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雲南省外貿高質量發展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商務廳印發《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雲南省外貿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外貿穩規模優結構的意見》(國辦發〔2023〕1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2〕13號)、《雲南省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若干措施》(雲政辦發〔2022〕43號)等檔案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外貿資金”)主要是指:
(一)按照財政部、商務部要求,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用於支持雲南省統籌推進外經貿發展的部分。
(二)省級促進外貿發展相關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根據財政部有關政策執行。省級財政安排的促進外貿發展相關專項資金實施期至2025年。
第四條 外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聚焦重點、加強引導、安全高效的原則,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外貿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程式確定具體支持政策。
第五條 外貿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共同管理,州(市)財政、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外貿資金具體執行和使用監督等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商務廳爭取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跟蹤中央資金下達、撥付管理;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省商務廳編制的省級外貿資金預算,會同省商務廳按程式確定外貿資金支持事項;審核省商務廳提出的外貿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按要求開展定期績效評估,根據需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加強對州(市)財政部門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指導。
省商務廳負責會同省財政廳爭取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央預算資金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下達;編制省級外貿資金預算,提出資金年度工作重點和支持事項,會同省財政廳形成年度重點工作通知;牽頭組織資金申報,負責申報審核工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績效評價;加強對州(市)商務部門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指導。
州(市)財政、商務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外貿資金申報、審核、上報、撥付等工作,負責本地區申報材料和市場主體狀態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明確本地區績效目標,落實政策並組織實施外貿資金支持項目,進行全過程外貿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及分配方式
第六條 外貿資金使用方向嚴格執行中央及雲南省促進外貿發展重點方向,主要包括:
(一)支持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依託中老、中緬、中越等大通道沿線資源,擴大雲南省優勢產品出口,促進資源性產品和先進設備等進口,推進外貿“買周邊到全國、賣全國到周邊”。
(二)鼓勵承接外向型產業轉移,大力承接國內外加工貿易訂單轉移、企業轉移,推進龍頭型、旗艦型加工貿易項目發展,積極培育創建國家加工貿易產業園。
(三)創新發展邊境貿易,促進邊民互市貿易多元化發展,推進邊民互市貿易進出口商品落地加工,支持互市貿易區、商品市場等邊貿載體建設,大力發展“網際網路+邊境貿易”。
(四)大力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擴量提質,推進服務貿易發展,引導有實力的企業建設海外倉,健全國際行銷和售後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建設,不斷擴大市場採購貿易出口規模。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微企業進出口提供報關、退稅、融資、收匯、信用保險、物流等服務,積極培育外貿流通企業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轉型。
(五)支持企業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會展平台,組織企業參與專業化的國際市場對接活動,支持中小企業參加線上線下展會。
(六)支持企業宣傳推介、信息服務、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資質認證等開拓國際市場業務。支持以政銀保合作等方式,最佳化完善外貿企業匯率避險、融資信貸、出口信用風險管理、海外資信調查等服務。
(七)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關重要事項及其他促進外貿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按照財政部、商務部印發的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工作通知執行。
第八條 省級外貿資金採取項目法方式、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分配,其中:
(一)對於需要組織地方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項以及重大戰略性項目,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除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的“一事一議”事項外,一般由省商務廳發布申報通知,按程式確定支持對象。
(二)對於兼顧引導地方及需要組織地方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支持事項,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分配根據有關政策檔案或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三)具體分配事宜通過外貿資金年度重點工作通知明確。
第九條 外貿資金支持對象依據支持方向統籌確定,包括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政府職能部門,各類貿易產業集聚區,有關示範或政策承接平台,州(市)、縣(市、區)等試點示範區域等。
第十條 外貿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方向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
第三章 資金組織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本辦法,根據中央和省外貿促進政策、年度工作重點,印發外貿資金年度重點工作通知。按照項目法分配的外貿資金,原則上年度中不得調整,因項目未通過相關部門審核難以實施或項目重大內容發生實質性改變確需調整的,省商務廳根據本辦法及年度重點工作通知按程式重新確定支持對象,省財政廳審核資金調整建議方案後做好資金調整下達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根據外貿資金年度重點工作通知,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及評審。其中,對於需審核或評審確定的支持事項,由省商務廳牽頭組織,州(市)商務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組織做好本地區外貿資金申報工作,及時向省商務廳報送申請材料;省級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直接向省商務廳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根據審核評審、績效評價、結果公示等情況形成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充分徵求稅費收繳、勞務用工、外匯管理等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後,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程式,依規審核下達資金和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對於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州(市)商務、財政部門應當在符合本辦法及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有關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做好資金執行跟蹤和績效監管。對於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分配的資金,州(市)財政、商務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統籌使用,結合實際調整最佳化本地區年度支持重點。
第十五條 對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結餘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外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市場主體狀態清單管理
第十七條 外貿資金使用嚴格執行本辦法以及外貿資金年度重點支持方向規定範圍,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一)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
(二)財政補助單位人員工資和運轉公用支出。
(三)新建擴建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
(四)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省商務廳支持的相同方向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資金支持。
(五)其他法律法規及財經規定不允許使用的方向。
第十八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市場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才具備申請資金條件:
(一)在雲南省依法註冊登記、生產經營、依法納稅或產生勞務用工等,開展對外貿易的市場主體;在境外開展業務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註冊或辦理合法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准或備案。
(三)近三年內在稅收繳納、勞務用工、海外監管、外匯業務等方面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無拖欠財政應收回資金情況,無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況。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規定、本辦法規定以及外貿資金年度重點工作通知,按照職責分工對外貿資金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管理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州(市)財政、商務部門應當按規定對外貿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管理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州(市)財政、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外貿資金的監督管理,如發現資金申報、使用等存在問題應當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外貿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將追回有關資金,按照財經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商務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外貿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州(市)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商務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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