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
邊境貿易是指邊境地區,在一定範圍內邊民或企業與鄰國邊境地區的邊民或企業之間的貨物貿易。有兩種形式:一是
邊境小額貿易。它是基於邊民個人之間買賣行為的一種
貿易方式,兩國雙方邊境居民在規定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過規定的金額,買賣準許交換的商品。二是
邊民互市貿易。指邊境地區的外貿公司,與鄰國邊境地區的貿易機構或企業之間進行的小額貿易。
特點
我國邊境貿易的特點是邊貿企業規模小,容量小,契約數量小,市場窄;地域分散、國別分散。我國開展邊境貿易的省、自治區有廣西、雲南、西藏、新疆、內蒙古、黑龍江、吉林,分別與越南、寮國、緬甸、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羅斯、朝鮮、蒙古等國邊境地區開展貿易活動;從個體戶到國有貿易公司都參與做邊貿,貿易方式從最原始的易貨貿易到最現代化的無紙貿易都存在。
管理形式
邊民貿易
邊境貿易根據中國開展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規則,目前對中國邊境貿易按以下兩種形式進行管理: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進行的
商品交換活動。
邊民互市貿易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由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邊小貿易
系指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
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
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的貿易活動。邊境地區已開展的除
邊民互市貿易以外的其他各類邊境貿易形式,今後均統一納入邊境小額貿易管理,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有關政策。邊境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稅收問題
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徵
進口關稅和
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法定
稅率照章徵稅。由海關總署據此調整有關監管規定。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
邊境口岸進口原產於毗領國家的商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徵稅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年至1998年),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
除邊境貿易以外,與原蘇聯、東歐國家及其他周邊國家的
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的產品,一律按全國統一的進口稅收政策執行。
進出口
邊境小額貿易企,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
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允許邊境省自治區各指定1至2家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
邊境口岸,經營向中國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
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經營企業名單需報經外經貿部核准。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
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
易製毒化學品外,可免領配額、許可證,但要接受外經貿部和國家計委的巨觀管理。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
出口契約和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檔案驗放。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每年根據上年度邊境小額貿易進口情況和國內市場供求情況,專項給各邊境地區下達一定數額的
邊境小額貿易進口配額。在核准的
配額內,由外經貿部授權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管理部門發放進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進口國家實行
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憑邊境省、自治區發放的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放行。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實行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進口商品,也要適當簡化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分別商有關部門制定下達。
商品管理
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地區外經企業),通過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合作進口的商品,執行
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物資可隨項目進境,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勞務合作及工程承包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範圍內,不受
出口配額和經營分工的限制,並免領出口許可證。
對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邊境地區毗鄰國家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出口的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驗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
聯合制定下達。
邊境貿易-貿易管理 邊境貿易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統一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定邊境貿易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本省、自治區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領導與管理,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積極支持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經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制定全國性的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政策及巨觀管理措施。海關在加強服務的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走私活動,保證邊境貿易政策的執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原則政策
