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方式

國際貿易方式

國際貿易方式,是一種用於國際間的貿易方式。其範圍擴大化,交易類型複雜化。 貿易方式是指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各種方法。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貿易方式亦日趨多樣化。除採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與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貿易方式
  • 用於:國際間的貿易方式
  • 範圍:大
  • 貿易方式:多樣化
包銷,代理,寄售,招標投標,拍賣,期貨交易,對銷貿易,分類,

包銷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客戶,也可採用包銷方式。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定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儘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契約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定。 採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定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契約也必須符合包銷協定的規定。
主要內容
一、包銷協定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定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託人之間的關係是本人與本人的關係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買賣關係。
三、包銷商品的範圍
委託人(出口人)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定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商品的範圍。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範圍。
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一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一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路;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銷期限
包銷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往往在簽訂包銷協定時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一年。其他國家市場的習慣做法,在包銷協定中不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定的重要內容。專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委託人(出口人)將指的商品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購買的義務。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定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定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定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須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出口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出口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即無論協定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定規定價格為準。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於國際商品市場的價格變化多端,因此採用分批作價較為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
包銷協定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係,因此委託人(出口人)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宣傳其產品所用的商標,委託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銷協定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為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有些協定規定:包銷商應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儘量提供市場報導等。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契約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一.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
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委託買賣關係。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託人簽訂買賣契約、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並不作為契約的一方參與交易。
二.代理人通常運用委託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三.代理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契約
四.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佣金。
五.代理種類
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
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託人的全權代理。
他除了有權代理委託人進行簽訂買賣契約、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2.獨家代理
(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3.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佣金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為的代理。佣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定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佣金,委託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佣金代理佣金。

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種委託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並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種有別於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託的(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國外一個代銷人(受委託人),按照寄售協定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寄售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一.寄售人的職責
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二.寄售人與代銷人的關係
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代售關係,而非買賣關係。代銷人只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三.寄售應承擔的風險
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
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一銷,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定目的地。

招標投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人在時間、地點、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單,提出準備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和有關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的行為。 投標(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公告或招標單的規定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
實際上招標、投標是一種貿易方式的兩個方面。
國際上採用的招標方式歸納起來有三類、四種方式,即
一.競爭性招標
競爭性招標(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是指招標人邀請幾個乃至幾十個投標人參加投標,通過多數投標人競爭,選擇其中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人成交易,它屬於兌賣的方式。
國際性競爭投標,有兩種做法:
1.公開投標(open bidding)。公開投標是一種無限競爭性招標(nlimited competitive)。採用這種做法時,招標人要在國內外主要報刊上刊登招標廣告,凡對該項招標內容有興趣的人均有機會購買招標資料進行投標。
2.選擇性招標(selected bidding)。選擇性招標又稱邀請招標,它是有限競爭性招標(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採用種做法時,招標人不在報刊上刊登廣告,而是根據自己具體的業務關係和情報資料由招標人對客商進行邀請,進行資格預審後,再由他們進行投標。
二.談判招標
談判招標(negotiated bidding)
談判招標又叫議標,它是非公開的,是一種非競爭性的招標。這種招標由招標人物色幾家客商直接進行全同談判,談判成功,交易達成。 三.兩段招標(two-stagebidding)
兩段招標是指無限競爭招標和有限競爭招標的綜合方式,採用此類方式時,則是用公開招標,再用選擇招標分兩段進行。
政府採購物資,大部分採用競爭性的公開招標辦法。

拍賣

拍賣(auction)是由專營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一定的地點和時間,按照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後拍賣人把貨物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通過拍賣進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質的易標準化的,或是難以久存的,或是習慣上採用拍賣方式進行的商品。如茶葉、菸葉、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過國際拍賣方式進行的。
拍賣一般是由從事拍賣業務的專門組織,在一定的拍賣中心市場、在一定的時間內按照當地特有法律和規章程式進行的。
拍賣程式不同於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過程大致要經過準備、看貨、出價成交和付款交貨等四個階段。
出價方法
一.增價拍賣
增價拍賣,也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拍賣方式。拍賣時,由拍賣人(auctioner)提出一批貨物,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估價後由競買者(bidder)相繼叫價,競相加價,有時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額度,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的人。
二.減價拍賣
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dutchauction),這種方法先由拍賣喊出最高價格,然後逐漸減低叫價,直到有某一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經接受的價格,表示買進。
三.密封遞價拍賣
密封遞價拍賣,密封遞價(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賣又稱招標式拍賣。採用這種方法時,先由拍賣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等,然後由各習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拍賣人進行審查比較,決定將該貨物賣給哪一個競買者。這種方法不是公開競買,拍賣人有時要考慮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國家的政府或海關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採用這種拍賣方法。

