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法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法

2003年9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法》,允許在邊境貿易中用人民幣計價和結算,鼓勵我國邊境地區商業銀行與周邊國家地區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以通過銀行進行邊境貿易結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法
  • 時間:2003年9月
  • 頒發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影響:人民幣國際化具有積極的影響
簡介,起因,政策,影響,

簡介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發展,規範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法》適用於邊境省(區)辦理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邊境省(區)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二、《辦法》是全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各邊境省(區)分局應當根據《辦法》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針對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如所轄口岸支局因當地的實際情況需制定適合該地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需上報省(區)分局。邊境省(區)分局應認真審核所轄口岸支局上報的實施細則,與本省(區)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一併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批准後實施。
三、各邊境省(區)分局在上報實施細則時,應同時上報本轄區及轄內各口岸地區的邊境貿易進出口情況、結算渠道、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情況以及與本省(區)毗鄰國家的外匯管理情況。
四、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對於毗鄰國家中央銀行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了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邊境地區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積極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開通銀行結算渠道,增加結售匯網點,為邊貿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
各邊境省(區)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當儘快轉發所轄口岸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儘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起因

為適應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促進我國與周邊國家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規範與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對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與周邊國家的邊境貿易逐步發展壯大。外匯管理部門陸續採取相關的政策措施,促進了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如1997年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構建了邊境貿易外匯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出台新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規範和支持了我國與俄羅斯等獨立國協國家的邊境小額貿易,等等。但目前我國在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和核銷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利於實施有效的外匯監管和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需進一步調整有關的管理政策,規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
《辦法》針對當前我國邊境貿易活動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以支持邊境貿易發展、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繁榮、規範邊貿經營活動為原則,實行了較為特殊的外匯管理政策,支持邊境貿易發展。

政策

與原《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明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政策:
第一,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允許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等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根據原來的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只能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毗鄰國家貨幣僅限於在邊民互市貿易中計價結算。根據當前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邊貿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除了可以用可兌換貨幣和人民幣計價結算外,還可以採用毗鄰國家貨幣,並增加了易貨貿易結算和境內轉賬結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夠滿足目前邊境貿易中以多種方式進行計價結算的需求。
第二,對邊境貿易出口核銷採取特殊的管理政策。《辦法》放開了只能以外匯收支辦理進出口核銷手續的限制,允許以可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以及境內轉賬支付等結算方式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積極開通銀行結算渠道,逐步將邊貿結算納入銀行體系。為了疏通我國與周邊國家商業銀行的結算渠道,為企業提供規範的銀行結算服務,《辦法》要求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增加結售匯網點,設立外幣代兌點,並加掛人民幣兌毗鄰國家貨幣的匯價。
《辦法》的發布與實施,對於解決邊境貿易中計價、結算、核銷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具有積極的意義,符合邊境貿易的發展規律和交易特點,將有利於促進我國邊境貿易更健康地發展。
《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7年發布的《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及2002年發布的《關於我國與俄羅斯等獨立國協國家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影響

這項規定對人民幣國際化具有積極的影響。人民幣被周邊國家或地區所採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邊境貿易,邊境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將會促進人民幣的區域化。國家外匯管理局針對邊境地區的實際情況出台相應法規,將消除周邊國家或地區居民的後顧之憂,促進人民幣在周邊國家或地區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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