1994年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條,對我國邊境貿易作了明確闡述,即“國家對邊境城鎮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之間貿易以及
邊民互市貿易,採取具體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邊境貿易按照“自找貨源、自找銷路、自行談判、自行平衡、
自負盈虧”的“五自”原則進行。
國家對邊境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實行優惠鼓勵政策,包括放寬經營範圍,下放到邊境省、自治區一定的邊境貿易管理權,靈活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鼓勵邊境地區的經濟組織與毗鄰國家的邊境地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邊境省、自治區對外經貿部門可以審批由邊境地區實施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同時對
稅收、
結算貨幣的使用及從事邊貿和勞務合作人員的出境手續等方面給予方便和照顧。
貿易城市
截止目前,我國共開放一類口岸241個,邊貿企業達3,000多家。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邊貿政策更加完善成熟,邊貿管理體制更加順暢,邊境貿易必將穩步發展。
貿易結算
為了促進邊貿結算效率的提高,鼓勵邊境地區互設帳戶進行
資金結算和
清算無疑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總體上說,和我國邊貿比較活躍的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金融機構目前具有相對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加之人民幣匯價穩定並呈現升值趨勢,因此我國
金融企業開展雙邊結算有利於拓展中國的金融機構的盈利空間。同時,也能夠一定程度上能夠將人民幣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流通狀況納入我國監測體系。近年來,在邊境經貿往來中,人民幣作為支付貨幣的規模在不斷上升。但是由於法規上的空白和認識上的差異,人民幣在周邊地區和國家的真實流通規模難以掌握。如果支持和鼓勵雙邊互設帳戶,有利於將人民幣境外流通納入監測體系。通過在周邊國家和地區推進
人民幣結算業務,顯然有利於人民幣的區域化發展進程。
隨著邊境貿易的不斷發展和人民幣在周邊地區流通範圍的擴大,從推進
人民幣區域化和國際化進程的角度,應支持邊境貿易中採用人民幣結算,鼓勵我國商業銀行參與邊貿的人民幣結算業務。鑒於邊貿結算中人民幣
現鈔轉運問題具有較大的成本,應支持商業銀行在周邊地區發行包括人民幣
借記卡在內的其他支付工具。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將跨境人民幣資金納入我國
國際收支和外匯市場信息監測的範圍之內。因此,以邊貿結算推動下的人民幣區域化,本身不僅是人民幣國際化的起步,同時也為中國邊貿和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在此基礎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相應為人民幣結算範圍的擴大和規模的增長作好準備。
國際化
在既定的
人民幣國際化目標下,究竟應當從哪個角度切入,來推進這一進程?目前看來,人民幣不太可能如同美元一樣在二戰之後依靠國際協定成為國際貨幣,也不太可能象日元一樣在日本強大的國際貿易優勢支持下迅速推進國際化。反觀人民幣國際化的現實,人民幣作為財富儲備、
國際借貸貨幣的功能在人民幣沒有
自由兌換之前發揮的餘地並不大,目前所討論的人民幣國際化,基本上局限在人民幣在邊境貿易中作為
支付手段,完成結算功能。或者說,到目前為止,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主要動力之一,還是邊境貿易。
近年來,我國和周邊國家和地區的邊境經貿往來一直保持著較快的發展勢頭。2002年,根據海關統計,和我國毗鄰的12個國家和地區(不含香港、台灣)與我國的邊境
貿易額超過了260億美元,並呈現出進一步增長的勢頭。
人民幣在邊境貿易推動下的國際化,因為從地域上主要局限在與中國有活躍邊貿活動的國家和地區之間,無疑具有鮮明的地域色彩,因而也可以被稱為 “區域化”。據統計,目前越南境內的人民幣約有35億元,泰國境內的人民幣約44億元,
蒙古國境內的人民幣約6億元,俄羅斯和緬甸境內的人民幣分別在 3000-5000萬元之間,這還不包括這些國家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的境內的金融機構中開立的、用於邊貿結算的人民幣帳戶。至於港澳兩地的人民幣流通,則主要不是因為邊貿所推動的。
人民幣在區域化推動下的國際化進程,本身就暗示了中國人民幣的國際化將必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不僅表現在人民幣接受區域的逐步擴大,也表現在人民幣履行國際貨幣職能的擴展也必然是逐步推進的。按照漸進推進的國際化思路,人民幣的國際化必然從邊貿中履行計價和
交易媒介職能起步,進而不斷擴大邊貿計價的範圍,在積累到一定的規模和信用之後轉而到
一般貿易中履行結算功能。這些過程基本上還是在國際貿易的推動下進行。只有在國際貿易積累到相當的規模、國內金融市場也相對完善、人民幣
自由兌換即將完全實現時,人民幣才可能真正擴展到作為
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借貸和投資貨幣、進而作為
國際儲備貨幣。
因此,之前,,從邊貿推動下的人民幣區域化策略起步,在
中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下,逐步有意識地推進人民幣在國際貿易中作為
結算貨幣的便利程度,提高人民幣使用的規模。與此同時,相應地為人民幣的進一步國際化作好監管方面的準備。
從總體上看,隨著我國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經貿往來的不斷深入發展,伴隨著人民幣穩定升值的預期,人民幣在周邊國家和地區經貿活動中日益受到追捧,特別是在缺乏
硬通貨、
貨幣匯率也不太穩定的國家和地區更為如此,從總量上看,目前在周邊國家和地區流通的人民幣規模呈上升趨勢。在海外流通的人民幣構成我國對外負債。海外流通人民幣的增減不僅影響我國的
貨幣供應量,而且會對我國
資本和金融項目帶來一定的影響。從
國際收支角度來看,海外流通人民幣的增減,與我國對外的外匯負債增減,對於
國際收支平衡和
匯率穩定的影響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因此,如何在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同時,關注周邊國家和地區人民幣流通狀況,並將其納入我國國際收支和外匯市場監測體系,應是人民幣區域化推進過程中金融監管需要關注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