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要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一定的規則,用喊叫並藉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劇烈競爭達成交易的一種貿易方式。
期貨交易不同於商品中的現貨交易。眾所周知,在現貨交易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達成實物交易。賣方必須交付實際貨物,買方必須支付貨款。而期貨交易則是在一定時間在特定期貨市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先制訂的“標準期貨契約”進行的期貨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並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因為期貨交易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一.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者接受實際貨物;
二.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簽訂契約之日與履行契約之日的價格差額;
三.期貨契約是由交易所制訂的標準期貨契約,並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商品標準和種類進行交易;
四.期貨交易的交貨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不同商品,交貨期不同;
五.期貨契約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及結算。
交易種類
期貨交易,根據交易者的目的,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種類:一種是利用期貨契約作為賭博的籌碼,買進賣出,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追逐利潤的純投機活動;一種是真正從事實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為“買空賣空”,它是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而進行的賭博性投機活動。
所謂“買空”,又稱“多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漲,買進期貨;一旦貨期漲價,再賣出期貨,從中賺取差價。後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套期保值”,又稱為“海琴”。

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在我國又譯為“反向貿易”、“互抵貿易”、“對等貿易”,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易貨”或“大易貨”。
我們一般可以把對銷貿易理解為包括易貨、記賬貿易互購、產品回購、轉手貿易等屬於貨物買賣範疇,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同特徵的各種貿方式的總稱。

分類

一般貿易
一般貿易是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貨物。貨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 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均按一般貿易統計。
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貨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貨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經批准,也可以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對方,進行間接補償。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對方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交易形式。
進料加工貿易
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後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進料加工裝配貿也可採取對口契約的交易形式,即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口和出口對口契約。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成品款。寄售、代銷貿易
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的協定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所得貨款扣除代銷人的佣金和其他費用後,按照協定規定方式將餘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係,而是委託關係,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邊境小額貿易
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是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貿易項下對方作價或不作價提供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以工繳費(或差價)償還的設備和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不扣減投資額度的設備。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是扣減投資額的,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統計。是否扣減投資額度,以企業主管 海關 減免稅審批部門審定的結果為準。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但不包括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批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
租賃貿易
租賃貿易是指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貿易契約,租賃期為一年及以上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進口的設備、物品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龍(包括中方投資)所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和辦公用品(設備)。
出料加工貿易
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將我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帶料加工出口“。
“帶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將我境內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運至境外加工或裝配,成品在境外銷售帶料加工出口項下運出境的貨物,應按實際易方式統計,如: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出口按“ 一般貿易“統計;來、進料加工成品出口按“來、進料加工貿易“統計;租賃出口按“租賃貿易“統計。
易貨貿易
易貨貿易是指不通過貨幣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貨物交換進口貨物的貿易。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是指從境外直接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和從出口監管倉庫運出境的貨物,不包括保稅區的倉 、轉口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及其統計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3月18日 海關 總署令第22號發布)和《海關總署關於修訂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 出口退稅 管理規定的通知》(署監[1995]440號文)的規定,出口監管倉庫指存放已按規定領取了出口貨物許可證或批件,已對外賣斷結匯並向海關辦完全部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的專用倉庫。存放在該倉庫內的貨物為“出口監管倉庫貨物“。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和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不包括從境外存入非保稅區和從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
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料加工﹑出料加工和補償貿易。它與通常所說的“三來一補”(即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區別在於:來樣加工屬於一般出口貿易,不在加工貿易的範圍內。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統稱為加工裝配。在“三來一補”中去掉來樣加工,加上進料加工和出料加工,就是加工貿易的主要內容了。
境外貿易加工
境外貿易加工是指國內企業以現有的技術﹑設備投資為主,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產品設計技術,在國外設廠﹑加工裝配﹑成品就地銷售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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