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6]121號
【發布日期】1996-06-28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雲南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1996〕121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邊境地區解放思想,充分發揮地緣優勢,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幫助下,積極發展與我國毗鄰國家間的邊境貿易與經濟合作,走出了一條加快邊境地區經濟發展的路子,促進了邊境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對於增強民族團結,穩定邊疆,鞏固和發展我國同周邊各國的睦鄰友好關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國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對邊境經濟貿易的政策措施進行了必要的調整。這對我省邊境經濟貿易發展帶來了一次嚴峻的機遇和挑戰,必須講紀律,顧大局,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法規,按照調整、規範、完善、發展的方針,採取切實措施,繼續保持和促進我省邊境經濟貿易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並促使邊境經濟貿易向更高的層次發展。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2號《
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雲政發〔1996〕20號檔案轉發)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海關總署、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發的有關配套檔案,省人民政府制定了《雲南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邊境經濟貿易的規範管理,維護邊境經濟貿易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邊境經濟貿易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
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邊境經濟貿易,系指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與毗鄰緬甸、越南、寮國三國有陸地接壤的邊境縣(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邊境開放城市的轄區(以下簡稱邊境貿易地區)。即:富寧、麻栗坡、馬關、河口、金平、綠春、江城、勐臘、景洪、勐海、瀾滄、孟連、西盟、滄源、耿馬、鎮康、龍陵、潞西、畹町、瑞麗、隴川、盈江、騰衝、瀘水、福貢、貢山26個邊境縣(市)
第四條省對周邊國家經濟貿易局(以下簡稱省周邊局)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全省邊境經濟貿易工作。
邊境經濟貿易需商毗鄰國家主管部門及我使館的涉外事宜,由省周邊局承辦並統一對外。
邊境地區邊境經濟貿易業務的主管部門為各邊境地區(地區、州、縣、市)外(邊)經貿局(委、辦),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邊境貿易工作。
第五條國家設定在對外開放口岸的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管理、檢查、檢疫和檢驗。
二、邊境小額貿易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邊境小額貿易系指我省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貿易的企業或其它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
第七條我省開展邊境小額貿易的國家指定口岸為:
國家一類口岸:瑞麗、畹町、河口、金水河、天保、磨憨、景洪;
國家二類口岸:章鳳、盈江、騰衝、片馬、南傘、孟定、孟連、打洛及田蓬、滄源(待批)
我國與毗鄰國家另有協定的,按兩國協定辦理。
第八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口原產於我國毗鄰國家的產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徵稅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88年),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
第九條申辦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由申辦企業所在地的邊境貿易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報省周邊局審批。省周邊局在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核定的總數內,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審批,報對外經貿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批准檔案核准登記。
第十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資格和條件:
1.應是在國家規定的邊境貿易區域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3.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必備的設施和資金;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適應經營邊境小額貿易的業務人員;
5.省外企業須與邊境貿易區內具有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聯營、參股,開辦生產加工企業,方可參與邊境小額貿易。
6.國家明文規定不得經商的部門及境外商人不得申辦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7.同一部門在同一註冊地不得重複申辦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8.已在邊境地區登記註冊並已經外經貿部批准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易貨貿易公司、邊貿公司和生產企業,均可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經營邊境小額貿易。
第十一條根據我毗鄰三國實際,瑞麗市、河口縣和勐臘縣各指定一家有經營實績和經營能力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的邊境口岸經營向毗鄰三國出口我省自產的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以及進口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指定企業由省周邊局審批,報外經貿部核准。
第十二條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檢審,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年審共同進行。檢審內容及驗收條件由省周邊局制定,由各邊境地州邊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檢審合格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保留邊貿經營權;檢審不合格企業要限期整改。連續兩年檢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
第十三條進出口商品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
1.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易製毒化學品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定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可免領配額、許可證,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出口契約和省周邊局專項下達指標的檔案驗放。
2.指定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雲南省自產的國家規定實行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在外經貿部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出口契約和省周邊局專項下達指標的檔案驗放。
(二)進口商品管理
1.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在國家機電辦核准的邊貿專項計畫內,經營企業憑省周邊局專項下達指標的檔案向省機電辦申領進口配額證明,憑進口配額證明向省外經貿廳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驗放。
2.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在國家核准邊貿專項計畫內,經營企業憑省周邊局專項下達指標的檔案向省計委申領進口配額證明,憑進口配額證明向省外經貿廳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驗放。
3.屬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商品,經營企業憑省周邊局專項下達指標的檔案向省計委或省經貿委申報登記,海關憑有關部門發放的證明驗放。
