應儘量採取整體採購的方式,由同一單位承接,未經本級文物部門批准不得分包。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應按規定逐級上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批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我省國有資產有關規定管理與使用。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與使用,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應註明“雲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向上級有關部門、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項目驗收,出具驗收意見,並上傳到項目庫。未通過項目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驗收意見進行整改。項目通過驗收後經財務審核,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尤其是資金量大、覆蓋面廣、實施期長的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項目實施單位,作為績效整改、政策完善和改進管理的依據。可對績效自評等級為優的,根據情況予以優先保障;等級為差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強化督促並適當核減項目預算。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範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對於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責任主體,將追回專項資金,予以通報,並視情節輕重,在1—2年內不安排相關項目專項資金。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要結合我省實際,績效目標設定要具有科學性、合規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要加強績效目標審核,並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審核、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執行監督、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自評報告於4月底前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表。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績效自評表應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州(市)文旅部門,應根據《雲南省省級部門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管理暫行辦法》(雲財績〔2020〕10號)定期向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報送信息,每年12月20日前將績效跟蹤總結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
第二十七條 各州(市)結合自身實際,可參照《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財教〔2020〕244號)及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文化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文化文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文財〔2018〕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