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5.05.21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2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雲南省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管理,提高移民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水電移民資金是用於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專項資金,包括淹沒補償費、移民後期扶持費。
移民補償補助費屬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資金,由項目法人按國家、省審定的移民安置規劃概算投資。包括: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城(集)鎮遷建補償費、專業項目復建補償費、防護工程費、環境保護工程費、庫底清理費、移民生活補助費、獨立費用(含勘測規劃設計費、實施管理費、技術培訓費、諮詢評審費、監理費)、預備費、移民資金存款利息收入。
移民後期扶持費屬於政府規費收入,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移民資金必須按照政府負責,項目管理,投資包乾,專款專用,審計監督的管理體制進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預決算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嚴格按項目進行審計,確保移民資金的合理規範使用,保證移民安置任務按質按量完成。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四條 各級移民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審定的投資概算,並建立嚴格的移民資金管理程式。
第五條 移民資金年度計畫的編制以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報告為依據,根據移民安置項目實施條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單位配合下編制,經州市移民主管部門匯總送移民綜合監理審查後,每年10月底前將次年資金計畫報省移民開發局商項目法人審定。
第六條 移民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沒有核准開工,不能使用移民資金。各移民項目責任單位應根據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項目法人建設工期要求,做好施工設計階段工作,施工設計一經核准即可下達資金使用計畫。
第三章 資金和財務管理
第七條 移民補償補助費按照經國家、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和“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乾協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被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移民生活補助費、基礎設施補償費等。
農村移民補償補助費由負責安置移民的主管部門根據移民安置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計畫,依據《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管理。
(二)城(集)鎮遷建補償費:
1.對城(集)鎮居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參照《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管理。
2.城(集)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於恢復重建的經項目審查後撥付資金。
(三)專業項目復建補償費:按照經審查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和資金使用計畫,由項目主管責任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簽訂契約,按契約管理。
(四)防護工程費:按照經審查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和資金使用計畫由項目主管責任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簽訂契約,按契約管理。
(五)環境保護工程費:按照經審查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和資金使用計畫,由項目主管責任單位與項目承建單位簽訂契約,按契約管理。
(六)庫底清理費:由項目主管責任單位按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與承包庫底清理的單位簽訂契約,按契約管理。
(七)獨立費用:包括勘測規劃設計費、實施管理費,技術培訓費、諮詢評審費、監理費等。
1.勘測規劃設計費:由移民主管部門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契約,由移民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於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編制。單體工程勘測設計費由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從項目經費中提取。
2.實施管理費:由上一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在簽訂“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乾協定”中根據工作任務商定。主要用於移民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建設、交通設備購置、車輛的使用和維護、日常辦公、差旅、會議、接待、福利、獎勵等。
3.技術培訓費:由上一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在簽訂“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乾協定”中根據工作任務商定。由上一級移民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用於移民幹部業務和移民生產技能的培訓、學習考察及相應設施的配置。
4.諮詢評審費:由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乾協定”的政府移民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於移民實施規劃和施工設計的諮詢評審工作。
5.監理費:由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乾協定”的政府移民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於按契約支付綜合監理單位的監理費用。單體移民工程的監理費用由項目主管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從項目經費中提取。
(八)預備費:由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乾協定”的政府移民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於解決按程式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中不可預見但又必須解決的問題。其使用由項目主管責任單位提出,經規劃設計單位和綜合監理單位審核後逐級上報,經上一級移民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法人單位審批後,方可下撥使用。
(九)移民資金存款利息收入:移民資金暫存銀行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移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彌補移民工程資金不足,確需用於彌補移民工作管理經費不足的,報上級人民政府同意。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項目計畫和工程進度撥款,保證移民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得滯留移民資金。
第八條 各級移民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移民資金財務管理並對下級移民主管部門的財務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各級移民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經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會計監督和內部財務管理機制。移民資金必須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配備專職財會人員,並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條 各級移民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要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財會人員有權拒絕撥付非移民項目資金和支付違規、違紀資金。
第十一條 財會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建帳,加強會計核算,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上報。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移民安置工程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手續齊備後可一次結算;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移民安置工程項目,依據審計結果結算;集體土地調整補償和專業單位補償費依據契約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移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保護移民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移民安置、補償標準及執行情況;
(三)實行計畫管理、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情況;
(四)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工程項目預(概)算、決算和審計情況;
(五)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情況;
(六)會計檔案整理、立卷、歸檔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移民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政府移民主管部門、移民資金管理使用當事人,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財會人員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紀行為,要及時報告,保證移民資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侵占、貪污移民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給移民資金造成損失的;
(二)用移民資金進行擔保、放貸、支付各種贊助、捐贈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已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方案和實施計畫,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偽造、編造、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無理滯留、拖欠移民經費,影響移民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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