4.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在國家核准邊貿專項指標內由省周邊局指定公司經營,其進口農資商品、糧食、成品油、棉花等屬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憑省周邊局專項下達指標的檔案向省計委領取進口配額證明,憑進口配額證明向省外經貿廳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驗放。農資產品進口後必須交由邊境地區農資部門統一經營;糧食進口後必須交由邊境地區糧食部門統一經營。
有關企業在進口前應持上述證明、證件和契約報主管地海關審核同意,憑主管海關簽發的減免稅證明,到口岸海關辦理徵稅驗放手續。
(三)除國家規定實行統一聯合經營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出口商品外,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可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的限制。經批准享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均可經營除國家有特定規定以外的進出口業務。
第十四條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商品指標、配額、許可證實行年度專項申報制度,由核准經營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提出年度計畫,報邊境地(州)、縣邊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當年9月30日前報省周邊局,由省周邊局根據各地上報計畫及年度進出口實績、生產情況及增長率,向省外經貿廳、省計委、省經貿委提出下一年度計畫,由上述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向國家主管部門申領或審批核發各地所需年度配額、指標和許可證。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機電辦專項下達的進出口計畫、配額和許可證必須專項使用,由省周邊局統一分配,並會有關部門下達。
第十五條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契約和統計辦法範本由省周邊局統一制定,有關企業和邊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使用、填報。
第十六條邊境小額貿易享受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政策,並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具體辦法待國家有關部門明確後由省國稅局會有關部門另文下達。
三、邊民互市貿易
第十七條邊民互市貿易,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線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在交通不便的、自然條件惡劣的民族、貧困、邊遠山區及歷史形成的邊民互市點,距邊境線距離可適當的放寬。
第十八條邊民互市市場應設在邊境地區的適當地點,具體地點由邊境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我省邊境地區的居民和毗鄰國家邊民,均可進入邊民互市點從事互市貿易。但應按照中緬、中老、中越邊境地區邊民出入境管理規定,從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並辦理出入境和海關手續,方可參加互市。
第二十條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境外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一件不可分割的生產、生活物品除外);超過人民幣1000元不足5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徵稅;超出人民幣5000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第二十一條我省邊民攜帶互市物品出入境時,在設關地通道,由海關監管;在未設關地區,由當地國稅部門監管並徵收應稅互市物品的稅收。
根據我省邊民互市慣例,邊民互市行業主管部門為邊貿主管部門,邊民互市市場列入集市貿易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並列入集市貿易統計。對於邊民互市物品銷售照章徵稅。
第二十二條我省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如在邊民互市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按照邊境貿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邊境雙方居民和從事商品交換的企業,均不得攜帶或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出入邊民互市點(見附屬檔案)。
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在邊民互市貿易中雙方邊民攜帶人民幣出入境,以人民幣6000元為限。
第二十五條邊民互市貿易應在指定的互市市場進行,不準在場外交易。
四、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指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
第二十七條邊境地區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單項承包工程項目,金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下或單項勞務合作項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契約,由邊境地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歸口報省周邊局審批;海關憑省周邊局批准備案的契約及批准書驗放;單項承包工程項目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單項勞務合作項目在100人以上契約,由省周邊局報外經貿部備案,海關憑外經貿部核發的《批准書》驗放。
第二十八條瑞麗、畹町、勐臘、麻栗坡、河口、景洪、金平,各選擇一家有實力並有開展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技術合作基礎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省周邊局審核後報外經貿部批准,授予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開展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
已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外經權的企業在邊境地區的子公司可到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
第二十九條我省企業到毗鄰國家舉辦生產型和第三產業項目,由省周邊局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定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範圍內,不受經營分工和出口配額的限制,並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按批准的契約和設備、材料、物品清單和《批准書》驗放。
第三十一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原產於毗鄰國家的物資,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按項目契約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進境。海關按批准的契約和《批准書》驗放。
第三十二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進出境的貨物,由我省國家一、二類口岸進出。
第三十三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原產於毗鄰國家的物資,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海關憑主管部門批准備案的契約及《批准書》驗放並辦理減稅手續。
五、附 則
第三十四條規範邊境經濟貿易收費管理。口岸邊境貿易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單位、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下達。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邊境口岸對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入出境車輛和人員進行收費。
第三十五條鼓勵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和外經企業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興辦貿易生產型企業和項目,並向實業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發展,把貿易與資源開發和富民結合起來,為繁榮邊疆多作貢獻。
第三十六條邊境經濟貿易應從數量型向質量效益型發展,樹立以質量求生存的觀點,切實維護我邊貿進出口商品的質量信譽。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直至吊銷邊境小額貿易和外經經營權。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若與國家有關部門後續政策不符,由省政府結合實際另作補充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至1998年12月31日止,屆時視國家規定另行制定管理辦法。過去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5.麝香
6.天然牛黃
7.白金
8.銅及銅基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